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废除

2017-05-04丁燚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公司法

摘 要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其中修改的一条引起各界谈论的主要内容就是:立法上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文将尝试以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中心,结合各专家学者观点和国外相关经验来分析此举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公司法》 法定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作者简介:丁燚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80

一、基础理论

(一)注册资本的基本内涵

注册资本是建立公司的先决条件,也是资本注册制度的基本内容,代表了公司的规模大小,公司信用度的高低。我国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登记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注册资本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没有注册资本就不能成为企业法人,法人必须具备独立的财产才能够取得独立法人的地位。没有注册资本的公司就没有使用权利的能力,注册资本就是其能够履行义务的保障。

第二,注册资本的多少体现了法人的规模,没有注册资本的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对于债权人、消费者来讲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

第三,注册资本能够有效约束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是需要将股东的所有权转移到法人的所有权上,而法人使用全部所有权对债权人负责,这样就可以使股东对法人的行为更加富有责任感,约束股东和企业进行良性经营 。

(二)注册资本制度的价值定位

1.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具有保障资本交易的功能,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市场参与主体的地位本应是平等的,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角色一直在不停变换,并非处于规定的强弱势地位,只有通过构建公正公平的秩序,并确保该程序的正当操作,市场主体才可通过自主交易、自由竞争与合作,从而确保资本的交易安全。

2.确保交易公平:

公平始终是作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核心要素。自有限责任公司诞生以来,就曾有很多学者质问其价值与合理性。不少人提出其不具公平性,特别是对债权人,这是因为有限责任设立的出发点在于进一步鼓励各类商主体开展投资创业,在弱化股东责任同时,也间接提高了债权人的风险 。为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制定出公司资本制度以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从而传达法律的公平价值理念。即便交易必然存有风险,但也有必要将交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固定在合理范畴之内。公司在设立之后,股东出资是否如实缴纳,不但关乎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也着实关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实现。

3.提高交易效率:

就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而言,公司资本通常会利用流动性来谋取利益最大化。公司资本制度最初意在于使利益转化为效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是以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与安全的原则,以此确保资本制度的竞争力与生命力。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深入世界范畴,我国新兴的生产力逐渐崛起,而往往新兴力量在运作的伊始不要求过高资本,如若法律在此时硬性要求其缴纳一笔相对固定的、可观的资金才具备成立公司的要件时,无疑扼杀了这些新生代。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中废除最低限额额度之做法,是顺应经济发展潮流之举。

二、改革背景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我国法律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著。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但立法者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此后随着世界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意识到行政干预对市场活力带来的巨大阻碍,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其经济决策权最终应属于市场。终于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建议被正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修法日程上来。此次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确实是大势所趋,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一次重大变革。

三、我国现状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此次改革使得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彻底被取消,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也就意味着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正如某些学者所说,“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本身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就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保护债权人的‘一本通。债权人保护还需要依赖合同法、侵权法、担保法等系列法律制度和交易安全经验智慧的支撑”。 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一方面,让公司发起人可以自由决定公司规模的大小,根据其规划以及经验需要来创设公司;另一方面认缴制的设立也可以让公司发起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来充实资本,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转变

对于此次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就是我国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主要是以“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信用基础,但这种静态的资本信用观容易造成对公司信用能力的误判。而公司的“资产”能够更加真实合理的反应出该企业的实力和信用度,而且也更加便于债权人对企业清偿能力的预测和评估。

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将企业信度评估标准由“资本”向“资产”的转变,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也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

据此我们可知,如果要全面的考虑公司对其债务的清偿能力,公司资产才应是法律关注的问题,而非仅是利用强制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这样不仅难以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反而會增加公司设立的负担,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因此,法律的改革目标和方向是,在公司设立时尽可能降低市场准人门槛,放松管制;在公司设立后,强化对公司的运营的资产监管和责任机制。

(三)创业成本降低,空壳公司出现

新《公司法》以资本认缴制取代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做法,在理论上使“一元钱创办公司”得以实现。旧法实行实缴资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注册资金的真实合法,市场主体衡量一个企业“实力”的重要标准也更加充分和可信。但是在新法的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则失去衡量的意义,难以评估企业的信用和实力状况。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尚存在许多乱象。涉及法律纠纷时,“空壳公司”或股东根本没有实际财产予以赔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障。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运行的规范和安全,这样才能使新《公司法》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社会效应 。

四、域外经验借鉴

从域外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潮流来看,20世纪中叶,大陆法系德、法、日等国纷纷改革,逐步向授权资本制看齐,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资本约束软化的发展趋势。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鉴于授权资本制的弊端和误导性,又废除授权资本制度,采用声明资本制。声明资本制下公司在章程中不再规定一个准确的授权资本额,而是要求公司实事求是的声明其发行资本的情况。在英美法系,从授权资本制到声明资本制已是大势所趋,英国2006年公司法修订也废除了授权资本制,美国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州也已经废除了授权资本制。 虽然就我国而言不可能也直接仿效这些国家实行声明资本制,但仍可以适当借鉴其部分经验来完善我国制度。

(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控管体系

注册资本制度变革虽然刺激市场活力,适应了法治经济的社会潮流,但是为保障债权人交易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亚里士多德说实现法治就是制定良法并去很好的实行,新《公司法》的修改无疑是良法的进步,其顺利施行一方面需要穷尽现有制度,如担保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等等。另一方面需要针对资本制度改革完善相关辅助的配套机制以进行一些衡平、高效的制度设计,如信息披露制度。

(二)协调双方经济利益,完善股东与债权人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初衷无疑是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对于资本的成立、增减以及退出环节进行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保障资金的稳定性,以保护债权人。但正是这种对资本强制性的规定大大的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给股东的出资增加负担,限制了资本效率的最大化。为赋予股东对资本运作更多的权利,授权资本制应运而生,虽然授权资本制弥补了法定资本制的缺点,但股东权利的增加也导致了公司信用的整体下降,造成债权人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资本情况,加剧了交易的危险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是立法者在制度设计时应首先考虑的要素。

注释:

代文慧.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张国平.法律全球化视角下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关于资金和资本的法律思考.法学评论.2006(4).

袁明然.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完善.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14(5).

刘娟.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法制与社会.2015(11).

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甘肃社会科学.2015(2).

猜你喜欢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公司法视角下债权让与通知的问题研究
实现公司设立简易化的中国公司法的大胆尝试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上的利益归入:功能界定与计算标准
将信息技术手段嵌入公司法以探求管制和自治的最佳平衡——评《信息化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变革》
试论公司法中的投票权价购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