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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

2017-05-30罗颖田富俊郑逸芳刘振滨

台湾农业探索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海峡两岸

罗颖 田富俊 郑逸芳 刘振滨

摘 要: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涉及多方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合作方的利益,以实现海峡两岸农业科技的协同创新。基于现阶段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存在的问题,该文构建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作用机制,主要包括:健全两岸交流合作协商及建立财政投入专项管理的保障性机制;建立两岸农业科技与应用转移,促进农业市场需求培育,优化两岸统一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拉动性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扶持、奖励科技成果创新合作的推动性机制。

关键词: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海峡两岸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37-5617(2017)02-0006-06

Abstract: As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involves multiple stakeholders,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comprehensively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ynergistic innovation of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 synergistic mechanisms of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ere constructed, which mainly included perfecting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the crossstrait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special financial input administration; establishing the driving mechanism for transferring the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applications,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market demand cultivation, and optimizing the unified qualitysafety certification of the crossstrait products; and improving the promotion mechanism for the government to purchase, support and reward the innovation coop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nergistic innovation; crossstrait

协同创新是以开放、协调、互补为理念,促进创新要素共享、创新主体有机融合,实现资源整合、优势发挥、效益提升的一种创新组织形式。它解决了创新过程中各自分割、资源分散、成本受限、优势不能充分发挥、效率不高等问题,是创新的一种新模式、新导向[1]。现今,国内学术界对协同创新问题的关注多集中于企业方面。有研究学者认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通过研究机构、政府间交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形成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2-3];也有学者认为,协同创新对提高教育水平有着积极的影响[4]。

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力。海峡两岸“五缘”归一,各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特别是在农业领域,随着两岸紧张关系的缓和,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合作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多年来互有裨益[5]。但随着两岸经济关系进入瓶颈期,单一模式的两岸农业科技合作也进入瓶颈期。如何建立跨区域的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提高两岸农业合作水平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协同创新在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重要作用,提出建立促进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希望能为丰富农业协同创新理论提供研究样本。

1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现状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农业科技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均有较大发展,特别是2010年海峡两岸正式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也意味着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展開了新篇章。

1.1 农业科技合作领域日益拓宽

30多年来,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合作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已覆盖种植、畜牧、渔业、休闲观光农业等各行业;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已发展到农业生产、深加工、销售流通等环节,流通服务等环节比重越来越大;合作结构不断优化,既有技术引进,又有技术合作研发,既有农业贸易投资,又有科技人才的培养交流;从最初的注重农业技术本身,发展到重视农业产业发展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内涵[6-7]。

1.2 科技交流平台日趋增多

伴随着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两岸农业科技人员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入,座谈会、研讨会等各种平台不断搭建。“海峡两岸农产品博览会”“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海峡两岸茶业博览会”等的连续举办,为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流格局,为海峡两岸高新技术产业合作发展提供了有力、高效的技术支撑。

1.3 科技合作基地日趋完善

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在福建、海南、山东、黑龙江、陕西、广东、广西、上海、江苏等地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2005年又开始启动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目前台湾农民创业园总数29个,遍布14个省市区。其中福建省拥有6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为全国之首。试验区、农民创业园的建设开创了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模式,是两岸农业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更是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新典范。

2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越来越密切,成效显著,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政治和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两岸合作仍存在着一些障碍和难题。

2.1 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协商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机制仍不健全,制约了两岸的合作。台湾当局从市场保护主义和技术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许多限制技术、人才交流的政策仍未取消。首先,台湾对投资大陆的农业设定严格的分类,并实行严格的审查报备制度。其次,台湾当局一再强调农业先进尖端技术部分要留在台湾。在农业人才交流方面,台湾当局限制两岸人才的沟通渠道[8]。海峡两岸举办的各种农业科技学术交流活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影响范围有限,没有形成良好的长效机制[9]。与此同时,大陆的农业科技研究依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不足,且人员赴台需要办理的手续相对繁杂,制约了两岸的深入交流合作[10]。

2.2 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仍不完善

大陆市场空间大,但目前能够接触到或者体验到台湾现代农业成果的人分布还不够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两岸合作的意愿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在于市场需求的培养与挖掘不到位,导致市场尚未对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产生显著拉动力。另外,台资加工企业与大陆农民合作过程中缺乏严谨的合同制度,在农业科技交流合作中,台商企业存在将农业生产的风险转嫁给农民的现象[11-12]。此外,在合作过程中,对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完善,两岸科技合作的组织形式创新还不够,服务组织或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都有待提高。

2.3 大陆农业科技扶持政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活动除了依靠企业的自身投入来实现,还需要从宏观层面来解决创新资源的保障性投入。但是,从近年沿海部分省份的政府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来看,投入力度均不高,其中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的更少,科技成果商品化与市场拓展能力不足,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率受到很大的限制[13]。除了投入力度不够之外,大陆农业科技扶持政策享受范围有限且门槛高,多数政策实施限额申报,很多企业、研发机构无法享受到扶持政策;同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不少企业对政府扶持政策缺乏了解。

3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性

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源泉,是国家发展的动力。协同创新作为一种创新的新途径,不是简单拼凑,而是基于开放性、互补性的特征,突破单一创新主体的局限,促使各创新主体的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资源扬长避短、有效配置、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益[14]。

3.1 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符合我国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创新”居首,凸显了创新战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作用。协同创新是深度共享合作的创新模式,对推进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在农业发展新格局中,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两岸农业合作前景广阔,要顺应时代潮流和发展大势,秉承合作共赢原则,加强协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3.2 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有利于海峡海岸优势互补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有着较强的互补空间,大陆可以从台湾引进农业实用技术,学习农业科技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经验,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台湾则可利用大陆自然、人文资源丰富、市场广阔的优势,来扩宽自己的平台[15]。相较于台湾农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理念上的优势,大陆农业在劳动力、土地要素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6]。但由于两岸政治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差异,加上缺乏跨越区域的统筹协调机制,两岸农业合作单一且不够密切、技术对接弱,同质、同构化状况严重,导致两地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互动与对接日趋缓慢,这便需要加强海峡两岸科技的协同创新。

3.3 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有利于增强农业竞争力

随着全球化进程,海峡两岸均处于转型升级时期,两岸要更加关注在创新领域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推动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17]。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能够有力克服当前两岸农业科技创新要素和合作模式单一的局限性,通过对人才、资源、技术、管理等要素的协同创新发展,释放创新活力,通过创新资源在两岸跨区流动、交互作用,优势互补、突出特色,进行差异化对接,能夠实现两岸农业的共同发展[18]。

4 构建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

在农业科技合作中,技术、人文、市场、机制等要素交织复杂、相互作用和影响,任何一个因子缺失都将影响合作效果。往往在实施中过于强调技术,而忽视了体制机制等其他相协调、相配套的因素。而体制机制是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因而需建立与现代农业科技合作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可以说这是一个全面复杂的系统工程。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是由适应性主体相互作用、共同演化并层层涌现出来的系统,能够为这样的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19]。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涉及多方主体,这就要求在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中要充分考虑多方主体的利益,使得所构建的系统能够有效促进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系统的发展与进化。基于此,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主要应包括保障性机制、拉动性机制、推动性机制及其内在协同作用机制(图1)。

4.1 保障性机制

构建面向农业产业科技创新、面向农业科技重大专项或重大工程实施的保障性机制,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有效开展。保障性机制主要是解决协同创新资源的来源与投入问题,以及两岸人员交流的便利性问题。

4.1.1 健全两岸交流合作协商机制 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需要有协商机制保障,以便双方磋商和协调,增进了解和互认互信,避免不合理的障碍。如面对政策法规局限和约束,要加强研究、沟通,保障台湾各类交流与合作人员、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促进两岸交流的合法化。就对行业协会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况,要不断提升完善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协会等相关合作平台,发挥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对农业发展新需求,两岸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配套公共服务,优化市场和政务环境,构建两岸农业科技人员交流的绿色通道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为各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两岸往来提供更多的政策保障与便利,增强交流意愿与合作信心。

4.1.2 建立财政投入专项管理机制 政府在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同时,政府也是制度的供给者、环境的营造者和主要的科技投資提供者[20]。故而,政府部门可以对两岸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在年度财政预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应进行单独预算,切出一定比例进行专项管理,重点应用于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搭建、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优良农业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两岸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贡献奖励或成果奖励。此外,还可以共建协同创新投资平台,以便更具体的了解高科技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及提高科技农业企业的管治能力和指引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21]。

4.2 拉动性机制

通过科技自身发展以及市场需求来拉动科技创新,这是科技创新的内在机理之一。拉动性机制主要是解决创新成果的转换与市场需求培育问题,即解决两岸技术应用转移与创新成果的商品化问题。

4.2.1 建立两岸农业科技与应用转移机制 当前,两岸在农业科技与应用各有比较优势,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两岸的政府组织、农业科技发展中心、企业等,应该积极推动现有两岸农业合作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两岸农业科技与应用转移的中介服务组织、专项市场的建设。通过转移,促进各地现有农业技术整体水平的快速提升,促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的成果转化率,进而再通过创新成果市场化,以及科技自身内在演化规律来拉动科技创新。

4.2.2 完善农业市场需求培育机制 要想促进市场需求的培育,首先,可以组织更大范围、更高频次、更近距离的参访与交流,加大成果展示,加强两岸农产品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增强共识;其次,要加大农产品推广,品牌塑造与推广以及质量监管,加强人们对市场的需求,增强两岸人民购买、使用对岸农业产品的欲望;最后,要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两岸的农业技术和优质品种“嫁接”到对方,实现“本地化”种植。通过农业市场需求的培育,依靠农产品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来进一步拉动农业科技创新。

4.2.3 优化两岸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制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优化两岸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制,对促进两岸科技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合作交流机制的内容包括:一是在体系建设上,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互认体系建设,建立两岸区域标准化交流机构,共同开展标准化研究、制定,深化计量、认证、认可合作,实行标准化相互通报和互认制度,促进农产品流通;二是在队伍建设上,要共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培训,加大业务理论、检测技术、监管技术手段、处罚方式等的交流合作;三是在平台建设上,要建立统一合作标志、溯源信息和可溯源系统,实现追溯信息互通、共享[22]。

4.3 推动性机制

科技创新需要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它不仅仅是企业的职责,也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努力。推动性机制主要解决各类创新主体自身参与协同创新的内在动力。

4.3.1 推动科技成果分享机制 两岸各创新主体在具体开展协同创新过程中,除了要明确各方的资源投入与风险承担之外,还应该明确各方的利益分享,尤其是科技成果分享机制。科技成果分享机制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为此,首先要将科技成果利益共享机制固化为合作合同协议的重要内容,强化用法律来保障各方利益,减少利益摩擦,实现持续深化合作[23]。其次,对于长期或限期分享的成果,各方合作单位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合作方应有的收益,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监管。此外,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创设研发技术的有偿使用与技术移转机制,保护研发成果;由政府单位统一事权,调和矛盾,维护好双方的利益[24]。

4.3.2 完善政府定向购买机制 农业科技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可通过采取宏观调控手段来营造一个更为有利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环境,其中经济的手段往往比法律、财政的手段更为有效。政府定向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这是扶持企业成长的传统做法,也是一个有效的做法。对此,两岸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优先考虑采购两岸协同创新企业生产的产品,甚至直接下发订单采购指定产品。同时,通过稳定产品的销售通路,减少创新风险,保障创新收益。

4.3.3 落实专项财税扶持机制 针对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的财税扶持政策,不仅要考虑各类创新存在的风险大、回报滞后的共同特性、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产值低、与自然条件关联大、区域差异化明显等的农业特性,同时,也要考虑海峡两岸协同创新中存在的制度差异、资源虹吸效应等区域特性。通过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在税收、用地、水电、金融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优化创新环境,增强创新土壤肥力。

4.3.4 建立专项科技奖励机制 科技奖励体现了对科研活动的尊重与推崇。通过建立专项科技奖励机制,可以激发科技者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此,可设置专项的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奖励机制,由两岸有关政府部门按比例拨付专款,牵头或授权第三方组织成立“海峡两岸农业科技评选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指定评奖规则与实施办法。将奖项划分为个人、组织(团体)两个层面,并分为科学研究、实践应用两大类。

4.3.5 制定两岸人力资本流动激励机制 在科技创新中,人力资源是第一要素。为此,应该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本顺畅流动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两岸农业科技人才、产业人才的双向交流与互补。积极鼓励两地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之间合作创办研发机构、试验基地或研究中心;鼓励互派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对于开展该领域的培训、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在住房、交通、差旅补贴甚至是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待遇倾斜,实施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4.4 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机制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的保障性、拉动性、推动性等三大类机制,是一个有机统一体,这三大机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机制运行中,它们既各自发挥重要的作用,相互之间又存在内在联系与影响。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利益诉求也有所不同,随着政策的改变,两岸的外部环境也会随之发生改变,面对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这一复杂适应系统,需要根据涉及的众多创新要素不断调整变化。因此,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的保障性、拉动性、推动性三大类机制的产生与完善,直至形成相互协同作用机制,是随市场发展不断进化的动态过程。在初期市场培育的过程中,两岸合作交流协商机制是关键基础,通过两岸溝通交流平台,加强对两岸农产品与农业科技的推广与了解,催生出市场需求,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作为第一动力拉动包括科技与应用转移机制、质量安全认证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分享机制、财政投入专项管理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制定,进一步扩大及稳固两岸农业科技交流。推动性机制是关键手段,利用科技成果分享机制、政府定向购买机制、专项财税扶持机制及两岸人力资本流动激励机制,促进两岸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增长趋于稳定,使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进入动态平衡状态。保障性机制提供交流平台与财政支持,拉动性机制培育市场需求及科技成果转换方案,推动性机制增添创新动力激发市场活力,三者相互补充协调,在发挥出三大机制各自作用的同时,又具备形成协同条件,形成有机统一体,根据两岸外部环境变化而进行必要的创新与调整,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合力推进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稳步发展。

5 结语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是人、财、技术等多要素,产、学、研等多方位,政府、农业企业、农业科研院校、社团组织等多主体的有机合作关系。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机制的构建不能仅仅靠一方努力,需要两地双方的主动参与、紧密配合与良好运转,重视相关要素的完备性以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保障性机制、拉动性机制、推动性机制以及相互协同作用机制的运作下,基于共同利益与长远发展的视角,突破传统的发展格局与区域视野,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促进两岸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等创新要素的市场化回归,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实现优势互补、互动共赢,真正形成一个紧密交流、真诚合作、蓬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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