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交易行为的刑法边界及相关思考
——以李某出售游戏漏洞案为例
2017-06-01姚建龙张少男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游戏
姚建龙,张少男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公安与法】
漏洞交易行为的刑法边界及相关思考
——以李某出售游戏漏洞案为例
姚建龙,张少男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201701)
发现游戏漏洞的未成年人出售漏洞遭拒后以向第三方出售相要挟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定性之争——无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从行为角度分析,游戏漏洞发现者的上述行为符合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刑法谦抑性、刑事政策角度以及现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方面来说,不具备有责条件,不宜定罪入刑。在网络行业中,该类行为的突现,应当引起我们对网络行业的监管的重视,建议由政府搭建第三方网络平台,发挥其评估功能、转交易功能以及监督功能,以便漏洞在公平安全双赢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同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立法,从法律上为网络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应对多样化的网络行为。
漏洞;定性;第三方平台;立法监管
一、案情简介与定性之争
2014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未成年人)与其他七人在使用上海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中,在QQ聊天软件上建立了“新秀WPE公司,专用学习群”。QQ群建立后,群内成员不断将该款游戏的漏洞发布到QQ群内,后群内网友经商议,决定由李某出面将该款游戏的漏洞出售给网络公司。2014年12月3日,李某作为网友代表联系了网络公司,称已经掌握了该公司手机游戏的漏洞,现要求将漏洞出售给该公司,然而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被拒后,李某声称若网络公司不买,便将漏洞出售给其他玩家,由此网络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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