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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

2017-05-04曾桂芳苏康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刑罚犯罪

曾桂芳+苏康宇

摘 要 “刑罚世轻世重”在历史上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这项原则起源于西周时期,后来被历史上各朝代统治者所运用,将它作为治国理政的珍贵经验。本文介绍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来源、涵义以及在历史上的运用,并通过对该法律原则从利与弊两方面做出了简要评价,得出了现如今应当辩证地看待该原则,取其利躲其害的结论,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国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 犯罪 刑罚 世轻世重 刑法原则

作者简介:曾桂芳、苏康宇,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76

通过刑罚惩治犯罪行为,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来说是很重要的,刑罚是该轻还是该重,主要是由犯罪行为对统治者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胁迫程度所决定的。因此,时代在变,法律在变,对应的刑罚也在变,在这样的绝对的变化中,我们应当擦亮双眼,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刑罚世轻世重”这一原则。

一、“刑罚世轻世重”的来源

由于商纣王乱杀无辜,横行暴虐,为了消灭掉商,周文王实施了一些容易得到百姓拥护的政策,推行仁爱、善良,用良好的德行时百姓归顺、服从统治,于是周文王的声名与威望获得了极大地增强。历史文献中记载:“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 依靠利他主义和百姓们的拥护,周人起兵讨伐商纣,最后结果是商人获得了天下。所以,周人在总结商灭周胜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德”就是崇尚道德,主张利他主义。“慎罚”指谨慎处理刑罚的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不是说只靠“德”来统治天下而不需要刑罚了,而是要将刑罚谨慎适用。与此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世轻世重”的刑罚原则。《尚书·吕刑》上写道:“轻重诸罪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此处的“世”指当时的社会情况,也就是统治者应当权衡各种犯罪对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再根据每个时期的客观需要给予不同的刑罚处罚,战乱的时代用重刑罚,太平的时代用的刑罚轻。战国末期,荀况对“世轻世重”评论道:“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荀况主张刑罚与罪行必须相称,不同意重刑轻判,由于“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与罪行相称时,国家才会安定,反之,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都会导致国家混乱。

二“刑罚世轻世重”的涵义

根据上述来源可得知,“刑罚世轻世重”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其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适用的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统治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客观需要,制定不一樣轻重的刑罚,以满足不同时期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其二,罪行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以便社会秩序的安定。

三、 “刑罚世轻世重”在历史上的运用

“刑罚世轻世重”被以后各朝代的许多统治者重视,并作为治理朝政的成功经验所借鉴,效果是很好的。

西汉初年,由于秦朝施行的严苛刑罚给老百姓造成了无穷无尽的灾难,于是,汉高祖刘邦在萧何的指导下“约法三章”、“省约烦苛”,将刑罚简化,将刑律削减,合乎百姓的意愿,故而西汉在文景时期便达到了顶峰。可是后来在汉武帝时期,根据当时的内外情况,刘彻开始推行严厉的刑法体制。

隋文帝建国不久,鉴于北周的严刑酷吏,人心涣散、惊恐的经验,立刻进行了改革,将酷刑予以废除,减轻受刑,对于处罚很慎重。可是在隋炀帝杨广时期,随着各地农民的起义、动乱,威胁政权,杨广变随之适用严厉刑罚:只要是反抗朝廷的人,不管罪责是轻还是重,都一律处斩。

唐朝初年唐太宗执政之时,据史记记载,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天下大乱,路不拾遗。行旅不赉粮。岁决囚二十九人。 既存在“滤囚”制度。也存在“纵囚”现象,于是出现了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天下大乱,路不拾遗。行旅不赉粮。岁决囚二十九人 的局面。到了武则天在位时,由于平定天下的客观需要,使用严峻刑罚,犯人一旦被抓到,就会被严刑逼供,而不管罪行是轻是重。

宋代和明代跟之前的朝代相比,不太一样。这两代的统治者在建国初期都实行的是严罚重刑,不过,依然遵循了“刑罚世轻世重”。宋代国家的统一是建立在小国长期割据混战的基础上的,统一后,面对固存的小规模的边境冲突,统治者不得不用重典来震慑叛乱的犯罪分子。一直等到宋徽宗时期,开始推行“该种从轻者至多”的刑罚适用政策,片面推行“以赃论罪”的刑法政策,便出现了“被害之家,以盗无必死之理,不敢告官”的局面。

明太祖建国之初,面临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政局,明太祖审时度势,一开始就正纲纪,用重典来严惩臣子们私下结党、内外官员结交,以及贪污犯罪,以达到巩固统治、缓和社会矛盾、加强中央集权、稳定政局的目的。但是在他退位时,他告诫建文帝:“我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大概意思为:我当时处在乱世中,所以在治理朝政时,不得不用重刑罚。而你现今处在一个太平的时期里,刑罚理应减轻,这就是刑罚随时代变化而不同的道理呀。

清朝,一个少数民族统治国家的时期,皇太极一开始主持朝政,就重新修订刑律来适应当时的环境。他主张例律并重,例律的烦杂和简化都依当时时代的需要来制定。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清朝迎来了康乾盛世的局面。可是到了清朝末年,官员百姓贪污腐败,社会问题矛盾凸显,统治者于是用重典,举例为:“就地正法”,不遵守当时的法令,百姓们心中愤怒,纷纷反抗清王朝的统治,于是革命起义,使得清王朝日益衰亡。

四、 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评价

“刑罚世轻世重”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被历代统治者珍视、借鉴,因此,一定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刑罚世轻世重”是随着统治者认识的深化、是为了使法律适应时代需求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制定的,其适用过程中的问题表明法律应该是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认为法律不具有稳定性,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那么一定会导致法制的混乱,没有绝对不变的法律,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不与时俱进,不懂得灵活变通法律,不懂得法律的制定是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不是社会存在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正像英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的那样:“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学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傻瓜!”

中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突出强调了要依据当时当地的经济、政治形势,明确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准确制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内容,加上宽严相济,不仅可以巩固政权,维护统治秩序,还体现了一定的刑罚人文主义精神,礼法结合、相互为用。

当今社会,当国家明确要严打某种犯罪行为(如黑社会)、某一区域的重点猖獗犯罪(如贩卖毒品)等,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将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及国家政策形势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裁量,这些其实都是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肯定和运用。

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因此,我们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客观理性地分析、辩证地看待问题,既要发现“刑罚世轻世重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存在的固有弊端。

首先,“刑罚世轻世重”的观念,尽管有利于统治者统治目的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实质上是作为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是一种纯粹的法律工具主义,只是短时间符合当时的现实需要,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缺陷被掩饰了,这对建设“法治”来说,是暗藏着危机的。

其次,它无形之中传达了一种“重刑主义”的思想,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可以动不动就根据“刑罚世轻世重”这一原则适用重刑,这很容易产生“重刑主义”,使现代的刑法思想受到严重冲击。

最后,“罪刑法定”的主张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的罪行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而提出的主张。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实质是通过限制和约束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而“刑罚世轻世重”是根据具体时期的不同现实需要来确定刑法的适用,这种不确定的空间范围,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时相悖的,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导致冤假错案和对人权的践踏等。

五、“刑罚世轻世重”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的法律文化历史渊远,从服务于我国现代法治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做到合理扬弃,吸取有借鉴意义的精华,坚决抛弃有害的糟粕。

首先,虽然“刑罚世轻世重”被许多古代统治者借鉴用来治国理政,但我们不应全盘赞同。原因有三:第一,社会制度不同,阶级含义不同。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社会制度下,所有统治者采取的或重典或轻典,都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都是压制普通老百姓抗争的工具,而现如今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所有的和改革成果应当由全体人民共享,而不是使用剝削阶级治国的那一套。第二,虽然古代历史上“刑罚世轻世重”也主张罪刑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然而事实上还是统治阶级披着“世轻世重”的外衣,想怎么用刑就怎么用刑的,但现代刑法思想要求遵循“罪刑法定”,绝不能搞法外用刑。第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减少犯罪。但是预防犯罪有多种渠道,如通过加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相结合、通过提高素质教育等。而不是只有刑罚一种,刑罚虽具有震慑力,但它并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措施,刑罚的轻重也不决定国家的安宁。荀况主张刑罚与罪行必须相称,不同意重刑轻判,只有当刑罚与罪行相称时,国家才会安定,反之,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都会导致国家混乱,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但过于夸大了刑罚的作用。

其次 ,我们虽不同意“刑罚世轻世重”的治国之道,但并不是全盘否定它。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领导人曾多次根据每个时期的内部矛盾、社会治安状况,采取适用当时形势的刑罚,最终取得的效果也的确令人可喜。

依据我国当前的形势,“刑罚世轻世重”是需要被采取的。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转型新阶段,正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同时伴随出现了诸如贪污受贿行贿、走私毒品、偷税漏税、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因此,对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有必要加大打击力度,有必要从重处罚。另外,我国现实中存在刑罚畸轻畸重、罚不称罪的情况,从而使刑法处罚显失公平,不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同时也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相反,会促使不法犯罪分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抱着侥幸的心理态度,趋利避害,钻法律的漏洞。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国家当前形势,及时修改刑罚,使罪刑相适应。

言而总之,看待古代刑法政策,我们既应从现今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合理地“扬弃”,用更为合理的宽严相济的现代刑法政策对“刑法世轻世重”取而代之,同时也要坚持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对刑罚加以灵活运用。根据客观形势及早修改罪刑不相称的条文,使刑罚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六、结论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刑罚世轻世重”的来源,“刑罚世轻世重”的涵义,“刑罚世轻世重”在历史上的运用,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评价,”刑罚世轻世重“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启示,结论。对“刑罚世轻世重”从整体上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其利弊加以评价,最终应当批判地吸收“刑罚世轻世重”这个思想,抱着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该项刑罚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合理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去取而代之,并在“罪刑法定”基础上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

注释:

《史记·周本记》.

《荀子·正论》.

《新唐书·食货志》.

《明史·刑法志》.

杨燮蛟.刑事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从刑罚世轻世重与“严打”说起.法制与经济.2010(4).

孙中国、李建.中国的“严打”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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