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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付非婚生孩子抚养费,妻子请求撤销能否获得支持

2017-05-02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6年11期

田野+丛林

协议抚养非婚生女儿

现年44岁的彭安国是上海市某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4月,他与夏惠茜结婚。

彭安国结婚不久,前女友杜秋枫找到他,要求商谈抚育两人非婚生女儿杜梦琪(2007年9月出生)的事宜。经过多次协商,两人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杜梦琪由杜秋枫抚养,彭安国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时止。

2008年8月,杜秋枫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女儿杜梦琪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彭安国告上了法庭,主张彭安国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彭安国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

2008年11月20日,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安国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杜梦琪抚养费1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判决后,彭安国和杜秋枫均未提出上诉。

杜梦琪渐渐长大,花费多了起来。杜秋枫多次找到彭安国,希望彭安国能增加支付女儿的抚育费。彭安国答应了,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向杜秋枫出具承诺书,先后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在两份承诺书中,彭安国都写上: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彭安国亦按承诺履行至2014年1月,后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2014年6月5日,杜秋枫再次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到徐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安国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杜梦琪抚养费2万元,至其20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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