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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7-05-04陈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 检务公开是法治建设中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行“阳光检务”的需要,也是便民里面的现实需要,这对提升检察执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检务公开具体实践中,当前检察机关暴露出认识滞后、新媒体运用不足等问题,本文就如何更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更好的提升群众满意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务公开 “阳光检务”

作者简介:陈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99

近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将服务功能由实体空间扩展至网络空间,利用手机客户端提供案件查询、举报受理、法规检索、政策咨询、意见反馈、文书公开等功能。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检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快车道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检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务公开的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

部分干警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规定动作即可,工作没有创新,按照上级院部署,亦步亦趋;有的地方检务公开工作思路不清,没有抓顶层设计,没有涉及制度层面,工作仅仅停留在操作层面;有的干警甚至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程序方面已经非常规范、透明,深化检务公开很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办案秩序,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对新兴媒体运用不够

只有少数单位能充分利用新媒体,好多单位还以利用传统媒体宣传为主,如采取印发宣传资料、设立检务公开栏、摆摊设点提供法律咨询、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盲区,与新媒体相比缺少创新性、灵活性,导致很多群众不能准确、及时了解检察院工作。

(三)检务公开工作缺乏主动性,公开重点不够突出

对哪些文书可以公开,通过何种载体公开,公开的程序是什么,由哪个部门公开等认识不统一;对主要公开什么内容、公开范围多大、是否应涉及案件信息等思路不明晰,存有很大顾虑,具体实施中往往选择一些部门职能、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动态等予以公开,公布案件信息较少或不予公布;一般侧重于公布检察业务执行的结果,而忽略对检察业务执行过程以及程序的公开检务公开。工作创新不足,闯劲不足,等待观望,推一推就动一动,不能主动而为。

(四)检务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不一致,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

检务公开工作有的由案管办负责,有的由办公室负责,有的由政治处负责,对工作开展不利,上级院在部署工作时,关系难以理顺,很难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影响工作效率;在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中,检察院内各部门以及各部门人员之间的工作协调问题,公开的内容和工作强度、如何保证全面充分公开、公开的技术和经费支持、监督制约机制、考核机制等,都不明确,如果没有充分的组织、制度以及物质条件方面的保障,“检务公开”也将难以持续、深入、有序地開展。

二、检务公开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不能正确理解检务公开工作

一些干警认为只有检察权没有必要向群众公开,而保持检察工作存在一定的隐秘性,会在社会民众中更具有威慑力,也对办案更加有利。因此,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便将检务公开看成是一项有负面影响的工作,认为此项工作不过是装装样子。因此能不公开的就尽量不公开,也就阻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认识不统一

一是对哪些属于终结性法律文书认识不一致,有的甚至认为起诉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终结性法律文书。

二是对公开法律文书的方式认识不一致,认为只要是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起诉书都可以全文公开,而没有必要以起诉书概况的形式公开。

(三)对检务公开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

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是一项长期贯穿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工作,不是某一个阶段、某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次就好,认为做过一两次宣传,开了一两次听证会就算完成检务公开的任务了。

三、对策和措施

(一)提高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检务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检务公开和司法公正具有互相促进的关系,两者一起构成了检务公开的价值目标,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是检务公开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没有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就难以符合司法民主化、公开化、社会化的时代要求,因此,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是积极响应百姓对检察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公正的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二)注重统筹协调

检务公开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需要均衡多种价值,在这过程中,就需要做好统筹协调,不能为了检务公开不顾公民的权利。检务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单个人或单个部门无法完成好此项工作,必须统筹安排,形成工作合力,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长远打算,克服短视行为。检务公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性制度,是现代司法程序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立足长远,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口,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和监督机制来谋划、深入和推进。

(三)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减少执法的不规范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权力的规制和监督,防止检察权在运行中出现偏差,减少执法的任意性。检务公开必然要求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树立开放的观念,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检察业务全面公开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开展其他检察工作时,应当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转变思维观念、官本位思想,培养开放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公正执法的意识。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检务听证制度检务听证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做出决断之前,为使决断更加公正、合法、认真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检务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侦查活动中取保候审审查等检察业务。

二是建立健全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工作公开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和程序的知情权,体现了司法者的民主司法意识,因此作为检察人员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权利行使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健全完善检务公开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如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保密审查等相关配套制度。

(六)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理解“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要把“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理解为“检察权的公开为原则,公民个人的隐私公开为例外”,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公开,但是公开的过程中必须审慎地处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原则上如果不涉及重大的案件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得在检务公开中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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