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后器质性人格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分析
2017-05-13李晨虎黄莉娜张明昌贺盟
法医学杂志 2017年2期
李晨虎,黄莉娜,张明昌,贺盟
(1.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 200232;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83;3.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 200032)
·论著·
颅脑损伤后器质性人格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分析
李晨虎1,黄莉娜2,张明昌3,贺盟3
(1.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 200232;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83;3.复旦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上海 200032)
目的探讨不同程度颅脑损伤后人格障碍的发生情况及其临床表现的差异性。方法运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对396例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的患者进行诊断,同时对颅脑损伤程度分级,并用大五人格量表简化版进行评定。结果器质性人格障碍的发生率为34.6%,中度及重度颅脑损伤后人格障碍的发生率为34.9%和49.5%,明显高于轻度颅脑损伤的18.7%(P<0.05)。轻度颅脑损伤后人格障碍者在神经质、外向性及顺同性上与无人格障碍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中、重度颅脑损伤后人格障碍者在神经质、外向性、顺同性及严谨性上与无人格障碍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中度颅脑损伤后人格障碍者的顺同性及严谨性分数明显低于轻度颅脑损伤人格障碍者,重度颅脑损伤者较轻度颅脑损伤者具有更低的外向性分数。结论颅脑损伤的严重程度与器质性人格障碍的发生密切相关,同时对后者的临床特征也会产生影响,对于法医精神病鉴定具有一定的提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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