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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线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保全

2017-05-04孙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完整性真实性

摘 要 “互联网+”模式的推广催使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传统的纸质合同已经很难满足商务领域的需求,于是许多当事人选择采用在线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所具备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导致其易被篡改。所以电子合同首先要保证其真实性,才能完整体现双方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作为能证明该合同真实有效的证据运用。但现有的几种保全方式都不能高效、便捷、安全的保障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所以本文将重点研究如何保障通过在线平台签订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电子交易安全或者电子合同保全机制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 电子合同保全 真实性 完整性

作者简介:孙薇,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数据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66

一、电子合同保全的概念及价值

(一)电子合同保全的概念

我国学者普遍认同将电子合同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通常是指由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的合同。电子合同的内容作为双方缔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是合同缔约人发生纠纷时的重要凭证,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具备的脆弱性,导致其易篡改、易挥发、易销毁,所以未经保全的电子合同中存在安全隐患。所以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保全,固定其中的电子数据,保证其原始性。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电子合同保全概念界定为:保全主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将电子合同中的原始数据固定化,保证固化后的电子合同能保证其真实、完整性,即便篡改后仍能被验证的行为。

电子合同保全既保留了传统证据保全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又在保全方式上体现出自身的特点。在及时性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挥发,所以对电子合同的保全有时间要求;在安全性方面,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导致纠纷发生时,验证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变得极有难度;在技术上,由于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导致其同时具备法律与技术的双重属性,传统的保全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合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在程序上,电子合同中蕴含的数据电文需要受到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全,而保全措施的多样性同时也带来了操作程序上的要求,即如何选择最为合理有效的保全措施,才能在维护电子合同的证明力不受损害,提高保全效率的同时还能降低保全成本。

(二)电子合同保全的价值

电子合同之所以得到广泛追捧,主要在于其相较于纸质合同更加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双方缔约人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方式签订,无需奔赴异地或采用信件传输等传统送达方式,只要在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地方,就可以选择任意时间、任意地点完成合同签订。对于当事人来说,电子合同相较于纸质合同更易于留存,其可以保存在任何电子设备上,无需担心合同丢失或是纸质毁损。

由于线上交易难以确定签订主体、内容易被篡改等特点,致使采用线上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的客观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很明显是难以被法院采信的。目前,因采取线上签订方式缔结商务关系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如果不能确认电子合同未被修改,那么其就无法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在近年来,给予现代加密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部分学者提出电子合同保全的完整设计方案,不但能够确认签订主体,还可以保证双方签订的过程,确保合同内容未被篡改。即使在签订后被人恶意篡改,仍可以通过该保全方案中的验证功能判断其是否经过修改。因此可以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能够确认主体,也可以保证当时所有情况未被修改。这种保全方式对于处于“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交易极有价值,关系到保全后的电子合同是否能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使用,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诉讼纠纷,进而促进商务交易与实务的发展。

二、对在线签订的电子合同固定的现有方法

(一)保全公证

保全公证是针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具有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方式,相较于其他证明方式来说,其独特性与优越性主要体现“事前预防”可能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发生灭失或者无法取得的情况,其具体方式是针对具有公证保全必要的证据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针对当事人容易隐匿或篡改的证据事实,譬如网络侵权中的网页内容、信息服务内容等,运用公证程序对其加以固定和控制,是现如今广泛采用的合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采用这种保全公证方式应对电子合同问题的最大弊端在于,其无法保证电子合同在被提交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保全前是否已经被他人篡改。如此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通过规范渠道订立的电子合同一般不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无需公证亦可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不规范的电子合同,即使提交至公证机构,以现有的公证程序与技术亦难以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且未被篡改。所以,保全公证虽被广泛应用,但其仍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合同内容真实性等问题。

(二)第三方保全

电子合同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是由无法直观感知的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存在并传递,因为其具有脆弱性,亦导致电子合同极易被恶意篡改、刪除。正式因为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导致存储于签订平台服务器的电子数据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风险:一是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质疑存储于平台内的电子数据被平台进行过修改删除。一旦异议方能够演示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无痕修改,平台此时就可能需要自证清白,涉诉风险大大提高。二是平台存在着遭受黑客攻击丢失或遗漏电子数据的风险,这使得交易安全无法得以保障,极大损害交易各方利益。目前,已有部分签订平台将电子合同委托第三方机构保全,现有的第三方机构大都是采用“电子签名+时间戳+第三方存管”的方式固化电子合同,保证其内容真实完整性。

但目前实务显示,该保全方式仍存在弊端:第一,现有第三方保全机构的审查方式并无法保证电子合同是否为原始数据并未被修改,所以该审查方式仅能增强用户的安全保障感受。第二,采用“时间戳”技术。时间戳是指“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将电子交易凭证的Hash值上传到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服务中心讲Hash值与此刻国家授时中心中的时间信息绑定在一起,生成时间戳文件返回给托管机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时间戳认证得到法院的认可是因为电子数据是由单方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从而证明单方的电子数据未被篡改。但是电子合同签订平台电子数据运用时间戳的模式是平台将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共同形成的电子数据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服务器,这并无法排除由平台修改电子数据后再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服务器的可能性。综上所述,第三方保全机构现有的保全方式仍无法完全保障电子合同真实、完整性。

三、对保全方式的建议

关于如何保障在线签订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同时涉及到法律规范与计算机技术的领域,若仅靠计算机技术或者法律规范也许很难完整解决。但是,如果将二者交叉融合、“双管齐下”,共同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问题,相信是未来实践中的趋势。

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的保全需具备较高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通过网络连接在线对相关电子数据予以保全是现代互联网应用发展与司法实践保全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它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只能由当事人到场申请并由保全主体现场保全的历史。为保证电子合同可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对电子合同的文本格式加以固定。笔者认为,在双方缔约人确认合同内容真实无误后,可將合同的文本格式交由第三方保全机构进行保全,采用Hash算法进行加固。经过加密的电子合同已经经过完整性保全,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蓄意恶意篡改合同内容,将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与技术手段,却仍难达成目的。即便篡改成功也可通过专业技术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加以验证,从而判断经保全后的电子合同书否处于原始状态而未篡改。此种保全方式是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问题。同时也可结合数字时间戳的运用,则可以将数字对象进行登记,并对特定日期和时间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以收集保存的时间证明为依据在将来的诉讼中说明电子合同即成立之时其未没有被修改的事实。

总之,在电子合同内容保全过程中,始终围绕着保护电子合同的完整性为重要前提。致使经过保全的电子合同具备证据三性,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四、电子合同保全在诉讼中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非常容易因为意外毁损或被故意篡改而消失,而电子合同保全有助于规避电子数据意外丢失和被篡改的风险。并且发生纠纷时,经过保全的电子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例如,在“2014年初,借款人张某与南方某级银行线下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该制式合同规定了意向贷款及贷款利息,合同约定最终的放款及利息额度需要审批,并在网上签约及放款。经审批,张某贷款额度500万,但利息上调了0.5%,张某在该银行官网签约确认。到期后,张某坚称合同被篡改,所以拒付上调的利息。银行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利息上调0.5%还本息。”最终法院认为银行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合同未被篡改,最终银行败诉。可见对电子合同进行证据固化,在法庭质证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提高诉讼效率

电子合同保全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电子合同及时进行保全,节省了查明电子合同中的待证事实信息的时间成本,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在电子合同进行保全后,若无法经过反证其只已被篡改或不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即在审判过程中可对其依法予以认定,将其采信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有利于定纷止争、减少诉讼

电子合同保全有利于定纷止争、减少诉讼。我国有学者认为,诉讼的发生,并非完全都是由于当事人各持己见的结果,常常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能保全证据,使另一方有机可乘,否认其权利而导致。由于电子合同本身的易篡改、易挥发、易销毁的特性,如果没有经过保全,其内容很可能会因他人故意篡改而毁损灭失,当事人的权益则得不到保障,最终将直接导致纠纷的产生。

(四)有助于证据法理论的完善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电子合同保全的相关立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尚处于初级阶段。而采用在线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却与日俱增,所以如何及时、完整地保障电子合同的真实、完整性,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运用其作为判决依据,已经成为摆在大众和司法机关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此,如何将电子合同保全的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如何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的保全制度,这对构建完整的证据保全理论研究体系和法律制度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熊志海.在信息视野下的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刘沛佩、李运洪、孟宇亮.“互联网+”时代下公证机构的创新与反思.中国公证.2016(5).

[4]畅君元、刘畅.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意义及价值.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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