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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控制研究

2017-05-15项立岭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15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中小企业

项立岭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地发展,中小企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了缓解该现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应运而生,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发展的过程中,信用再担保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控制进行研究,分析了信用再担保的风险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信用再担保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信用再担保;风险控制;中小企业

一、引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指出,2015年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以工业为例,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36.5万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97.4%;实现税金2.5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总额的49.2%;完成利润4.1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64.5%。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就业的主渠道。照此看来,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未来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推动着我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当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了有效地缓解该现状,我国的信用担保逐渐开始兴起,即银行在向企业放贷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时,由担保机构负责合同中约定的代偿比例,从而保障银行利益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起步晚且属于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担保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对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而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整体或其从事的具体担保项目所给予的一种担保,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开展再担保,既能够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和提升信用等级又可以凭借市场体制建立起来的担保与再担保的关系,从侧面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促使担保业务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现在学者主要是对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对信用再担保的研究较少,更是鲜有学者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中的风险控制进行深入的探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在现实的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的风险,影响信用再担保的更好更快地发展。本论文在此前提下来展开探究,希望能够提高信用再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分险增信的水平,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更加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境。

二、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源分析

(一)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现在我国再担保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到位,这方面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等等。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立法现状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指导性文件为主,立法层次不高,效力不大,部分规定甚至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会发生冲突,我国还没有针对该行业的法律来进行较为完备的的计划和调整,目前的法律体系没有为担保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法律方面不够系统的地方,使得许多信用担保机构没有一个规则可依照,甚至出现了部分担保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信用担保作为一个刚出现的行业,面临的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而言更高,它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逆向选择风险

在担保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得受保企业和担保公司之间产生逆向选择,即一些面临着较大风险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会主动地寻求信用担保;而风险较小的企业或者担保项目却不寻求信用担保。在这种情形下,担保机构要想准确无误地了解受保企业的风险水平变得非常困难,唯有按通常的风险收取担保费和确定风险分担的比例的合同。这样一来,风险较低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不申请信用担保,而风险较高的企业则会选择申请担保。长此以往,,担保机构的客户往往都是风险较高的企业,自身面临的风险也会无形之中增加了许多。同样,在再担保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引发担保机构进行逆向选择,从而使得风险大的担保项目或担保公司进入到再担保体系之中,而风险小的担保项目或担保公司却被没有得到再担保,这样一来既降低了再担保效率也提高了再担保所面临的风险程度。

(三)反担保变现困难,追偿效率较低

如果中小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良好,就不需要擔保公司,可直接在银行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贷款,通常来说给担保公司的质押物、抵押物都有着变现较为困难的问题,如存货、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连带保证人往往在担保公司代偿债务后,不履行相应的责任。担保公司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程序比较复杂且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比较多,即使赢了官司,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另外,有些中小企业主会采用一些不当手段比如进行假离婚、暗地里转移资产等,来钻法律的漏洞,这使得担保机构的风险又增加了许多。

(四)再担保公司的业务种类较少,盈利不够

担保机构在实施担保业务时把绝大部分的精力和资源全部放在融资担保上,风险的集中程度非常高。而担保公司的盈利点不多,创新产品和思路也很少,担保费收入占担保总额的比例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比较严重不对称,简言之就是高风险低收益。当出现几笔代偿的情况时,可能会使得担保公司全年的业务总收入化为零甚至成为负数。

(五)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目前的再担保体系中,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向银行获取贷款的过程中,一般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但是由于违约情况的可能出现,所以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之间会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一般来说,担保机构承担着绝大部分的风险而银行却承担一个非常低的风险。而各自的收益却相反,银行获取最大的收益,而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仅仅收取很少一部分的担保费用和再担保费用。这种收益和风险较大的不对称,不利于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持续地发展下去,如果它们不存在,那么银行将独自承担全部的风险,从长期来说银行的收益也许会不如担保体系存在的时候收益多。

三、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控制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信用再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并完善信用再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可能降低再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信用再担保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其调整对象、方式、效力、监管,再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调节和仲裁,违反再担保合同的责任等等。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应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省委、省政府应该大力推动,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一些支持融资担保发展的政策文件。与此同时,政府引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还不够、不诚信现象较为严重。因此,通过完善的数据库平台,可以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资质方面的可靠的信息,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而有效地降低信用再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实施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风险分担比例的变化过程中,信用担保主体——银行、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整个再担保体系中会作出不同的策略选择。而每一个主体在作出自己的策略选择时候,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比例都有一个临界点,当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大于该临界点时候,表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超出其所能够或者愿意承受的范围,此时,担保机构会选择“申请再担保”策略,通过再担保机构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反之,当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小于该临界点的时候,表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比例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此时,担保机构倾向于选择“不申请再担保”策略,以期获得潜在的最大利益。

同样当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小于该临界点的时候,表明再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比例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此时,再担保机构倾向于选择“接受再担保申请”的策略,以期达到为担保机构增信风险的同时能够分享部分利益。反之,当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大于该临界点的时候,由于承担的风险过大,此时,再担保机构将会选择“不接受再担保申请”的策略,来回避风险。当协作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大于该临界点的时候,表明协作承受的风险分担比例超出其愿意承受的范围,此时,银行从规避过大风险的角度出发,倾向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策略;反之,当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小于该临界点,表明协作银行承受的风险分担比例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此时,协作银行倾向于选择“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策略。

总体而言,再担保体系中各主体承担的风险比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让各参与主体获得一定的利益,自愿参与到该体系之中,促进再担保体系更好更快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目前受到国务院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的安徽省“政银担新型合作模式”,即政府、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银行一起分担风险,而不是过去的担保机构承担所有的代偿风险、政府进行适当的补贴的传统模式。经过测算,新模式下如果政府投入2亿元财政资金大约可撬动200亿元贷款注入中小微企业领域,银行信贷风险窗口较自主发放贷款下降70%左右,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提升2.8倍,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因此,各地方再担保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的具体比例,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四)再担保期限、品种和项目多样化

在再担保业务中,为了有效地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再担保公司应该合理设置再担保项目的行业分布以及再担保期限等等。一是使得再担保的客户所在行业的集中程度适当降低。这是因为如果行业集中程度过高,那么再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会变得过于集中和不确定,在担保客户所在行业处于一个上升期时候,再担保公司收益较高,但是与此相反的情况出现的时候,可能会给再担保公司带来非常大的风险,甚至会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二是恰当设置担保项目到期时间,确保到期担保项目不能够在某一时点或时段上过于集中。否则当多个项目在同一时间出现代偿的情形时,再担保公司很可能会分散自身有限的资源,这样一来再担保公司可能会错过担保风险处理的最有利的时机而增加自己的损失。三是通过增加再担保项目的数量,降低单笔担保的金额,创新担保业务种类,来有效地分散再担保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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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江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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