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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两国社会福利模式的比较分析

2017-05-15周堃

求知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

周堃

摘 要: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德国形成了以社会保险和雇员保护政策为主的社会福利体系,美国形成了以社会保险和福利补助项目为主的社会福利框架。德国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建立原因、制度原则和制度内容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处于全面完善的阶段,在结合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参考借鉴德、美两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积极方面,以促进我国社会公平稳定、改善发展民生。

关键词:德美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福利救助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社会福利制度

1.历史背景

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历史悠久。19世纪下半叶,德国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工业革命和发达的资本主义生存关系为德国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工人数量激增,工资低下,生活环境恶劣,工人运动此起彼伏。为了缓解社会矛盾,铁血宰相俾斯麦于1883年至1889年期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保险法案,开始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20世纪后,德国沿用了俾斯麦执政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险模式,并从各方面加以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从单纯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德国进入了福利国家的行列。

2.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福利制度形成了一套内容完整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个是以五大保险为主体的广泛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个是以“共同决定权”和劳动保护为主体的雇员保护政策体系。

社会保险体系按照保险、供养和救济三大原则建立。风险原则通过“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的方式,将潜在风险分散化,尽可能地减少每个人遭受的损失;供养原则针对为国家做出贡献而自身受到一定伤害的群体;救济原则则是针对国内需要救助的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保护其生活尊严。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业保险和救济、护理保险、子女补贴等几大内容,保险种类多样,覆盖人群广泛,每个德国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均可享受社会福利。在是否参保的制度设计中也考虑了公民义务和意愿两个方面,如法定医疗保险就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个方面。

雇员保护政策体系维护了薪资双方的“社会伙伴关系”,工会和雇主协会有义务在结盟自由和薪资协议自主的框架下促进工作环境和工资条件的保障和改善。雇员共同决策制度赋予了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共同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可共同决定企业的福利、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事务,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工资自治制度使工资由劳资双方自行协议约定,而不是通过市场力量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经济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劳动保护制度规定了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和解雇条件等一系列保护条例,极大地维护了雇员的权益。

二、美国社会福利制度

1.建立背景

美国在独立后的一个半世纪里,没有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崇尚自由主义的国家,联邦政府对社会福利采取不加干预的自由放任政策。社会福利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慈善机构、宗教组织、企业等主体零星地承担。

但是,在社会矛盾逐渐激化的情况下,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导致经济萎缩,大量企业产品滞销、纷纷倒闭,由此造成了成千上万人的失业,全国将近三分之一的人陷入贫困境地,无法满足基本生存需求。面对如此庞大的贫困人群队伍,地方性救助和非营利组织根本不能满足要求,全国上下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系统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罗斯福执政期间,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承担主要义务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这一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自此,美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诞生,新政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20世纪60年代,“伟大社会”计划使得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明显增加,社会保障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福利体系愈发健全,水平日益得到提高,有利于美国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2.主要内容

美国社会福利制度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主要以社会保险项目和福利补助项目为主。

社会保险项目是公私并举,以公办为主,资金来源以纳税为基础。由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包括老年退休、老年健康、失业和工伤四大项。在社会保险项目中,最重要的是针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险计划,它为退休者和残疾人以及他们的遗属和家属提供退休金、年金和医疗津贴,其高低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数量和年份成正比。除了强制性养老保险,还以私人保险作为补充。健康医疗保险项目先是实行双轨制,政府主要负责老年人医疗照顾,对穷人进行医疗补贴,财政支持公立医院建设,并有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而公司和个人则负责医疗保险的大部分。在美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一般只有85%左右。奥巴马执政后推行医疗保险改革,竭力实行强制性医保,试图将医保覆盖率提高到95%。美国失业保险由州政府出面举办,通过失业保险税的形式向雇主征收,因此,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

福利补助项目没有直接税种来源,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带有救济与援助性质。其目的主要是帮助贫困阶层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享有相关权利。福利补助分为现金类和非现金类两种形式,现金类有家庭补助与补充保障性收入,非现金类有医疗补贴、食品券、儿童营养、住房补贴、就业与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等。

三、德、美两国社会福利制度对比

1.建立原因

美国较德国而言,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行晚了半个世纪,但二者福利制度的确立均是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德国在19世纪时工业发展速度快,工人数量激增,带来劳资关系等一系列矛盾,工人运动频繁。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遭遇经济大萧条,失业问题严重,贫困人群庞大。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德国与美国均出台了相关社会保障法案,为弱势群体提供权利保护和生活保障支持。在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中,德国与美国均把保护雇员利益放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德国赋予了雇员与雇主平等沟通、谈判的权利,美国则为员工失业之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两国都为本国劳动者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保障。

2.制度原则

(1)自我负责原则。德国社会福利政策强调尽量少限制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要求个体对未来享受的社会福利出资出力。如在医疗保险中,雇员的医疗保险金要求由本人和雇主各负担50%。由于文化传统对独立性、自主性的崇尚,美国对普遍的社会福利持抵抗和警惕的心理,因此公民享受的社会福利相较于德国等其他西方国家来说水平相对有限。制度设计上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结合,避免社会“供养懒汉”的情况出现,如社会保险项目建立在个人工作和纳税的基础上。

(2)团结互助原则。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在家庭、地方和被保险人共同体等各社会组织成员相互紧密关系的基础上,各社会组织成员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担风险。美国集中了全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社会福利,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并举,保险和补助并举且以保险为主。在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非盈利组织等举办社会福利项目,也支持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和养老储蓄等。

3.制度内容

德、美两国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都囊括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四大方面的保险和救济,实行政府强制性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为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两国也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了不同的保障和救助种类。德国由于社会老龄化严重,从1994年开始推行护理保险,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均统一加入护理保险,其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由于劳资关系向来受到重视,德国的雇员受到政策充分的保护,他们的工作和经济条件得到了有力保障和改善。美国由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达,社会貧富差距日益扩大,针对贫困阶层的福利补助项目众多,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因为其对独立自主性的强调,社会福利水平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较低,力图鼓励低收入阶层通过自我奋斗而不是依赖救助实现经济条件的改善。

四、德、美两国社会福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广覆盖,保基本

德国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从解决社会现实矛盾出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是我国目前的一个基本情况,因此,一切社会福利改革都应从实际出发,任何忽视甚至跨越国情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进行社会福利的基本建设,向民众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服务,并逐步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做法,实行“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福利制度。制度建设的第一步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全面覆盖,做到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就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一体制极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目前,美国正在走社会福利私营化道路,体现了“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发展现阶段,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也应继续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避免某些懒惰者依赖社会保障的现象出现,以调动全社会力量投身经济建设。

3.应对人口老龄化,延长工作时间

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发展社会福利制度应对老龄化时可借鉴德国的以下经验:一是改革养老金制度,发展基金制,扩大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范围,可以考虑让发展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保障基金提供重要支持;二是适当、缓慢延长退休年龄,随着生活水平质量的提升,人的寿命也得到延长,大多数人在退休后的几年也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在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同时减少一部分退休保障金的发放,以缓解财政福利开支紧张;三是缩短学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教育与职业的相关性,培养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不仅能够延长人一生工作以及交纳各种税费的时间,还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进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成文,肖卫宏.美国社会福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2]曹 莹.德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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