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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民自由思想

2017-05-30崔瀚月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个性自由

崔瀚月

摘 要:“自由”这一概念在某一既定历史阶段某一既定社会群体中其内涵是有着既定的内容的。从人类思想的发展来看,它又似乎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但无论“自由”有什么内容上的变化,属于它的本质上的一点似乎始终是坚定的,这就是每个人都要成为自己,不应受自己之外的他人的束缚或限制。这一点是自由所含有的积极的本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拥有着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至于究竟每个人应该在什么条件下不应受他人的束缚或限制则是蕴含着不同意义的自由所要讨论的。

关键词:自由;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内在自由;外在自由;个性

一、自由的某些意义

自由这个概念是有很多方面的意义的。它可以指意志自由。在古希腊、基督教时期,在面对神灵或上帝时,自由往往意味着个人有没有自由的意志而不是自由的行为。因为一个人若无自由意志,那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会有自由的行为。基督教教徒对自由意志问题的解释虽是为了给完善的上帝之下如何会有如此不完善之人的存在的问题找借口而不是为了个人的自由生存发展,但这种对自由或自由意志的理解也是肯定了人的自由,人应该为自己负责。这种自由其实就是强调一种内在的自由,虽然假如我们把上帝加入进来来理解这仍是一种不自由,但至少是从内部而不是仅从人的外部行为来探讨自由问题。

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我们通常是指他的思想上自由的,他的行为是自由的。无论他的内心是如何思考的。只要他做出了某种行为,我们就说这是“他”的行为,他就要为之负责。自由还有另外一种不同于常的理解,即自由是一个人在行为正确或正当时的状态。只有在做出某种行为时,你才能被称为是自由的。只有按照理性行动才是自由的人。

二、自由的障碍

相对于自由的就是束缚、限制或压迫,自由的障碍就是社会、政府的权威或暴虐,“多数的暴虐”。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受到的压迫不同,争取自由的程度和性质也不同。这种障碍大概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但是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里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暴虐的防御。”这个时期统治者与平民的地位和利益都是对立的,此时所争取的自由程度可以说只是为了基本的生存的自由,而此时的内在自由必然更不可能实现。

当历史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即政府或统治者与平民不再是对立的关系,“人们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已不复认为一种自然的必要。”当统治者理论上或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多数人的代表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多数的暴虐与他种暴虐是一样,甚至是更可怕的。因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細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时,人们不用再过多费心于生存权利,但政府或统治者所代表的多数人的意志就可能会对公民形成多数的暴虐。这种暴虐可能是通过行政手段,也可能是通过行政处罚以外的手段把自己的观念和行事方式强加于每个人。在政府和社会所构成的暴虐之中,二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政府是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社会的习俗也是由多数人的意志和行为所主宰的。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个人内在的精神意识,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等方面都会受到社会的压制。每个人都可能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就步入了社会的暴虐之中。

其实这种障碍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的,每个人生活在这种有可能觉察也有可能不觉的桎梏中。无论是否觉察,要想获得最大的幸福,就必须要打破这种桎梏。

三、自由的实现

公民自由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是指一个人思想、精神方面发挥的状态,也就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人们在关于人类自由的探讨中侧重点应该说都是人的内在自由方面。但内在自由是一个无确定标准的概念。我们永远都不能说什么样的内在自由才是真正或最终的内在自由,对于它的讨论只能是相对于过去的比较和对未来的一种展望式的讨论。虽然如此,但我们一定要在我们最大限度内提高我们的自由度。

内在的自由也就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包括学术、信仰等自由。这种自由可以说是绝对的自由,任何意见、思想的表达都是被允许鼓励的。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已经有无数的在当时被当作确定无疑的意见或思想在后世都被证实是十分荒谬的,我们所要吸取的经验就是我们对现在看来无论是多么荒谬多么不可接受的意见都要尽力地去听取并努力地反驳直到被证实或证伪。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地表达自己,而社会也应努力地聆听个人的声音。

外在自由就是我们所说的我们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身体是不受任何束缚和限制的。我们可以做我们任何想做的动作。外在的自由或外在的行为究竟是什么状态何种形式,这都取决于内在的精神状态,外在的自由是内在自由的表现,其自由程度的大小取决于内在自由程度的大小。对于个人或社会而言,幸福最终是要靠外在的自由来实现的。

外在自由虽是以内在自由为基础的,但并不是内在自由的状态一定会通过外在自由来展现。也可以说内在自由是比外在自由更广泛的自由。密尔对外在自由划定了限界,外在行为要以这两条的内容为自由的限度:“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有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参考文献

[1]密尔:《论自由》,许宝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

[2]詹姆斯·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3]王四达,梁雁秋:2007,“论公民民主主体思想的理论根基”,《北方论丛》2007年(总202期)第2期,118-121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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