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送达的司法审查标准
——以216份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2017-05-17项励邹绍莉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项励 邹绍莉
论行政行为送达的司法审查标准
——以216份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项励 邹绍莉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递交给相对人的制度①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该理论忽略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特征,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对象仅为最后的行政决定。本文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应该是指行政主体将有关行政决定和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意向告知或明示行政相对人并使行政相对人予以受领的行政行为②田瑶:《论行政行为的送达》,载《政法论坛》第29卷第5期。。
一、实证化梳理:对司法审查行政行为送达的概括描述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仅仅是在诸多的法律、法规里笼统地提及了行政行为的送达程序,大部分规定都是以司法中的送达行为代替行政行为的送达。在司法审查中也明显地呈现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
(一)“司法化倾向”的行政行为送达立法现状
从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看,大部分行政行为的送达未脱离“司法化”的趋势,但也有部分行政行为送达体现了行政行为的自身特点,坚持了对行政程序运行效率的追求。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实施行政送达。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为代表的一部分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规定按照民诉法制度送达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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