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简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赎”非儒家“议爵”
2017-05-21宋磊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宋 磊
竹简秦汉律有大量的有爵者可以享受法律特权的法令,极大地冲击了我们以往对秦汉律的认识。许多学者认为竹简秦汉律中“以爵减、免、赎”刑罚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称之为“议爵”,并认为这表明竹简秦汉律中已经具有“八议”的早期形态①崔永东先生称竹简秦汉律中有爵者的法律特权为“议爵”,并认为:“与‘八辟’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着相通相似的地方。”参见崔永东:《儒家刑法思想对秦律影响之管见》,《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101-102页。杨振红先生认为:“‘以爵偿、免除及赎’应视为唐代以官爵除、免、当、赎法的前身。”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第106页。曹旅宁先生认为“可以看作‘八议’制度的早期形态”。参见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7页。龙大轩先生认为:汉律中的“以爵减、免、赎”是“八议”的体现。参见龙大轩:《八议成制于汉论考》,《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83页。,甚至由此引出了法律儒家化问题的争论。②瞿同祖先生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汉律虽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借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从而提出了法律儒家化的命题。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57-358页。杨振红先生认为:“对于同一犯罪行为,要根据犯罪方和受害方的社会地位,采取轻重不等的原则,以维护社会上层的地位和权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