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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分离的历史根源与近代的合一趋势

2017-05-16杨胜娟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4期

杨胜娟

【摘 要】如何处理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构建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从清末到现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合理的民商事立法模式不仅关系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还影响中国法律系统中民法和商法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研究对民事和商事立法模式事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商法通则

一、我国民商分立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民商分立的新发展

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在早期提出都是形式上的分立,主张将商法制定成一个独立的商业法典。随着经济全球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需求,商法学者们似已经淡化商法形式化的独立,更注重商法体系上的独立。这也说明了商法将从形式上的独立,慢慢转变成内容实质性的独立。这意味着民商分立,并不一定要制定一个单独的商法,也可以通过其它的形式来表现。“商法可以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存在,这是现代商事立法的重要形式和也是同民法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即民商法模式的分离”。法国做为民商分立模式的始祖国,现在大部分法国商业法典的规定已经废除或修改,只有140条继续有效,这些大部分都是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在法国除了自己原有的商法,其它的商事立法是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表现出来的。此外,德国、日本等国与其他国家的民事和商事立法也表现出相同的趋势。

(二)我国民商分立发展的特点

总所周知,中华文明发源及繁荣都是在黄河流域,这里地理位置极为优厚,有着肥沃的土壤和事宜的气候,非常适合我国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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