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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2017-05-24曹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商业秘密

曹菁

摘 要:竞业禁止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竞业禁止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经济生活中,要想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首先要具有对手所不具有的有利条件,比如掌握了对手不知道的商业信息,或者有别人没有的技术等。这样在和对手竞争的时候,就能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成本,增加市场占有,相对的,利润回报就更加丰厚。商业信息的获取,技术优势的保持,都离不开企业人员的参与。那些掌握的该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优势的员工,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一旦离开该企业,或者转投其他企业,对原来的企业就是损失。这就要求有相关的制度来对这种情况进行约束,这个制度,就是竞业禁止。

关键词:竞业禁止;诚实信用;商业秘密

一、竞业竞争的概念和构成

要对竞业禁止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竞业禁止的概念。普遍意义上的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中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禁止和约定的禁止。法定的禁止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禁止规定。我国《公司法》第61条、《合伙企业法》第30条都对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的商业信息。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员工和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禁止的内容。这类协议主要是针对企业中那些从事重要岗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为其所在岗位的性质,有必要进行竞业禁止的约定。

根据相关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与约定,競业禁止的构成应该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第一,竞业禁止的主体是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涉密重要岗位人员,企业一般员工,入一线的操作工,因其工作性质,没有竞业禁止义务。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直接涉及到了企业的利益,其退出企业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损失,如果在从事和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对原企业更是不利。所以这类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就能使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秘密优势,降低损失。第二,合理期限。竞业禁止并不是无限期的禁止,而是规定或者约定了一个明确的期限。我国相关规定中关于这个期限的上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是这个保护期限不是无限期的,也要照顾到员工。员工离职后永远不允许在进行同类工作,属于违法的规定。第三、给予适当的补偿。竞业禁止,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允许该员工从事同类的工作,那在禁止期间内,若该员工没有其他收入,无法存活。这就产生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企业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总结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受 竞业禁止规定约束的人员具有的共同特征是背负着商业秘密。理解商业秘密,对正确的适用竞业禁止有着重要的作用。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秘密性。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只有不被公众所熟知的秘密才在竞争中具有商业价值,能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也只有这样的秘密才具有被保护的价值。第二,实用性。即该秘密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才具有被保护的必要。这里的使用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现实的使用价值,主要是指现在已经存在,并且能够投入到现实的生产中去创造价值的秘密。再一个是潜在的商业秘密,这组要是指,该商业秘密还不具有现实意义,只是理论上存在或者即将成为现实的秘密,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一种未定的状态。第三,可控性。指的是秘密的所有人为了保护该秘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是被秘密所有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只有秘密保有人主观上具有保护意图,才具有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法律意义,这种商业秘密被侵犯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竞业禁止的法学基础

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学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相关的规定,该原则也是整个民法基础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为民事行为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损害他人利益,达到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被称为“帝王条款”。由有关的含义,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个是追求自身利益时候应该诚实信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这是该原则的应有之义;另一个是利益的平衡,主要是指在平衡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要求行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结合竞业禁止制度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该制度的使用也是体现在这两个方面。首先,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在行为时应当诚实信用,如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谨慎的使用该商业秘密。其次,要体现公平,竞业禁止中的双方应该达到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要求知晓企业秘密的人员在离开企业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但是这对于离职的员工来说是一种损失,故在这段时间内,原企业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使得企业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员工也没有因此受到损失,两者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

企业的员工对企业负有忠诚义务,员工在企业中,必然得到企业的培训培养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员工在企业内得到了培训,适应了工作,或者掌握了企业的秘密,是企业对员工信任,此时员工离开企业,必定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这就要求员工对企业负有忠诚义务,一旦处在重要岗位的员工离职,在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前提下,就会有竞业禁止制度来对此做出约束,借此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宝珠.论公司董事竞业禁止.法制与社会,2011.

[2]金永峰.付丽莎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1.

[3]李恒东,李保明.论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竞业禁止原则.知识经济,2011.

[4]王卓亚.肖彦山刍议竞业禁止法力制度的完善.商业时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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