APP下载

误读与被误读

2017-06-05周汉华

北方法学 2016年6期

周汉华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刑事执法 免予公开例外 法律实施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005-11

公安机关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履行刑事执法职能,两种职能有很大差别。山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围绕这种差别的立法与执法实践演变,一波三折,值得深入研究。这样的个案剖析,不但对于正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修改有现实意义,对于更好推进法律实施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误读的演变过程

按照《条例》规定,除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几类例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2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要公开。条例并未对行政机关承担的不同职能进行区分,所有履行职责信息都要公开。从条文规定解读,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执法职能所形成的信息当然也要公开。

回顾条例的制定过程,问题会更容易理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