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研究
2017-05-26王国侠
江淮论坛 2017年3期
关键词:可行性
王国侠
摘要:纳税人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否给予、在何种程度上给予纳税人原告资格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法律依据有所不足,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要求司法审查保持适度的理性和克制,纳税人诉讼完全放开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笔者建议,构建我国的纳税人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通过扩张解释突破传统的诉之利益理论,赋予纳税人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另一方面,也要对纳税人原告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并通过前置审查程序,限缩纳税人诉讼的范围。
关键词:税收;纳税人;纳税人诉讼;可行性;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3-0114-005
一、纳税人诉讼的性质及纳税人之界定
纳税人诉讼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与税收立法、税款征收和税款使用三个阶段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对应,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诉讼包含违宪审查、税务行政诉讼和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纳税人诉讼三类。在我国当前阶段,作为税收征收行政行为相对人若对税收征收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对税收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这目前已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就税收立法而言,因我国不存在欧美国家的宪法诉讼制度,故违宪审查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所讨论的“纳税人诉讼”是特指纳税人对税款使用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也即狭义的纳税人诉讼,通说认为其含义是指“一定公共区域内的居民以纳税人的身份,所提起的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禁止令请求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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