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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2017-05-04孙晓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

摘 要 随着我国推进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城市化推动着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发生着不断的更迭。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的问题,同时土地作为农民极其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认为发现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同时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流转 承包经营权

作者简介:孙晓琳,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45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几乎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农村问题就是我们发展中的主要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传统农业不断向新型农业的转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应运而生成为我们需要正视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地区推进农业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价值实现的最大化,成功将我国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转为现代化的大农业发展经营模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的意义的说法有很多种,这里笔者就不一一列举,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是在保留农民本身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的基础之上,承包人经过合法的方式途径,取得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经济或其他使用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变迁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是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自愿流转阶段、逐渐步入轨道阶段和当下的加速发展阶段。

首先,在自愿流转阶段,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虽然土地仍旧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获得了土地自主使用权,土地流转的产生就有了可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范围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变革,这一政策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流转主要在邻居亲戚之间互换或转包,很多农民种地亏本,土地荒废状况逐渐加重,这也催生了八十年代土地流转现象的产生。其次,在二十一世纪初在土地流转逐渐步入轨道阶段,中央开始出台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在这个阶段开始了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约束,为以后完善的法规的出台夯实了基础。同时依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各个地方制定了符合自己发展的规则制度,使农村土地流转逐步步入轨道。最后,到了二十一世纪(从2006年到现在)。中央正式出台了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建议,其中包含了很大一部分有关土地流转的内容。习总书记也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格局。”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从每个方面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将会很大程度的解放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消除阻碍农业发展的因素,使我国农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促进农业生产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故而,在进入二十一世纪新时期的今天,我们将依照中央相关部门出台的部分纲领性的文件内容推动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以便使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的矛盾得以解决,促使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将会很大程度上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应该避免出现过度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造成耕地资源的流失。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过于强调土地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地位,故而会出现较严重的更改农用土地使用途径的乱象,某些承包人会以其他名义将承包的耕地变成商业性用地,这样会使粮食生产用地面积的骤减,将会出现耕地面积低于国家农业基本耕地不得低于18亿亩的红线。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引导,以便于在流转过程中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最大化的不去变更农村土地原来的使用途径,保障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进而来保障国家粮食的产量及使用。在保障基本耕地的基础上,农地流转也需要因地制宜,在我国人多地少,每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又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其次,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的发生。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发展史的大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土地都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农民的大部分收入也来自土地。有部分农民一下子不能接受自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除非出现一些好的能够增加收入又节省体力的项目。在这种守旧思想的影响下农民即便使自家土地荒废着也不愿意将使用权转让出去。但是,当前在某些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逼迫或说变相强迫农民群众流转土地使用权的现象。鉴于这种状况,政府或其他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意愿,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最后,还要避免工商资本一窝峰的涌入农村利用土地流转高峰的现象。受利益的驱使,一部分工商业资本纷纷涌向农村地区,在这一流转过程中我们应严格资本流入规范土地转让,使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正当。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当中,应该尽量避免发生工商业资本、城市资本纷纷涌向农村的现象。理论上应该对工商企业承包农民的土地现象要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健全工商业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项目风险保障制度,严格控制工商业建设用地规模。农民宅基地如若复垦应优先考虑恢复为耕地,凡是调整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符合有关土地使用规则,同时应当优先满足集用地。工商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的,都不允许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最近这些年,某部分地方的政府财政收入有较大一部分依靠卖土地,但是土地资源始终是有限的。部分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购部分周围的农业用地,这也是农村土地转为建设性用地的需求之一。政府和有关工商業资本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适度租赁承包土地。

三、走出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路径选择

我国是一个农民占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在过去的相当长时期内,农业都是国家经济的主体,在现代化的今天,虽然农业在国民经济收入中的地位下降,但它依旧是人民生活的基础,在发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农村土地流转不仅仅只是土地怎样利用的问题,也关系着土地利用效益分配和国计民生的问题。农业的发展是发展的重中之重,肯定农业发展的问题的地位,并将其解决方案作为指导我国发展的重要方针。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好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集体的力量。二零零三年至今,我国陆续出台了几部相关法律。使农村土地流转逐步有法可依,这同样也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第一,法律要明确土地产权的主体。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使用主体的界线。所以必须要对农村地区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归集体所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地位。第二,逐渐完善土地租赁经营权的权利范围,同样也是土地流转经营的制度保证。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的自主权,赋予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积极探索有效的途径和形式,使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流转自主权。第三,明确土地承包关系。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做好记录与核实工作,认真负责的整理理清土地承包档案,并永久保存管理好档案。同时利用计算机做好电子备案。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现以规划引导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解决农村地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其次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介组织。构建出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的流转。为此我国已经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样也需要基础服务部门来为土地流转提供便利。第一,应当首先建立起有关土地流转信息的平台,让更多人方便的获取有关信息。重点是要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第一时间内将可以流转的土地信息录入平台,包含土地的位置、面积和价格等资料信息,以提高土地流转交易成功的概率,实现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化服务水平从而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土地流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加速构建省、县、乡镇、村级别清晰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重点以县以及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为依托构建服务中心及分部,在村庄基层建立小的工作服务台,建构起由高到低、由大到小的组织服务体系。第三,逐步建立起专门化的土地流转中介平台,采用其他经济形式,培养出一批农民土地经纪人,设立经纪公司,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同时可以为土地租赁流转提供策划方案、搜集交易对象等各项服务。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指引并帮助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发展健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最后,逐步建立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几乎占总人口的49.68%。多数农民思想守旧,认为失去土地就失去了职业。实现解放农村劳动力实现集约化生产就必须改变农民的一些落后的观念。第一,在完善农村医疗合作的同時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当前阶段内我国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保险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一个人同时用几个不同身份参保不同的医疗保险,一部分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流失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提高政策的执行力,严厉惩戒不法现象,同时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以个人出资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对于土地流转出的外出务工农民,可实施本人、财政和所在单位相结合,共同筹集个人养老金,使农民安心转让土地,消除后顾之忧。对于承包大片土地务农为主的农民,可以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获得的收益换取养老生活保障金,以激励承包经营人。第二,制定转移就业的相关政策,妥善安排城市化过程中转入城市的农民,使进城农民和市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农民一旦进城并具有稳定的生存能力,就应当在制度上使其成为真正的市民,在制度上解决他们的城市社保、子女入学、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并对其农村资产做出处理帮助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累积。第三,大力发展有关农业灾害保障政策,构成覆盖整个农村的灾害补偿系统,增加土地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农业经营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问题造成的损失,保证农户具备再生产和再经营的能力。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当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关乎农村农业发展的全局,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眼于当前流转的主要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在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引导、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的流转模式。

参考文献:

[1]房绍坤、王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征地补偿赞的归属与分配.吉林大学.2012.

[2]赵美玲、杨秀萍、王素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对策.南开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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