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左传》看先秦第二人称代词的句法、语义、语用规律

2017-05-30曹炜李璐

阅江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先秦左传句法

曹炜 李璐

摘要:《左传》第二人称代词“女(汝)”在句中绝大多数作主语和宾语,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汝”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的情况;“尔”“而”主要在句中作主语和定语;“子”主要作主语,“乃”主要作定语。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主要表单数语义,相比而言,“而”表复数语义的情况比较常见,“子”和“乃”则只能表单数语义。使用“女(汝)”时,说话人有明显的随便、轻贱乃至鄙夷的态度;“尔”则多用于比较庄重的场合,多用于对听话人的命令与告诫;使用“而”时,说话人对听话人有明显的亲近的态度;“乃”则多用于表示对对方的尊敬之情;“子”和“吾子”也多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关键词:《左传》;先秦;第二人称代词;句法;语义;语用

中图分类号:H1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7)04-0033-14

《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共有“女(汝)”“尔”“而”“子”“乃”等5个。其具体使用情况详见表1:

其中“女”“乃”早在甲骨卜辞中即已出现,“‘乃‘而实一音二字,常相通假”。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78页。 到了周代,又出现了第二人称代词“若”,但不久即逐渐消亡。第二人称代词“戎”最早出现于《诗经·民劳》中,之后也逐渐消失。“尔”最早出现于《尚书·盘庚》,之后成为古代汉语中最主要的第二人称代词之一。

潘允中指出:“‘女(汝)‘尔‘若‘而‘戎五个代词,上古音为泥母,中古属日母;‘乃则上古都属泥母,或接近泥母。那么,这几个第二人称代词从上古音系上看,实同出一源。” 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第79页。所论允当。

《左传》是先秦时期的代表性文献,其展示的语言特点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先秦汉语的基本面貌,使先秦时期汉语的比较细微的特征都能得以呈现,因此,往往成为学者们借以管窥先秦时期汉语特征的重要文献。我们下文将通过对《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用法特征的计量考察,来归纳总结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的句法、语义、语用特征。

一、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的句法特征

殷商时代,“女”本作名词,后来借作第二人称代词。从《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中“女”的用例可以看出,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了“女”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的情况。例如:

王曰:“侯虎,余其得女,受……”(《合集》3301)

癸卯卜,贞:不女得……(《合集》439)

甲骨文中并没有发现“汝”字,“汝”本为名词。《说文解字》:“汝,水出弘农卢氏,还归山东,入淮,从水女声,人渚切。”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25页。

可以看出,“汝”最初是“汝水河”之义。杨希英杨希英:《“女”和“汝”与第二人称代词(rǔ)之关系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81页。 对各个时代“女”“汝”出现的总次数以及作名词、代词的情况进行了统计,通过她的统计我们发现,在春秋末期的《墨子》之前,“汝”在各部主要典籍中均未出现(仅有《诗经》中有3例作名词的例句),更没有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的情况。从《墨子》开始,“汝”才零星出现,并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使用,可见这一时期人们更喜欢选用“女”。

第二人称代词“女(汝)”在《左传》中共出现了97例,其中“女”96例,“汝”1例。关于“汝”和“女”的关系,各家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汝”和“女”是古今字的关系,也有的学者认为两者是通假字的关系。章士钊在《中等国文典》中提到:“第二人称如‘尔‘汝‘女‘子等字,其最习用者也”,且他在后文又分别举例说明了“女”和“汝”的用法。可见,章士钊认为“女”“汝”是两个字。杨树达在《高等国文法》中只对“女”的例句进行了列举,而后在“尔汝表轻贱或亲爱”一部分直接用了“汝”,可见,在杨树达看来,“汝”和“女”是没有区别的。杨希英在《“女”和“汝”与第二人称代词(rǔ)之关系考》中对比了“女”和“汝”在不同时期的使用规律后,认为“‘汝和‘女的产生是不是一前一后,就现有材料来看,是不能确定的,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两者之间一定是古今字的关系。从殷商时代至东汉,第二人称代词(rǔ)既可以借用‘女来表示,也可以借用‘汝来表示,就现有材料来看,两者之间是通假关系。”参见章士钊:《章士钊全集(1903.5.3-1911.10.3)》(第1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杨树达:《高等国文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63页;杨希英:《“女”和“汝”与第二人称代词(rǔ)之关系考》,《江西社會科学》,2006年第2期,第182页。 “女”在《左传》中主要作主语和宾语,作主语的例句有45例。例如:

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宣公十一年)

姜怒,公子偃、公子趋过,指之曰:“女不可,是皆君也。”(成公十六年)

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而乐,是不聪也。”(昭公九年)

作宾语的例句共50例,其中,用作动词宾语的例句共38例。例如:

公谓行父曰:“征舒似女。”对曰:“亦似君。”(宣公十年)

今诸侯之事我寡君不如昔者,盖言语漏泄,则职女之由。(襄公十四年)

宣伯曰:“鲁以先子之故,将存吾宗,必召女。召女,何如?”(昭公四年)

用作双宾式中的间接宾语,共4例:

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昭公三年)

既入焉,而示之璧,曰:“活我,吾与女璧。”(哀公十七年)

先战,梦河神谓己曰:“畀余,余赐女孟诸之麋。”(僖公二十八年)

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曰:“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襄公十四年)

用作介词宾语,共8例,例如:

其母曰:“能如是乎?与女偕隐。”(僖公二十四年)

瞫曰:“吾未获死所。”其友曰:“吾与女为难。”(文公二年)

君亦悔祸之延,而欲徼福于先君献、穆,使伯车来,命我景公曰:“吾与女同好弃恶,复修旧德,以追念前勋。”言誓未就,景公即世,我寡君是以有令狐之会。(成公十三年)

“女”作定语的例句仅有1例:马建忠在《马氏文通》中曾提到:“代与语者,‘尔‘汝两字,各次皆用。”周法高在《中国古代语法 称代篇》中曾指出:“在金文、《书》(商周书)、《诗经》《论语》《檀弓》《左传》诸书里,‘汝(女)绝少用于领位。”从《左传》中“女”作定语的情况来看,这种说法是符合《左传》中“女”的实际情况的。详见马建忠:《马氏文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4页;周法高:《称代编》,《中国古代语法(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7页。

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文公十八年)

“女”作兼语的例句共3例:

王使周公召郑伯,曰:“吾抚女以从楚,辅之以晋,可以少安。”(僖公五年)

叔孙曰:“见我,吾告女所行货。”(昭公二十三年)

鲍牧又谓群公子曰:“使女有马千乘乎?”(哀公八年)

“汝”在《左传》中仅出现1例,且在句中作宾语:

干丐请一矢,城曰:“余言汝于君。” (昭公二十一年)

《左传》中“女(汝)”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2:

可见,先秦第二人称代词“女(汝)”在句中绝大多数作主语和宾语,只有零星几例作定语和兼语,且作宾语时多在动宾结构中出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汝”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但例句很少。

“尔”作为第二人称代词最早在殷商甲骨文中就已出现,《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尔”共出现62例,且“尔”在句中以作主语为主,这样的用例共35例。例如:

士蒍曰:“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公曰:“尔试其事。”(庄公二十三年)

宋及楚平,华元为质。盟曰:“我无尔诈,尔无我虞。” (宣公十五年)

王曰:“令尹之不能,尔所知也。国将讨焉,尔其居乎?”(襄公二十二年)

常作定语,共有19例,例如:

晋侯使栾枝对曰:“寡君闻命矣。楚君之惠未之敢忘,是以在此。为大夫退,其敢当君乎?既不获命矣,敢烦大夫谓二三子,戒尔车乘,敬尔君事,诘朝将见。”(僖公二十八年)

齐人或为孟氏谋,曰:“鲁,尔亲也。饰棺置诸堂阜,鲁必取之。”(文公十五年)

昔先君成公,命我先大夫婴齐曰:“吾不忘先君之好,将使衡父照临楚国,镇抚其社稷,以辑宁尔民。”(昭公七年)

“尔”在句中作宾语的例句共4例:

元曰:“尔求之久矣。我能事尔,尔不可使多蓄憾。将免我乎?尔为之!”(文公十四年)

武子曰:“无为吾望尔也乎?”(成公二年)

知伯怒,投之以机,出于其间,曰:“女成二事而后告余。余恐乱命,以不女违。女既勤君而兴诸侯,牵帅老夫以至于此,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曰:‘是实班师,不然克矣。余赢老也,可重任乎?七日不克,必尔乎取之!”(襄公十年)

使吏数之,曰:“伯有之乱,以大国之事,而未尔讨也。尔有乱心,无厌,国不女堪。专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争室,而罪二也。薰隧之盟,女矫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不速死,大刑将至。”(昭公二年)

“尔”在句中作兼语的例句仅有2例:

卫侯使赂周颛、冶廑,曰:“苟能纳我,吾使尔为卿。”(僖公三十年)

巫臣自晋遗二子书,曰:“尔以谗慝贪婪事君,而多杀不辜。余必使尔罢于奔命以死。”(成公七年)

作同位语的例句共2例:

寧武子与卫人盟于宛濮,曰:“天祸卫国,君臣不协,以及此忧也。今天诱其衷,使皆降心以相从也。不有居者,谁守社稷?不有行者,谁扞牧圉?不协之故,用昭乞盟于尔大神以诱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后,行者无保其力,居者无惧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僖公二十八年)

献子以朱丝系玉二瑴,而祷曰:“齐环怙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好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将率诸侯以讨焉,其官臣偃实先后之。苟捷有功,无作神羞,官臣偃无敢复济。唯尔有神裁之!”(襄公十八年)

《左传》中“尔”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3:

可见,这一时期“尔”主要在句中作主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整个句子的主语,一种情况是在主谓句中作主语。“尔”常作定语,且“尔”后多为有生名词。此外,“尔”有少量例句作宾语、兼语和同位语。

“而”在这一时期经常作为第二人称代词出现,《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而”共有61例。“而”主要作定语,这样的例句共38例,例如:

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我死,乃亟去之。吾先君新邑于此,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夫许,大岳之胤也,天而既厌周德矣,吾其能与许争乎?”(隐公十一年)

遇贾获,载其母妻,下之,而授公车。公曰:“舍而母!”辞曰:“不祥。”(襄公二十五年)

史朝亦梦康叔谓己:“余将命而子苟与孔烝之曾孙圉相元。”(昭公七年)

常作主语,这样的例句共21例。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一书中经过计量统计所得到的结论是:《左传》中“而”作主语的用例仅有3例。这一数据恐怕是有误的。据我们的反复计量统计,《左传》中“而”作主语的用例应有21例。《马氏文通》曾指出:“‘而字用于主次者其常。”可见,这一时期“而”作主语的情况应是比较常见的,我们的计量统计结果与马建忠的论断基本一致。详见何乐士:《〈左传〉语法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5页。 例如:

王闻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宣公十六年)

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襄公二十三年)

大宰犯谏曰:“诸侯唯宋事其君,今又争国,释君而臣是助,无乃不可乎?”王曰:“而告我也后,既许之矣。”(昭公二十一年)

“而”作宾语的例句在《左传》中共2例,其中1例作介词的宾语:

齐侯曰:“勿杀!吾与而盟,无入而封。”弗听,杀而膊诸城上。(成公二年)

1例用于双宾句中作间接宾语:王力曾指出:“‘而不能用作宾语(连否定句的宾语都不能),一般也不用作主语。”从《左传》中“而”的使用情况来看,这一说法显然是不准确的。一方面,《左传》中有“而”作宾语的例句,且“而”可作介词宾语,也可作双宾句中的间接宾语。另一方面,从上述统计来看,“而”在《左传》中作主语的例句有21例,占全部例句的三分之一强。此外,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将“使人弗去,曰:‘罪无所归,将加而师。归为“而”作双宾句中间接宾语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妥,此处“而”与“师”构成定中结构,应为“而”作定语的用例。详见王力主编:《古代汉语》(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355页;何乐士:《〈左传〉语法研究》,第166页。

南遗为费宰。叔仲昭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襄公七年)

《左传》中“而”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4:

这一时期“而”作第二人称代词时以作主语和定语为主,作宾语的例句极少,且仅有作介词宾语的情况,可见“而”作为第二人称代词时一般不作动词的宾语。

《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子”关于“子”是否为第二人称代词的问题,学界众说纷纭。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讨论第二人称代词时将“子”排除在外。洪波认为,“‘子并不是地道的对称代词,是对有身份、地位的人的尊称形式”。章士钊在《中等国文典》中则明确指出:“第二人称如‘尔‘汝‘女‘子等字,其最习用者也,而‘若‘而‘乃三字皆汝之义,亦习用之。”根据我们的考察,“子”在《左传》中仅有三分之一的用例属于身份地位低下的人对身份地位高的人的尊称,另有三分之二的用例则用于身份地位相当的人之间的称谓,洪波所述不确。而且“子”在《左传》中使用频率极高,用于指代对方,其句法功能与“而”“尔”“女”等无异。因此,我们将“子”作为第二人称代词加以讨论。详见洪波:《先秦汉语对称代词“尔”“女(汝)”“而”“乃”的分别》,《语言研究》,2002年第2期,第30页;章士钊:《章士钊全集(1903.5.3-1911.10.3)》(第1卷),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 大量出现,“子”单独作句法成分时以作主语为主,这样的例句共235例。例如:

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隐公元年)

叔伯曰:“子若国何?”对曰:“吾以靖国也。夫有大功而无贵仕,其人能靖者与有几?”(僖公二十三年)

鄄子士请御之。弥援其手,曰:“子则勇矣,将若君何?不见先君乎?君何所不逞欲?且君尝在外矣,岂必不反?当今不可,众怒难犯,休而易间也。”(哀公二十五年)

常作宾语,且“子”多作动词宾语,这样的例句共75例。例如:

将适齐,谓季隗曰:“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对曰:“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僖公二十三年)

出,其御曰:“孟孙之恶子也,而哀如是。季孙若死,其若之何?”(襄公二十三年)

子玉曰:“人将忍子,吾不忍俟也。”乃行。国每夜骇曰:“王入矣!”(昭公十三年)

“子”作介词宾语的例句共31例,例如:

访于臧纥,臧纥曰:“饮我酒,吾为子立之。”(襄公二十三年)

叔孙使告之曰:“公衍、公为实使群臣不得事君。若公子宋主社稷,则群臣之愿也。凡从君出而可以入者,将唯子是听。子家氏未有后,季孫愿与子从政,此皆季孙之愿也,使不敢以告。”(定公元年)

阳生驾而见南郭且于,曰:“尝献马于季孙,不入于上乘,故又献此,请与子乘之。”(哀公六年)

“子”作定语的例句共37例,且“子”作定语时多有“之”连接,这样的例句共有29例。例如:

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僖公三十三年)

司马侯问焉,曰:“子之车,尽于此而已乎?”对曰:“此之谓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见?”(昭公元年)

使少司寇牼以归,曰:“子之齿长矣,不能事人,以三公子为质,必免。”(昭公二十年)

“子”直接连接名词的情况仅有8例,例如:

夏四月,周公忌父、王子党会齐隰朋立晋侯。晋侯杀里克以说。将杀里克,公使谓之曰:“微子则不及此。虽然,子弑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僖公十年)

韩献子谓桓子曰:“彘子以偏师陷,子罪大矣。子为元师,师不用命,谁之罪也?失属亡师,为罪已重,不如进也。事之不捷,恶有所分,与其专罪,六人同之,不犹愈乎?”(宣公十二年)

子产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抑心所谓危,亦以告也。”(襄公三十一年)

《左传》中“子”作兼语的例句共3例,例如:

陈寅曰:“必使子往。”(定公六年)

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隐公三年)

公山不狃曰:“非礼也。君子违,不适仇国。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所托也则隐。且夫人之行也,不以所恶废乡。今子以小恶而欲覆宗国,不亦难乎?若使子率,子必辞,王将使我。”(哀公八年)

《左传》中“子”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5:

可见,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子”主要作主语,约占全部例句的三分之二,“子”作定语时分为两种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子”与名词之间用“之”连接。

《左传》中出现了很多代词“吾”和“子”连用的现象,即“吾子”用来指代与语者,由于“吾子”和“子”的语义特征比较相近,我们将其放在第二人称代词中进行讨论。《左传》中“吾子”共有75例,且以作主语为主,这样的例句有54例。例如:

张侯曰:“自始合,而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岂敢言病。吾子忍之!”(成公二年)

子反曰:“如天之福,两君相见,无亦唯是一矢以相加遗,焉用乐?寡君须矣,吾子其入也!”(成公十二年)

子产拜,使五卿皆拜,曰:“吾子靖乱,敢不拜德?”(昭公十六年)

“吾子”在句中作宾语的例句共10例,其中“吾子”作动词宾语的例句9例。例如:

叔孙见士伯,士伯曰:“寡君以为盟主之故,是以久子。不腆敝邑之礼,将致诸从者。使弥牟逆吾子。”(昭公二十四年)

季孙意如会晋荀跞于适历。荀跞曰:“寡君使跞谓吾子:‘何故出君?有君不事,周有常刑,子其图之!”(昭公三十一年)

室老闻之,曰:“乐王鲋言于君无不行,求赦吾子,吾子不许。祁大夫所不能也,而曰‘必由之,何也?”(襄公二十一年)

作介词宾语的例句1例:

宾将掫,主人辞曰:“亡人之忧,不可以及吾子。草莽之中,不足以辱从者。敢辞。”(昭公二十年)

“吾子”在句中作定语的例句共9例,且与“子”类似,“吾子”作定语时“吾子”和名词之间也多有“之”连接。例如:

对曰:“婴齐,鲁之常隶也,敢介大国以求厚焉!承寡君之命以请,若得所请,吾子之赐多矣。又何求?”(成公十六年)

公跣而出,曰:“寡人之言,親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弗能教训,使干大命,寡人之过也。子无重寡人之过,敢以为请。”(襄公三年)

事毕,富子谏曰:“夫大国之人,不可不慎也,几为之笑而不陵我?我皆有礼,夫犹鄙我。国而无礼,何以求荣?孔张失位,吾子之耻也。”(昭公十六年)

作兼语的例句共2例:

召之,而谢过焉,曰:“武不才,任君之大事,以晋国之多虞,不能由吾子,使吾子辱在泥涂久矣,武之罪也。敢谢不才。”(襄公三十年)

寡人之使吾子处此,不唯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隐公十一年)

《左传》中“吾子”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6:

从“吾子”的句法分布情况来看,“吾子”的使用情况与“子”相类似,主要在句中作主语,作定语时后面常有“之”。

第二人称代词“乃”在《左传》中仅有10例,用于定语9例。洪波在《先秦汉语对称代词“尔”“女(汝)”“而”“乃”的分别》一文中指出:“乃”只作领属性定语用。从我们对“乃”在《左传》中的句法功能分布情况的统计来看,洪波所述不确。《左传》中“乃”虽然以作定语为主,但也可作兼语使用,其句法功能并非是单一的。详见洪波:《先秦汉语对称代词“尔”“女(汝)”“而”“乃”的分别》,《语言研究》,2002年第2期,第35页。 例如:

王曰:“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往践乃职,无逆朕命。”(僖公十二年)

晋侯嘉焉,授之以策,曰:“子丰有劳于晋国,余闻而弗忘。赐女州田,以胙乃旧勋。”(昭公三年)

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乃祖吾离被苫盖,蒙荆棘,以来归我先君。(襄公十四年)

“乃”作兼语的例句仅有1例:

王使单平公对曰:“肸以嘉命来告余一人。往谓叔父,余嘉乃成世,复尔禄次。敬之哉!方天之休,弗敬弗休,悔其可追?”(哀公十六年)

《左传》中“乃”的句法分布情况见表7:

可见,第二人称代词“乃”的句法功能比较单一,在句中作定语是“乃”的主要用法,且“乃”后的名词多为无生名词。

二、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的语义特征

先秦第二人称代词在语义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单复数语义表达上。下面我们分别来加以讨论。

《左传》中“女(汝)”主要表单数语义,这样的例句共有86例。例如:

王曰:“杀女,我伐之。”(宣公十四年)

摄车从之,遇栾氏,曰:“乐免之,死将讼女于天。”(襄公二十三年)

鲍子曰:“女忘君之为孺子牛而折其齿乎?而背之也!”(哀公六年)

“女(汝)”在《左传》中表复数语义的例句仅有13例,例如:

君有二心于狄,曰:“晋将伐女。”(成公十三年)

今楚来讨曰:“女何故称兵于蔡?”(襄公八年)

其母曰:“深山大泽,实生龙蛇。彼美,余惧其生龙蛇以祸女。女,敝族也。国多大宠,不仁人间之,不亦难乎?余何爱焉!”(襄公二十一年)

“尔”在《左传》中也主要表单数语义,这样的例句共52例。例如:

楚子将杀之,使与之言曰:“尔既许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无信,女则弃之,速即尔刑。”(宣公十五年)

夜梦之曰:“余,而所嫁妇人之父也。尔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报。”(宣公十五年)

重丘人闭门而訽之,曰:“亲逐而君,尔父为厉。是之不忧,而何以田为?”(襄公十七年)

“尔”表复数语义的例句仅有10例,例如:

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定公十四年)

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僖公四年)

夷与孤之二三臣相及于绛,虽我小国,则蔑以过之矣。今大国曰:“尔未逞吾志。”(文公十七年)

“而”表单数的例句共47例,例如:

对曰:“其信!知荦之父,成公之嬖也,而中行伯之季弟也,新佐中军,而善郑皇戌,甚爱此子。其必因郑而归王子与襄老之尸以求之。郑人惧于邲之役而欲求媚于晋,其必许之。”(成公二年)

子重复谓子反曰:“初陨师徒者,而亦闻之矣!盍图之?”(成公十六年)

与士鞅驰秦师,死焉。士鞅反,栾黡谓士匄曰:“余弟不欲住,而子召之。余弟死,而子来,是而子杀余之弟也。弗逐,余亦将杀之。”(襄公十四年)

“而”表复数语义的例句共14例,例如:

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僖公二十八年)

曹人复请于晋,晋侯谓子臧:“反,吾归而君。”(成公十六年)

楚王奉孙吴以讨于陈,曰:“将定而国。”(昭公十一年)

此外,“子”和“乃”均只能表单数语义。《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表单复数语义情况见表8:

从《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表单复数语义的情况来看,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第二人称代词主要表单数语义,表复数语义只有5.4%。“女(汝)”“尔”“而”三个第二人称代词均可表单复数语义,但主要表单数语义,相比而言,“而”表复数语义的情况比较常见,“子”和“乃”则只能表单数语义。

三、先秦时期第二人称代词的语用特征

《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女(汝)”主要用于身份地位高的对身份低的对话中,这样的例句共90例。例如:

楚子将杀之,使与之言曰:“尔既许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无信,女则弃之,速即尔刑。”(宣公十五年)

君来赐命曰:“吾与女伐狄。”(成公十三年)

君曰:“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昭公元年)

仅有9例用于身份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对话中,例如:

瞫曰:“吾未获死所。”其友曰:“吾与女为难。”(文公二年)

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文公十八年)

何乐士指出:“女(汝)”常用于“表示比较随便而亲昵,不大尊敬甚或有责难、咒骂等意味的场合”,详见何乐士:《〈左传〉语法研究》,第164页。 所论允当。其中,表示不敬或责难意味的比较常见。例如:

苫夷曰:“虎陷二子于难,不待有司,余必杀女。”(定公七年)

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曰:“蒲城之役,君命一宿,女即至。 其后余从狄君以田渭滨,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命女三宿,女中宿至。虽有君命,何其速也。夫祛犹在,女其行乎。”(僖公二十四年)

子产曰:“印也若才,君将任之。不才,将朝夕从女。女罪之不恤,而又何请焉?不速死,司寇将至。”(昭公二年)

表示隨便亲昵的比较少见,例如:

庆封曰:“苟利夫子,必去之!难,吾助女。”(襄公二十七年)

与“女(汝)”类似,《左传》中“尔”也主要用于身份地位高的人与身份地位低的人的对话中,这样的例句有40例。例如:

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隐公元年)

召观从,王曰:“唯尔所欲。”对曰:“臣之先,佐开卜。”(昭公十三年)

王曰:“言出于余口,入于尔耳,谁告建也?”(昭公二十年)

但与“女(汝)”不同的是,“尔”一般用于比较庄重、正式的场合,且多用于身份地位高的人对身份地位低的人(君对臣、父亲对儿子)的命令或告诫中。例如:

昔先君成公,命我先大夫婴齐曰:“吾不忘先君之好,将使衡父照临楚国,镇抚其社稷,以辑宁尔民”。(昭公七年)

桓子咋谓林楚曰:“而先皆季氏之良也,尔以是继之。”对曰:“臣闻命后。阳虎为政,鲁国服焉。违之,征死。死无益于主。”(定公八年)

及范氏出,张柳朔谓其子:“尔从主,勉之!我将止死,王生授我矣。吾不可以僣之。”(哀公五年)

其中,前两例都是君王对臣下的命令,最后1例是张柳朔对儿子的告诫。

“尔”通常用于不太友好的场合,表示对对方的不满、责备。 何乐士在《〈左传〉语法研究》中总结出第二人称代词“尔”和“女”的区别为:“表示比较礼貌、比较尊敬和友好的场合,多用‘尔;表示比较随便而亲昵,不大尊敬甚或有责难、咒骂等意味的场合,多用‘女。”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我们的计量考察,《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尔”主要用于不太友好、不尊重对方的场合,并非用于比较礼貌、尊敬和友好的场合。详见何乐士:《〈左传〉语法研究》,第164页。例如:

楚子将杀之,使与之言曰:“尔既许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无信,女则弃之,速即尔刑。”(宣公十五年)

巫臣自晋遗二子书,曰:“尔以谗慝贪婪事君,而多杀不辜。余必使尔罢于奔命以死。”(成公七年)

子驷抑尉止曰:“尔车,非礼也。” (襄公十年)

从以上例句来看,第1例是楚庄王对解扬的责备;第2例是巫臣对子反、子重的责备之辞;第3例是子驷阻止和责备尉止的话。从这些例句来看,“尔”大多用于不太友好的场合。

“尔”有时也用于高兴、礼貌、比较友好的场合,但用例比较罕见。例如:

晋师归,范文子后入。武子曰:“无为吾望尔也乎?”(成公二年)

夜梦之曰:“余,而所嫁妇人之父也。尔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报。”(宣公十五年)

洪波提到说话人用“女”称呼对方,在听话人的态度方面与“尔”比较起来在语境上有几点差异:

第一,当说话人谴责、辱骂听话人时,一般用“女”而不用“尔”。

第二,当听话人是说话人的妻妾、嬖宠或地位极为卑下的人,说话人皆用“女”。

第三,当说话人向听话人转述别人对自己所说之言的时候,转述言语中的对称代词(称代转述者本人或转述者相关之人)皆用“女”。

第四,“女”可以加在称代对象的名字之前。

对于以上的观点,我们只认同第二条和第四条。

第一条所述显然有违语言事实。从《左传》中“女”“尔”的使用情况来看,当说话人谴责、辱骂听话人时,用“女”和“尔”均比较常见,只不过相较于“尔”,使用“女”时表示谴责、辱骂的程度更深一些,且更随意一些而已,而并非如洪波所述“一般用‘女而不用‘尔”。

第三条所述也同样是有违语言事实的。从《左传》第二人称代词的使用情况来看,当说话人向听话人转述别人對自己所说之言时,说话人除用“女”之外,也可用“而”,而并非如洪波所述“皆用‘女”。例如:

秋七月,郑罕虎如晋,贺夫人,且告曰:“楚人日征敝邑,以不朝立王之故。敝邑之往,则畏执事,其谓寡君‘而固有外心。其不往,则宋之盟云。进退罪也。寡君使虎布之。”(昭公三年)

公曰:“又有患焉。谓寡人‘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定公八年)

大叔曰:“吉贱,不获来,畏大国,尊夫人也。且孟曰:‘而将无事。吉庶几焉。”(昭公三年)

《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而”主要是位尊者对位卑者说话时使用,这样的例句共37例。例如:

君命敝邑:“修而车赋,儆而师徒,以讨乱略。”(襄公八年)

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昭公七年)

王曰:“而敢来,何也?”对曰:“使而失命,召而不来,是再奸也。逃无所入。”(昭公二十年)

其余均为地位、长幼方面处于平等关系的人说话时使用。

从《左传》中“而”与第一人称代词的配合使用情况来看,“而”可以与“我”“吾”“余”配合使用,不与“朕”配合使用。其中,与“吾”配合使用更多,例如:

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杀!吾归而俘。”(成公九年)

齐侯曰:“勿杀!吾与而盟,无入而封。”弗听,杀而膊诸城上。(成公二年)

王使召之,曰:“来,吾免而父。”(昭公二十年)

“吾”一般用于对别人的尊称,带有比较亲切的感觉,“而”常与“吾”一起出现,可见“而”常在比较亲切的语境中出现。 洪波(2002)总结了说话人用“而”称呼听话人时的话语态度与“尔”或“女”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而”可以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盟誓,这与“尔”相同而与“女”不同;第二,说话人称呼自己的妻妾、嬖宠时从不用“而”,这也与“尔”相同而与“女”不同;第三,天子、诸侯对臣下的诰辞或训词这种比较正式的话语中除了用“乃”之外,可以用“尔”或“女”,但从不用“而”,这与“尔”“女”都不同;第四,“而”与“尔”“女”虽然同样多是尊长对卑下或平辈之间的称呼,但说话人用“而”时,听话人多是说话人嬖宠、妻妾之外的亲近之人,或者是说话人有所求的对象。据我们的计量统计,洪文关于“而”语用情况的总结是比较稳妥而全面的。详见洪波:《先秦汉语对称代词“尔”“女(汝)”“而”“乃”的分别》,《语言研究》,2002年第2期,第35页。

《左传》中第二人称代词“乃”则全部是位尊者对位卑者说话时使用。同时,“乃”可与第一人称代词“我”“余”“朕”配合使用,且与“余”“朕”配合使用的频率最高,例如:

王曰:“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往践乃职,无逆朕命。”(僖公十二年)

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曰:“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今余命女环!兹率舅氏之典,纂乃祖考,无忝乃旧。敬之哉,无废朕命!”(哀公十六年)

王使单平公对曰:“肸以嘉命来告余一人。往谓叔父,余嘉乃成世,复尔禄次。敬之哉!方天之休,弗敬弗休,悔其可追?”(哀公十六年)

由“余”“朕”尊崇的感情色彩我们不难推出:第二人称代词“乃”带有尊敬的色彩。

与“女”“尔”“而”“乃”不同,《左传》中“子”在说话人与听话人关系上比较随意,可以在位卑者对位尊者说话时使用,这样的例句共122例。例如:

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公二年)

石成子曰:“师败矣。子不少须,众惧尽。子丧师徒,何以复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陨子,辱矣。子以众退,我此乃止。”(成公二年)

猛笑曰:“吾从子如骖之靳。”(定公九年)

也可以用于位尊者对位卑者说话时,这样的例句共65例,例如:

公曰:“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然郑亡,子亦有不利焉。”(僖公三十年)

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成公三年)

王曰:“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子与有劳焉。诸侯其畏我乎?”(僖公三十三年)

其余均为地位、长幼方面处于平等关系的人说话时使用的情况。但从整体来看,使用第二人称代词“子”时,均为说话人对听话人表示敬重的场合。

与“子”的情况相似,“吾子”虽然在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之间均可使用,但使用“吾子”时多带有尊敬的感情色彩。例如:

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曰:“寡君闻吾子将步师出于敝邑,敢犒从者,不腆敝邑,为从者之淹,居则具一日之积,行则备一夕之卫。”(僖公三十三年)

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襄公三十一年)

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昭公二十八年)

但也有例外,“吾子”偶尔也被用来表示对对方的责备。例如:

士文伯让之,曰:“敝邑以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无若诸侯之属辱在寡君者何?是以令吏人完客所馆,高其闬闳,厚其墙垣,以无忧客使。今吾子坏之,虽从者能戒,其若异客何?以敝邑之为盟主,缮完葺墙,以待宾客,若皆毁之,其何以共命?寡君使匄请命。”(襄公三十一年)

从总体来看,“子”的尊敬的色彩比“吾子”更浓厚。

《左传》中“女”“尔”“而”“乃”“子”“吾子”的语用特征情况见表9: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第二人称代词的语用情况,将其分为两类:“女(汝)”“尔”为一类,我们称作Ⅰ类;“而”“乃”“子”为一类,我们称作Ⅱ类。

在Ⅰ类第二人称代词中,使用“女(汝)”时,说话人有明显的随便、轻贱乃至鄙夷的态度,与第一人称代词的配合使用时,“女(汝)”與“我”“吾”“余”均可一起出现;而“尔”多用于比较庄重的场合,多用于对听话人的命令与告诫,且主要与“我”相配合。总体来看,两者均出现在不太友好的场合。

在Ⅱ类第二人称代词中,使用“而”时,说话人对听话人有明显的亲近的态度,且“而”多与“吾”“余”相配合;“乃”则多用于表示对对方的尊敬之情,多与“朕”“余”相配合;“子”和“吾子”也多表示对对方的尊敬。总体而言,Ⅱ类第二人称代词多出现于比较友好的场合中。

四、结 论

从《左传》第二人称代词的句法特点来看,先秦时期“女(汝)”在句中绝大多数作主语和宾语,且作宾语时多在动宾结构中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汝”假借为第二人称代词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但例句很少。“尔”主要在句中作主语和定语,且“尔”后多为有生名词。这一时期“而”以作主语和定语为主,其作为第二人称代词时一般不作动词的宾语。“子”主要作主语,约占全部例句的三分之二;“吾子”的使用情况与“子”相类似,主要在句中作主语。“乃”的句法功能比较单一,主要在句中作定语。

从《左传》第二人称代词的语义情况来看,先秦时期的第二人称代词主要表单数语义,相比而言,“而”表复数语义的情况比较常见,“子”和“乃”则只能表单数语义。

从《左传》第二人称代词的语用情况来看,先秦时期的第二人称代词可分为两类:“女(汝)”“尔”为一类,“而”“乃”“子”为一类。使用“女(汝)”时,说话人有明显的随便、轻贱乃至鄙夷的态度,在与第一人称代词的配合上,“女(汝)”与“我”“吾”“余”均可一起出现;而“尔”多用于比较庄重的场合,多用于对听话人的命令与告诫,且主要与“我”相配合,总体来看,两者均出现在不太友好的场合。使用“而”时,说话人对听话人表现出明显的亲昵的感情,且“而”多与“吾”“余”相配合;“乃”则多用于表示对对方的尊敬之情,多与“朕”“余”相配合;“子”和“吾子”也多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责任编辑:渠红岩〕

猜你喜欢

先秦左传句法
句法与句意(外一篇)
《左传》“摄官承乏”新解
述谓结构与英语句法配置
《左传》疑难考辨一则
《左传》“讥失教也”句献疑
句法二题
诗词联句句法梳理
先秦“五正色”的数据参数分析
爱有别还是爱无别
“诗言志”的审美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