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工程验收义务主体之现实考量
2017-05-19王纪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
王纪
摘要:对于专业分包工程验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则需要法官理清思路确定专业分包工程的验收义务主体。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为例,对法官做出的判决进行评析。探索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分析相关的办法和标准对分包工程验收义务主体的规定的修改变化,明晰在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专业分包工程验收义务主体。
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工程;工程验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66
1案情及审判情况
裁判要旨:建筑工程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经过发包方允许的情况下,将其所总体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应当具有承包该部分工程的资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专业分包合同仅约束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包合同约定经总包方验收合格即付工程款的,并不违反《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总包方不得以工程未经发包方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1.1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门窗厂。
2010年4月14日,沈阳某门窗厂、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塑钢窗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沈阳某门窗厂为沈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欧盟经济开发区2#标准化厂房塑钢门窗工程进行施工,面积1169平方米,每平方米280元,暂定总价款为327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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