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适用中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05-19史继魏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9期
史继魏
摘要: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新增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罪名,这对打击吸毒行为、遏制毒品蔓延、净化社会不良风气、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社会财富的增加,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断呈现出新型化、多样化的特点,导致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打击司法实践中出现新型化、多样化的容留吸毒行为时,显得相对无力。
关键词:司法适用;追诉标准;牟利目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65
1《刑法》和《禁毒法》的竞合问题
我国法律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规定是《禁毒法》第61条和《刑法》第354条。前者对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者则对达到犯罪标准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实施了客观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需另外造成犯罪后果,即构成本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程度的片面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刑罚权的扩张,造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实务中的打击范围过宽、过广,将本可以由《禁毒法》调整的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这导致《禁毒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适用,难以发挥《禁毒法》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作用,往往导致《禁毒法》形同虚设。
因此,在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规制方面,存在《刑法》与《禁毒法》、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交叉竞合问题,对此应如何进行平衡与协调,司法实践中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規的出台给出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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