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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假”,理想如何变成现实

2017-05-02徐炯权

女性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探亲产假职工

徐炯权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其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今年以来,包括河南、安徽、北京在内的多地都在设置或拟设置专门的“孝老假”,让晚辈在长辈身边尽孝。

对于正在迅速迈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这样的休假制度无疑是“及时雨”,让人耳目一新,拍手称快。但伴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它是否与已有的“探亲假”“年休假”等相冲突?如何让“孝老假”真正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种“纸上福利”?

儿女的烦恼:没时间尽孝

冯丽的母亲今年80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病等多种疾病。几年前,老人上厕所时不小心摔了一跤,摔断了左腿髋骨,做了手术后走路需要拄拐棍。今年年初,老人再次跌倒,把右腿髋骨也摔断了,花五六万元做了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后,依然无法独立行走。

冯丽三姐妹中,只有下岗在家的姐姐照顾母亲,姐夫在广东打工。妹妹、妹夫虽然在县城,但每天要上班,还要带小孩。冯丽和老公都在省城上班,路程相隔80多公里,只有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才能回去看望和照顾母亲。为了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冯丽与妹妹商量,每人每月分别给母亲500元生活补助,母亲每月2000多元退休养老金则作为姐姐照顾母亲的工资和生活开支。冯丽和妹妹还经常买些日常生活用品和孝敬母亲的食品交给姐姐。

姐姐常年照顧母亲很累,加上母亲还患有老年痴呆症,什么事情都不记得,还说姐姐用了她的养老金,姐姐对老母亲难免没有好脸色。对于两个妹妹出钱不出力,姐姐口里不明说,心里还是有些想法,时常说要给母亲请保姆。冯丽是一家国有企业留守人员,每月工资才1000多元,老公打工,收入并不高。妹妹、妹夫在县城事业单位上班,每人每月收入也就3000多元。给母亲这样的失能老人请保姆,每月工资起码要三四千元,外加生活开支,一个月需要五六千元。将母亲送去养老院,花钱更多。

听说北京等地正在规划给职工放“孝老假”,冯丽心想,除了星期六、星期天以及其他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要是单位每年也能给她一二十天“孝老假”,回家和妹妹一起轮流照顾母亲,那该多好。

和冯丽有同样想法的还有周湘。周湘的老家距离长沙200多里路程。在长沙某企业上班的他,每年只有春节、国庆等假期长的时候才能回去看望父母、岳父岳母。周湘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每年春节轮流陪双方老人过年。今年春节,周湘带着妻子、孩子一起回老家过年,看着父母日渐衰老,他恨不得留下来多孝敬老人几天,但单位还有一大堆事情等着他去做,不容他在老家多逗留一天。正月初六,他不得不赶回长沙,因为第二天就是单位正式上班的时间。他说,如果有“孝老假”的话,他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将春节假和孝老假积攒在一起,陪父母过完元宵节再去上班。

“休假难”背后的诸多无奈

事实上,我国的法定假期并不少。除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还有职工带薪年假和探亲假。但真正能够按规定休假的并不多。现在一些地方又出台“孝老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这会不会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纸上福利”?

许炜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他负责的重头栏目对稿件的要求相对较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单位人手有限,为了把这份工作做好,他只能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外出采访、组稿、写稿、编稿,年过半百了还像个年轻小伙子一样不停地奔波。工作上虽然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他却牺牲了许多休假的权利。虽然他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但还有年老患病的岳母。

其实,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对职工探亲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另外,规定还明确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但这个出台了35年的探亲假制度,除了在少数国家机关或大型国企还保留着,在很多企业已经名存实亡了。

孙廷是某机关公务员,虽然单位里一直有探亲假制度,但是工作5年的他至今只休过一次探亲假,其他时间都是因为单位人手不够,或有紧急任务不得不放弃休假。在企业工作的肖晓丽说她有一次想休探亲假,但最后单位只批准了一周的假,当月的奖金还被扣掉不少。

不少企业职工认为,“孝老假”的初衷是好,但在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很难执行,还有的直言“能把星期六、星期天的休假权还给我就不错了”。

某门户网站调查显示,在近9万名被调查者中,超过4成不知道有探亲假一说。还有一部分人或面临“休假难”。调查结果还显示,57.17%的人虽然知道有这个福利,也不会主动去申请。

“工资、绩效、年终奖都和考勤挂钩,休15天以上的假,绩效减半,年终奖减少20%。两个月工资就没了,实在是不划算。”吴霞说,工作6年,她一次探亲假都没休过。

在北京某设计院从事财务工作的张女士说:“我们单位允许休探亲假,而且来回的路费也报销得很及时。我的父母在长沙,根据单位的规定,我四年可以休一次探亲假。但是不能把手头的工作推给别人吧,所有每次只休几天,从来就没有休满过。”

在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张丽说,他们单位60%的员工都是外地人,如果每人都休探亲假的话,一走就是20天甚至45天,公司运作就乱套了。如果员工不是回家探亲,而是出去旅游了怎么办?张丽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还有一些企业和职工常常将年休假与探亲假混淆。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但事实上很多职工每年都使用年假回家探亲。

此外,探亲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靠产品质量取胜。产品质量能否赢得市场,主要靠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企业不愿意批准职工休年假和探亲假的一个最关键的原因。

理想如何变成现实

面对职工“休假难”的尴尬,“孝老假”虽然看上去很美好,但事实上很难落实,那它是不是还有提倡和实施的必要?

今年76岁的周崇喜,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一对儿女都已经各自成家,平时忙于工作只能偶爾回家看望他和老伴。对于他所在的北京市拟推行的“孝老假”,他认为很是必要。“儿女的工作压力很大,所以平时很少主动打电话叫孩子们回家,即便是生病了,也是先和老伴去社区医院看病。除非住院,一般不会惊动孩子。”周崇喜希望将来能多些假期让儿女们既不耽误上班,又能多陪陪他们。

周崇喜也道出了成千上万中国老年人的心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2亿,预计 2020年将达到2.43亿。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则显示,“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一些专家认为,“孝老假”体现了弘扬尊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的政策导向,必须给予肯定。不过,要让理想变成现实,还需采取一些得力措施。

其一,整合与现实矛盾的休假制度。现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当初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客观上造成劳动者远离家乡,在休假探亲方面应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但现在市场经济实行多年,分配制度早已不复存在,探亲假制度也需改革。而且探亲假、年休假时间都比较长,再专门设立“孝老假”有功能重复之嫌,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压力,应将探亲假和“孝老假”整合到一起,休假时间也不宜过长,因为假期设定的时间越长,落实的可能性就越小。

其二,修订和完善职工休假的相关待遇。目前的探亲假享受条件有诸多限制,比如享受主体不包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劳动者必须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对象只限于自己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孝敬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不应有三六九等之分,要让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都有回家尽孝的机会。同时,在现有规定中,只是笼统地提到了“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和上世纪80年代相比,现在的工资结构有了很大差别,用人单位往往只是发给探亲职工基本工资,占大头的“绩效工资”则被扣除,导致员工不敢休探亲假。对此,有必要参考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将探亲假期间薪水待遇明确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其三,加强执法监督和出台鼓励措施。要加强对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实施,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执法检查要督促各单位职工认真履行。对实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检查督促,包括最低工资、工时、休假的权利,这些涉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基本福祉,必须强制,不能协商。“孝老假”(探亲假)本身并不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更多是基于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的考量,由此带来的用工成本,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不少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职工休假二三十天,企业生产经营势必捉襟见肘。有关部门应出台政策,对于探亲假落实到位的企业予以税收减免、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当好员工孝老的坚强后盾。

相关链接

了解这些属于你的合法假期

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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