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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2017-05-30陈昊文

大东方 2017年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必要性

摘 要:我国新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分布广、效力低等问题,并且在媒体影响力逐渐扩大的今天,一部统一的关于新闻的立法势在必行。《新闻法》的出台不仅是让新闻行业行使权利时能够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法;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

(1)我国新闻法规的曲折发展:早在封建社会书报出版业就已开始萌芽,但一直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打压和管制。到近代时期,清政府有颁布了《钦定报律》,新闻行业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阶段。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奠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础。再到1943年颁布实施了《新闻记者法》,并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宪法》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与新闻活动有密切联系。初次之外,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等,还有地方性行政法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

(2)中国新闻立法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宪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中均有体现。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在涌现,几乎涵盖了新闻行业所有的方面,但其散布范围之光,法律法规之杂让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众多的法律难免会让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时受到两个及以上的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再加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很多法律空白也不方便寻求专门的法律解释,故新闻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新闻活动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的最佳解决方案。

从众多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的第二个特点便是多数规范新闻活动的规定层级效力都较低。规章及政策方针法律的数量甚至远远多于法律规定,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相背的。

二、《新闻法》必要性分析

(1)新闻媒体的屏障:新闻记者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者,所涉及的真相具有很多类型,有的时候甚至会为先导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如2010年发生的记者仇子明案件,让社会各界都对新闻人员的权利以及保障充满担忧。《宪法》仅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新闻行业具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其他的关于采访权、上情下达权、下情上达权等权利都是由规章、政策规定甚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立法规定不足且效力不高的立法困境对新闻工作者产生了极大的威胁,社会频发的记者受害案件还在层出不穷,《新闻法》的出台便是为新闻工作者设立了一条自我保护防线,不仅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好地开展新闻工作,而且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力,让自己免受其他势力的影响。

另外,当前公权力对新闻行业过分限制这也是《新闻法》未成文、未出台造成的弊端之一。早在十几年前,日本的一架电视台来到中国对《南方窗》进行了一次专访调查,在此纪录片中记录了我国新闻行业所面临的公权力的压力,新闻行业在设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方面都极大地受到了限制,新闻行业应有的、不受其他主体干扰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這种现象仍然存在于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闻法》的出台明确新闻行业的权力与义务,让新闻行业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

(2)司法公正的需要:媒体审判是指媒体通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使公众聚焦于某一社会热点事件,并且以自己的报道倾向形成公众偏向性的舆论,从而施压于司法审判。还有一些媒体为博取公众眼球获得更多点击量而故意采用误导性标题,如之前的对某男子打死国家保护的鸟类而判刑加以歪曲报道,引发民众对司法的质疑。不能媒体审判虽说是新闻行业一直以来的行为准则,但其并没有任何的可寻之文也没有相关的监督以及惩罚制度,让媒体审判难以界定也难以得到根治。《新闻法》的出台首先要对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加以规定,并且明确新闻工作者违反义务后的惩罚措施,让媒体不能再以利益追求为导向歪曲事实,使媒体回归自己应有的社会本位。其次,目前新聞侵权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但对于新闻侵权的认定也无法可依。在新闻官司中通常都是记者或者新闻社作为侵权人,被侵权人为社会公众、公众人物甚至某些机关,侵权行为都是新闻媒体对其进行了不实或扩大性报道,使被侵权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新闻法》作为专项立法应当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包括其构成要件、认定方式、损害赔偿等方面,让社会群体不受新闻媒体的威胁。

(3)社会利益的保护:媒体有多种形式,其社会作用也各异。有政党的喉舌,也有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作用。归根结底,媒体是作为一种社会公众言论自由的表达工具,也是一种必不可缺的社会监督工具。公民享有表达权与监督权,这种权利的表达方式很大程度上都是靠媒体这个下情上达的工具来实现的,媒体保障了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良性沟通,故媒体的良性发展对社会公众甚至整个国家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新闻媒体比普通的个体更能接近事情的真相,其所面向的是社会公众利益,故新闻媒体需要在第一时间报道实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否则可能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新闻法》能让媒体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本位,找回自己的初心,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表达权等各项权利,同时也能防止社会利益受损。

参考文献

[1]魏金成.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丁建红.我国《新闻法》立法的若干问题.[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4.

[3]邱粉霞.我们需要一部新闻法吗——对我国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D].湖北:长江大学,2012.

作者简介

陈昊文,女,湖南长沙人,1996年5 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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