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中介代理贴现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
2017-05-02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 朱 颖
票据中介代理贴现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 朱 颖

这是一起票据中介代理前手“贴现”,贴现机构向该前手划付票款后,票据中介又否认委托代理关系,以票据权利人身份要求贴现机构“再付一次”的案件。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是一张300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该票据出票日为2014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4日。上海公司取得票据后,委托票据中介许某找人贴现并将票据背书给许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许某经他人介绍,最终找到了专门从事票据贴现的上海某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并将票据背书给了金融公司。金融公司看到电子背书后,按照许某的指令,将293.5万贴现款直接打给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上海公司,将3000元中介费直接打到了许某的个人卡上,交易完成。
2015年6月,钢贸公司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支付货款时,误将电子票据背书给了金融公司,其与金融公司既无交易关系也无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返还票据,如果票据客观返还不能则要求返还票据款300万元”。金融公司辩称“许某和上海公司(收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许某(及其钢贸公司)只是一个‘票据中介’,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是收款人——上海公司,因此,票据款打给上海公司并没有错。”为了证明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公司提供了许某的手机短信,短信载明许某要求将贴现款打给收款人和将中介费打给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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