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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普法困境与出路

2017-05-30冯硕

知与行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普法

冯硕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新形势下我国的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这一新要求,长期以来收效甚微和流于形式的传统普法模式已然走入了困境。而在互联网时代社会权力变迁和自组织社会逐渐形成的情况下,更是让传统普法模式的不适应性日渐突出。因此,互联网时代的普法模式应当契合互联网的特性,引入以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为特点的互联网思维或许是普法模式的新出路。而在互联网思维影响下,“人物型”普法模式更是在传统普法模式基础上依托互联网时代社会结构的新变化而建立的。其以去中心、分布式和離散化为特点建构的新的普法模式,其力图回避法律家长主义的局限,实现知识与权力的双向结合,从而培育法治土壤以找寻实现时代发展需要、培养法治文化、提高普法效率等多维目标的普法新出路。

[关键词]普法困境;互联网思维;“人物型”普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0-0062-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其将普法目标定位为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强调要充分发挥群众的自主性,引导群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而想要达成这一普法目标,传统的普法模式显然陷入了困境。因此,在互联网时代陷入困境的普法模式的出路在哪需要我们予以关注,这决定了普法目标能否实现。

一、互联网时代传统普法模式的困境

纵观过去三十年的普法工作,普法的特点可以总结为政府主导性、社会参与性、目的性和公益性。可见传统模式下突出强调政府主导,形成了依靠司法行政系统由组织中心统一设计安排的普法模式。然而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离散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征日益突出,传统普法模式已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潮流,從而陷入普法困境。

(一)传统普法模式的固有困境

传统普法模式走入困境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内因看,其运作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中心化趋势明显,以量化标准进行考核使得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所谓量化标准,是一种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以赋分考核的方式衡量普法效果的体制。这种普法工作的考核标准已将普法变成了行政任务,完全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主导,从而使得普法工作止于表面,流于形式。量化标准指引下导致长期以来的普法机械化地执行上级任务,从而使得普法内容脱离实际,普法形式强调灌输。

从普法内容上,多数人认为在普法中所接受的信息更多是时下较为关注的几大热点,但热点问题是否与受众本身有关却往往被忽视。并且更多的选题侧重于政策宣讲或政治学习,让受众难以区分究竟是普及法律还是学习新指示精神。从普法形式上,笔者通过分析相关基层政府的普法评分细则发现,在基层普法中组织者最乐于进行且赋分较高的普法方式便是课堂型普法,资金花销最大的也是购买普法课本与材料。课堂上专家结合课本讲一讲,下面的听众随便翻一翻,老百姓领本书就回家的比比皆是。最终钱也花了,书也发了,但法真的普了吗?有外在的灌输,却无内心的改变。作为理念的和由国家推进的法治的正当性确乎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法治的实惠却并没有落实。

所以,传统普法模式的行政化趋向,使其在量化标准的指引下变得流于形式。从而使得普法内容脱离实际、普法形式强调灌输,既难以调动群众主动性,也不可能进一步培养法治精神。

(二)权力变迁下的普法困境

传统普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尚难弥补,而时代的变迁更是加速了其走向困境的步伐。传统普法模式在本质上是依靠行政权力推动下的单向普法,承袭了我国“以法为教”的传统,强调统治者有责任主导教化民众的“法律家长主义”[1]。也正是在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单向普法,才实现了以知识为载体的国家权力的延展。但这也往往落入了普法即为运动的怪圈,在力图否定普法是政治运动的同时又难逃普法运动的魔爪。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多元运作口号下,仍然刻意回避了时代的多样性,只要一种声音、一个精神,试图加强整个社会当下的共时性。这种带有训斥意味的普法简单地将受众客体化,单从现实操作层面,就让一场普法变成了“包公戏”般的呵斥与教训[2]。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资源配置机制的双重转型,让权力从共同体向个体开始转移。从信息资源上,互联网打破了民众与权力中心之间的信息藩篱。一方面,权力中心的崩塌释放出大量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与“自由流动的资源”,使个人对国家、组织的依附程度减弱,组织框架之外的生存空间与路径日益增多[3]。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向个体的转移表现出互联网的“赋权”本质,这一特质将引发积极的社会变迁,在数字化的未来人们将找到新的希望与尊严。所以,在个体崛起的互联网时代,法律是按照复线展开的社会不同角色之间的对话关系,所有人的意见和正义观念都应该得到表达从而形成普遍接受的法律框架。因此,传统普法模式的推进已然失去了其运行的权力基础,依靠行政权来主导普法工作并以教化和规训为中心的普法思路已成强弩之末陷入了困境。

(三)自组织结构下的普法困境

互联网时代的权力变迁使得个体承接了原有权力中心所占有的社会资源,而伴随权力的转移,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得以重构。就在这种重构当中,互联网时代正在实现从被组织向自组织的跨越。

自组织结构主要指系统在获得空间、时间或功能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而自发形成结构[4],与之相对的他组织结构则是依靠设计与控制形成的关系结构。计划经济下的我国社会是典型的他组织系统,庞大的社会关系被单位制逐渐分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开始脱离单位寻求自我关系网络的重构。而互联网的开放和交互更是让关系网络门槛日益下降,权力的变迁更是打破了固有社会关系格局,进一步增强了他组织的破裂和自组织的形成。反观普法,传统模式是典型的他组织结构,整个系统的运行依靠着组织中心在信息和资源等方面的供应、分配和控制。然而,由于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行政组织对于人口的管理越发困难。加之当今社会多元化、破碎化、风险化而形成的不同阶层、群体和个人利益和诉求[5],即使足以依靠行政权实现对个体的管理,也难以应对如此多元的利益诉求。

所以,伴随着互联网时代自组织模式的逐步发展,组织的形成和运转越发脱离了行政权的干预,转而向着共同的利益和诉求进行自我演化。社会大格局的变革趋势令传统普法模式无所适从,被组织的框架正在崩塌而自组织的时代已然到来,通过行政权力来控制个体进行普法的方式已陷入困境。

二、走出普法困境的新出路: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原有普法模式陷入困境,想要实现中央对于普法工作的新要求就要顺应时代进行改革。而引入互联网思维对普法模式进行改革,或许会探索出新的出路。

(一)互联网思维中的不可预测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是世界是可知的,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之物,而无不可认识之物。基于这一观点,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才会充分的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实践去发现一些规律并以此规律来预测未来。这种依靠所谓的“规律”进行对未来的预测,是一种建构在因果律认知上的,是在事物推进较为缓慢的过程中所建立的认识思维。但互联网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导致了整个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与可变性不断升级,我们想要通过简单的因果律来对当下加速的社会进行预测可谓难上加难。

在社会发展面前我们应认清自己的局限,重新审视我们当前的普法工作。我们要认识到,传统普法模式中的组织中心是无力设计并预测出整个普法工作进程的。即使是在层级组织中层层细化的设计,到了具体实施中我们也无法预测出其中的变数。这也让我们的普法工作常常陷入一种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但我们的普法组织又无从下手的尴尬境地。我们的组织中心在规划中并未涉及也不可能涉及这些问题,这体现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传统普法模式的局限。

(二)互联网思维中的不可控制性

预测是在静态下进行的,而在活动的执行过程当中不可控制性便随之出现。互联网联通了整个世界,它让事物在加速发展中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而这种变化一旦发生在整个社会组织当中,便会形成一种巨大的变革,从而让原有的组织中心失去对整个或部分系统的有效控制。

例如著名的沙堆实验,正是通过力学的计算发现当沙堆堆积到一定程度后,每一粒沙子的下落都有可能造成整个沙堆的崩塌。将沙堆比作整个社会组织,那么某一个组织成员的变动都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组织的变形,这便是自组织临界理论所涉及的问题。自组织临界理论更多的是讨论系统内部的问题,强调到达一种临界状态下整体结构的变化。互联网的加速功能,使得这个社会沙堆堆积的速度越来越快,其到达临界状态的时长不断缩短。而互联网时代更是让每个元素的作用不断放大,形成了一种个体崛起的大趋势。在互联网世界里,每一个个体都可能借助整个系统发挥出其难以预估、组织中心更是难以控制的力量。

(三)互联网思维指导下的“人物型”普法

互联网时代的个体崛起和自组织扩张,导致了圍绕个体产生离散化的多点分布小组织的形成。但当互联网社交叠加在传统社交网络之上时,这一社交网络则被扩大。而形成的新型组织模式,便是以去中心、分布式、离散化为突出特点的。

1.去中心强调各负其责。信息流动成本的降低,令信息“中心化”不可逆转的转向信息的“去中心化”,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变深刻变革了社会深层结构,使得原有的组织中心与新生中心之间的矛盾得以凸显,本质上反映了个体崛起中原有体系的权力分配问题。正如乔姆斯基所说“通常一个中心化的权力体系会为其中最有权力的因素进行高效的服务”,而当个体权力通过互联网扩大之后原有中心再无力预测和控制之时,自组织就会形成新的中心并与原有组织中心形成权力上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平衡性的分配,而非消灭性的分配。所谓的去中心,实质上是将原有的组织中心的地位降低,将其原有权力重新分配,让其成为新的组织结构中的一个普通中心。

“人物型”普法模式正是在此方式上建立的,是在个体崛起的前提下每一个基层中心对原有的组织中心某些普法职能进行再分配的过程。也就是发现基层普法的中心人物,将普法内容的确定、方式的决定等具体权力赋予他。而对于原有的组织中心也就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NGO的领导部门,由于在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获取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所以其仍要保留方向的确定、法律与观念的更新等抽象权力。

2.分布式促进多中心共享。去中心化后产生了许多新生的中心导致原有结构被打破,而如何处理这些中心的关系,则引出了分布式结构。所谓的分布式是指要求整个组织放弃原有的层级关系,而是转为构建基于互联网平台上各个中心平等的信息交流与协作的关系。互联网的出现,实际上是将系统中的个体进行松绑,在松绑中形成新的中心并分布开来。分布式状态下的组织结构,更多的是一种动态变动的模式,也正是这种可变性才让每一个新生中心在预测与控制上有着更强的能力,能够以自身的能力或利用自组织的资源进行快速反应。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布式结构并不是彻底割裂原有组织体系,而是将原来依靠行政控制的组织联系转为依靠网络等新兴技术进行联系,弱化自上而下的强制力,更强调一种共享、共生、共融的运行模式。

因此,以共享为前提的分布式结构,其每一个分布出去的自组织中心都会在具体的普法工作中面临不同问题。这些不同的问题,在自我处理的同时也会通过互联网上传到整个系统进行共享,其他的自组织中心可以加以利用。而传统组织中心更可以将其抽象化进行研究总结,服务于国家立法与行政等多个领域。

3.离散化调动基层能动性。离散化的基础在于信息的逆向二级传播,它不同于由传统的中心阶层掌握信息并有选择性的向一般受众传播的模式,而是由底层群体的网络传播并借助互联网来影响中心阶层。这种离散化的状态与分布式的结构形成互补,如果说分布式是从横向角度阐述,那么离散化则是从纵向结构对信息发布与反馈过程进行变革。

互联网时代的不可预测与不可控制,导致传统普法模式难以对基层普法实际问题进行前期预测和及时反应。而“人物型”普法模式引入的离散化思维,将大组织从纵向层级紧密控制中进行疏离,更加强调基层中心人物在普法中的能动性。其核心原理也在于當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递方向发生逆向,我们便也要将反应与处理的模式进行转变。而“人物型”普法这种前期铺垫教育,及时反应并运用自身知识储备进行热点普法,不仅会控制住这种极端观点的扩散,也有助于受众进一步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可以进一步塑造公民性品格,促进理性规则秩序的建立。

三、“人物型”普法模式的构建意义

互联网思维指导下的“人物型”普法模式从本源上是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基本发展方向,并针对传统普法模式的固有局限而展开的。是一个开放、互动的平台更是一个“活的结构”,并试图针对中央普法新精神来突破原有困境。

(一)从主导变引导,回避“法律家长主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在普法工作当中的作用开始变主导为引导。政府放下的姿态,恰恰顺应了去中心的要求。政府主动找到自己在社会网络当中的位置,强调社会自身治理的重要性,让渡出的权力由普法中心人物予以承担,从而实现受众的崛起。

去中心的方式,实际上是从权利本位展开的叙事,这种定位是建立在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之上的,其看到了普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灌输,普法的效用应建立在“良性互动”的普法实践之上。通过减少政府在普法工作当中的权力,释放更多活力给基层普法核心人物。在制度层面告诫政府回避“法律家长主义”倾向,不要事事都管,无孔不入。要充分的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敞开大门让群众参与进来,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引导,把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团结起来,建构更大更深的联系网。

(二)从生人变熟人,实现知识与权力的双向结合

从“知识—权力”分析的角度出发,普法的过程就是送权利和夺权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将受众从地方性知识中拉出,把特殊的个人与统一的尺度结合起来。当你与这一尺度不符,便把你放逐到“法律意识”之外,并通过训练和制裁塑造某种客观化的新人形象[6]。当你带着新形象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时,“法治”接受了你但乡土却将你遗忘。我们每一个人无不处在这样一个矛盾体当中,左顾是“法治”的召唤,右盼是“乡情”的眷恋。

分布式组织形式的建立,通过在每一个普法核心人物身上播撒法治的种子,让它在地方性的土壤当中成长,实现统一与多样、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合。所谓“乐其友而信其道”,对每一个受众来说,发自地方知识的亲切感让他们相信并乐于求教于核心人物,而核心人物所具有的知识,又让受众在亲近之时与法治相连接。这种权力的过渡与融合,弱化了普法过程当中的二元对立,给予受众足够的空间来接受,也给予法治足够的时间来调整,以防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7]。

(三)从灌输到启蒙,培育法治土壤

我们应明确,中央对于新形势下普法的要求直指培育法治土壤,提高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以法治意识弘扬核心价值,更以法治精神填补法律疏漏。法律天生具有不周延性,防止法律的规避与合谋,更多的要依靠每一个公民内心的称量。只有真正树立法治意识,培养出权利义务分析为线索的法律思维[8],才能从末端降低法律规避的可能性。

培育法治土壤,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首先要改变原有的灌输式普法。灌输总带有强制的意味,本身便具有明显的外迫气质[9]。这极易让受众做出反抗,更难以播撒法治种子以期实现内化。相较于灌输式的普法,“人物型”普法模式借助互联网思维的离散化,将普法核心人物散落在生活的每个角落,用自己去影响和启蒙受众。因为法治启蒙的目标不在于将人置于法律的专制之下,而在于将法治的理想、法治的规则以及法治的好处向民众和盘托出,由民众按照自己的理性而选择。它不同于灌输的外迫与施舍,它给予每个独立个体运用理性自主判断的空间,由其自己做出选择。也正是在这种身边的启蒙下,法治种子落地生根,逐渐地适应土壤并改变土壤,培育出普法所希冀的法治文化。

四、结语

我们应看到,对模式的革新实质上是对权力结构的重构。想要突破原有模式困境,首先要看到推动原有模式变动的权力结构发展的趋势。互联网时代的权力变迁和自组织发展使得传统普法模式陷入困境,而对其的革新更应当对症下药,以互联网思维指导其变革,来促成“人物型”普法模式的建立。而这也符合发挥群众自发性,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央精神。互联网时代的普法,组织中心要敢于放权,这一时代异军突起的“人物”更要善于用权。在承接普法权力的同时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带动周围进行法治建设,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群众性的法治文化,为我国的转型升级培养符合现代国家发展规律的法治土壤。

[参考文献]

[1]黄文艺.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J].法学研究,2010,(5):6-9.

[2]苏力.中国传统戏剧与正义观之塑造[J].法学,2005,(9):50.

[3]孙立平.“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J].探索,1993,(1):64-68.

[4]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5.

[5]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建共享”路径与策略[J].中国法学,2016,(6):6.

[6]冯象.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23-24.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8]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7):7.

[9]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54.

Abstrac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popularization of China's legal work in the new situation. Faced with this new request, the traditional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which has long been ineffective and has gone from formality, has entered a dilemma. In the era of Internet, social power changes and self-organized society is gradually formed, so it is even more difficult for the traditional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to adapt to all these conditions. Therefore, the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in the internet age should fi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Introducing Internet thinking characterized by unpredictability and uncontrollability may be a new way out for the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thinking, the "figure-based" legal literacy model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ditional law popularization mode by relying on the new changes in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the Internet age. It tries its best to evade the limitations of legal paternalism and achieve a two-way combination of knowledge and power so as to foster the soil of the rule of law so as to find the ways to realize the new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with multidimensional goals of meeting the needs of times development and cultivate the culture of the rule of law, improve popularization efficiency and so on.

Keywords: law popularization dilemma; internet thinking; "figure-based" law popularization

〔責任編辑:张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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