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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侦查中错案的防范

2017-05-24李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侦查防范

摘 要: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侦查错误是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将侦查错案的形成原因作为研究对象并提出预防措施,为减少、避免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发生提供防范措施和对策支持。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防范

刑事错案危害整个社会或公众利益,司法权威受到质疑,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事侦查为法庭审判提供基础,侦查阶段出现冤假情况,势必影响刑事审判所依证据的真实性,不利于公正审判。

一、对刑事侦查中错案的理解

1.刑事侦查中错案的表现形式

首先,刑事立案中的侦查错误。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不正确,侦查机关的立案依据错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运用刑讯逼供,采取违规手段获得立案依据;其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不严谨,出现错捕或漏捕想象。对公安机关是否有违法侦查手段的监督不力,没有把好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最后,刑事侦查阶段防范错案的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坚持“侦查为中心”的构造,与现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重点相违背。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模式较为严重。①不仅以刑事侦查为重点,而且审判阶段对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成为刑事错案形成的内在意识原因。

2.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存在关联性

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理论上,侦查阶段错案属于程序性的刑事错案。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并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基本程序要求,对案件情况及事实证据认定时存在主观臆断、违法取证行为,以上行为的多产生在刑事侦查阶段,使得刑事侦查错误成为刑事错案的起点和“滋生区域”;实践中,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多发,多因采用刑讯及其他的变相违法取证。错误的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虚假供述、违法的司法鉴定是刑事错案的源头。

二、国内刑事侦查中错案的现状

1.刑事侦查中错案发生之成因分析

(1)现行司法运行深远受传统思维影响。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长期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观念。刑事错案多受到国家权力本位思想影响,为维护大局,稳定形势,放纵一些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并认为是在所难免,并认为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选择;同时,公民的人权意识比较淡薄,当遭到刑事错案的侵害时选择忍让,没有给错案的主体带来社会及舆论层面的压力。同时,易将司法作用狭隘化,认为惩罚犯罪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忽视司法在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2)司法制度不完善及政策导向错误。刑事法律法规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不够,同时,对侦查人员违法侦查后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侦查部门为追求办案速度,提出如“命案必破”、“限期几日内破案”等不科学的,甚至违背刑事诉讼原则的政策、口号。②侦查机关为尽早破案,急功近利的做法导致刑讯逼供成为常态。并且,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获得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证据上,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入罪观念”较强。

(3)现有刑事司法体制机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重配合协作而轻监督制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现行三机关对刑事案件流水作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审判阶段并没有成为刑事证据合法、案件事实真伪的检验场。分工负责的熟练进行,却缺乏互相制约。公检法三机关面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时,往往意见保持一致,为响应大局安排,致使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行为得到容忍,非法证据获得采纳;其次,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阶段保护机制不足。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获得律师辩护权属于新增规定,实践中侦查机关会利用自身优势,扩大对立法与实践中不足方面的利用,使得律师介入的效力不明显;最后,司法决策行政化导致刑事案件承办人的真实声音被掩盖。司法机关内部对批准逮捕及适用强制措施遵循的层层上报制度,体现决策的行政化,使得真正对案件情况的承办人意见得不到采纳,不利于侦查工作基于案件的全方位情况进行。

三、完善刑事侦查中错案防范机制的构想

1.转变刑事侦查理念

转变刑事侦查的理念成为防止侦查阶段错案的基础。在侦查工作的中应做到以下几点观念的转变:①转变“命案必破”的政绩观。以公安机关代表的侦查机关,长期以来,特别是刑事案件高发时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提出了“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口号。为完成这一目标,产生了办理案件的奖惩和业绩考核政策,导致案件的处理追求机械化,速度化,有限的办案时间内多发生主观推断是情况,致使案件侦查的质量降低;②转变“口供主义”的取证观,“口供中心”主义是当下刑事案件证据改革的重点问题。口供出于采集容易、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公认的“证据之王”。侦查人员为了尽可能的回归案件客观情况,过于相信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应转变“口供主义”的取证观,反对认定案件的事实只存在言辞证据,没有实物证据佐证;③树立侦查阶段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尊重与保护人权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更新指导观念,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统一,刑事侦查不只为制裁产生,同时是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2.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刑事侦查中错案的发生,重要原因是侦查人員对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对案件的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考虑,致使侦查人员对案件把握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提升侦查人员素质,特别是从提高侦查人员的准入标准开始,普遍实行侦查人员入职资格考试,选取有刑事侦查技术与法律知识的复合人才。同时,对在岗人员,做好定期培训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3.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冤假错案的发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力过大这一不争的事实。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引导,防止侦查权滥用,对侦查权形成约束。③

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建议、违法纠正通知书、对涉嫌刑讯逼供及暴力取证的侦查人员立案侦查等方式,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同时,将强制措施的审査、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从国内目前职权配置来看,除了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性措施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和实施,对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采取司法审查,由检察机关对上述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强化对非法证据的发现及排查工作

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求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核查,主要对象为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个环节的证据。我国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的权力属于检察机关,检察人员需在两项工作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并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定。

5.进一步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错案中负有责任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惩罚,对确实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与法官错案终身问责制属于近期司法改革中热点问题,现实中法院与检察院也正在实施改革。所以,进一步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细节问题,将侦查人员全部纳入错案责任追究体制,有利于这一改革及时有效的发挥作用。

6.完善刑事错案的补救机制

完善刑事错案的补救机制。首先,需不断完善刑事再审制度。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在价值、理念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其次,完善刑事错案赔偿制度。刑事错案赔偿制度虽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实践中,并非任何受到刑事冤错追究的公民都能得到赔偿,在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对刑事错案负责的侦查机关少陪不陪现象明显,刑事错案赔偿机制的运行依然存在诸多阻碍。更需对已经发生的刑事侦查中错案进行立即补救。

综上所述,刑事侦查错误是刑事错案的源头和重要原因。基于传统意识,现阶段不正确、不完备的刑事政策及法规等因素影响,刑事侦查错案防范效果并不明显。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侦查理念的转变,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对非法证据的发现及排查,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与补救机制等方面出发,进一步避免刑事侦查错案的发生。

注释:

①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②刘品新著.《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79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務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 页

参考文献:

[1]刘品新著.《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张建伟.《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心主义》.载《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胡志凤.《我国刑事错案侦查阶段的特点》.载《郑州大学学报》,2012年5月

作者简介:

李鑫(1990~),男,汉族,内蒙古赤峰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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