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固定资产问题研究
2017-05-09李海军
速读·下旬 2016年10期
李海军
摘 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还是其他各类会计教科书,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都未加以详细讲解。本文主要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确认和核算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待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一、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确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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