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债权侵权行为的分析及解读

2017-04-29赖思瑾

商情 2017年9期
关键词:构成要素侵权债权

赖思瑾

(山东大学)

【摘要】当前在民法界中存在长期讨论的主题,侵害他人债权是否会形成侵权?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社会债券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改变了大陆法以及英美法中的相对性的传统理念,因而给予了债权不可侵犯性,从而能给债权人更好的保护。债权侵权制度是限制债权债务外第三人的重要制度。本文首先研究了债权侵权制度的立法渊源,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最后介绍了当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债权侵权制度的内容。

【关键词】债权 侵权 立法渊源 构成要素

债权侵权行为的研究是伴随着十九世纪之后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随着个人权利朝着社会本位转变,债权侵权行为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在我国范围内,长期以来关于债权侵权行为的研究比较落后,近几年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研究债权侵权行为,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解读债权侵权行为。

一、债权侵权制度立法渊源

十九世纪后,西方世界经济发展逐步加快,从而使得传统的罗马法在工业革命后复杂的民事活动中开始存在缺陷。传统的罗马法中,债券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个人权利本位转变到社会本位的过程中更加明显[1]。债权本身不具有公开性,但若是因此而放任第三人进行侵权是不符合权利不能滥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物权与债权都在不断相互借鉴对方的保护方式,从而逐步完善自身保护,因而有出现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情况。其中,债权物权化的进一步发展,就逐渐凸显出债权的不可侵犯的性质,因而债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

在以上两种情况发展的条件下,世界各国也都开始逐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并且给予法律认可。其中,英美法中,1853年英国Lamley V Gye 案例[2]中,确定了债权侵权行为,并且予以债权人法律上的保护,从而成为英美法的法律原则。之后,英美法中逐渐完善,将债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条件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利己或是害人,而是只需要存在干涉合同关系就认定为侵权。大陆法中,1908年法国Raudit L V Deouillet案例也确立了债权侵权制度。

二、债权侵权行为构成要素

债权侵权行为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需要同时满足才可以认定为债权侵权行为。

首先,侵权者是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债权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合同关系中存在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都不在侵权人的范围之内。同时,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若是履行或者依据委托人的意志进行的侵权行为,代理人不构成债权侵权行为,若代理人行为与委托人无关,是其自身的行为构成侵权,则将其认定为债权侵权行为。

其次,受到侵犯的债权应当是合法债权。一般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的都必须是合法债权,非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而在所有的债权范围当中,合同债权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种,因此其也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债权,但债权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债权。债权指的是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以及其他债权,完善债权,才能够给予债权人更完善的保护。

第三,债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确定其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所有的侵权行为中,均需要确定其是违法的要素,债权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类,自然需要符合这一特点。因而当第三人采用合法的手段,从而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这种行为就不能列入债权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当第三人明确知晓合同关系存在的状态下,其与债务人完成了合法的新合同,从而导致债权人债权失效的情况是不能认为债权侵权行为的[3]。

第四,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四种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在主观上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债权侵权行为属于特殊情况,因而其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故意就是指第三人明明知道他的行为会形成侵权,依旧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因而故意是在行为刚开始时就希望债券损害情况发生,若是第三人起初行为时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以及自身行为的后果,在实施过程中知道以后仍然继续实施的,也将被认定为债权侵权行为。而若是在第三人进行侵权行为之后才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债权受到侵害的,则不认定为债权侵权行为。

第五,第三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侵害的事实。造成事实上的损害是开展侵权赔偿的基本前提,债权侵权也并不例外,只有第三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债权损害的事实,其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全部实现或者债务人延缓履行等,这几种情况是能够采用金钱的数额加上实际物质损失进行计算的,虚构的、想象的损失不能认定为财产损害。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债权侵权制度

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有了关于债权侵权行为制度的条款。

在《民法通则》第5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侵犯。[4]”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此条规定中,其要求债权关系以外第三人不得侵犯债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在《民法通则》106条2款中,“公民法人因过错而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是一种动态性的财产关系,因而最终需要确定其归属,从这里可以看出,其实质仍然是财产与财产利益的关系,因而债权侵权行為也在这一条法律范围之内。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侵权制度正在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我国应当真正明确建立债权侵权制度,同时也需要将债权侵权归属到特殊侵权行为之中,从而在保护债权以及自由竞争中找到平衡。

参考文献:

[1]王金龙.论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J]. 商品与质量,2012,(S3):3.

[2]杨代雄.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J]. 法学杂志,2007,(06):142-144.

[3]李龙亮.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债权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2004.

猜你喜欢

构成要素侵权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试论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自媒体领域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构成要素及衡量维度
PBL联合情境模拟教学模式在医学教学中的应用
商业模式:内涵、构成要素及生成路径分析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