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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分析物权的民法保护

2017-04-29赖思瑾

商情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物权

赖思瑾

(山东大学)

【摘要】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的一种,其指的是物权被侵犯后,物权受害者要求物权损害人恢复物权支配的一种权利。物上请求权实施的目的在于实现物权受害者与物权损害人之间的公平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中,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一定的统一性,因而需要在《民法通则》中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范畴之中,从而能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物权 民法保护

物权是民事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因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在物权的法律保护中,包括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以及民法保护。其中,在民法保护体系中,传统理论中将其分为物权方法和债券方法两大类,物权方法指的是物上请求权,债券方法则是侵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指的是当物权存在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物权受害人请求损害人停止损害的权利,例如去除损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侵权请求权则是物权发生损害时,受害人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从而让受害者获得满足,例如损失的赔偿以及返还不正当得利等。

一、请求权概述

请求权指的是依据权利让他人进行一定的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中,权利人要实现其请求目的,必须依靠其他人的行为,其无法直接取得利益,只能让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从而获得利益。例如债权,其就是典型的请求权,还有包括物上请求权、诉讼上请求权等[2]。

在早期,对于财产的保护一般都是自我救助的方式,换句话说,当支配财产者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并不通过国家的强制手段,而是通过请求侵害人通过某种方式恢复支配财产者的财产关系。这种方式中,一般会分为两类,第一是侵害人自觉弥补过错,受害者不用蒙受损失。第二是侵害人拒绝弥补,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反应,一为忍气吞声,蒙受损失,这就违背了公平的理念;二为不愿蒙受损失,从而使得矛盾激化,结果就是强者胜利,弱者失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便出现了公力救助,即损害人拒绝请求时,受害人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从而提起诉讼,让司法机关采用强制力促使侵害人消除对受害人物权的不正常的情况,这就是请求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二、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在传统的民法观点中,物上请求权存在基础是物权,即物权受到损害时,受害人请求损害人除去损害。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研究学者一般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体现,第二种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体现,而是物权损害之后,出现的债权,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类似于债权的第三种权利[3]。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受到损害之后的债权。首先来说,三种观点都承认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而并非支配权。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就区分开了,应当说,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其次,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存在极为紧密的关系。债权之中,最重要是合同债权,但无论各种合同产生的债权都与物权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法之中,专门调整静态财產与动态财产关系的制度就是物权与债权。因此,物权是债权的基础,债权是物权的传导。再次,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区分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意义并不是特别明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品种类呈现出极快的增长速度,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物品被损坏时,受害人一般不仅仅关注物品的修复,而是注重自身利益的损失。换句话说,损坏的物品可以让损害人持有,但损害人需要赔偿损害物品的价值。因而可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注重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并不是很明显,只要能够让物权所有者得到对等的补偿,其利益恢复,就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最后,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两者的关系中,共性远比个性要多,并且还有物上请求权朝着侵权请求权转变的情况[4]。(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有联系,但最终还是请求权,并不是支配权,因而不是物权。(2)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样,其都是发生损害事实之后受害人主动请求发起,因而属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请求的内容与债权的请求权基本一致,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况,若是出现这种情况,物上请求权就会变成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权请求权与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分析

物权法中,侵权请求权是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受到侵害时出现的请求权,而这三种均属于静态性权利,其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都被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请求权能够包含侵害人身权请求权、侵害物权请求权、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侵权请求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四点:(1)受害人和侵权人是特定的。(2)受害人是对侵害人进行请求,因而不能对侵害人的物品或人身进行支配。(3)侵权请求权出现必须以侵害人发生侵权行为为基础。(4)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让侵害人进行一定的行为,恢复受害人对物品的支配权利[5]。

侵权请求权中,侵害人的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损害,要求损害人立刻停止损害行为,主要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即侵害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对物品的支配造成了影响,必须排除影响。(3)消除危险,指的是侵权人必须采用措施消除物品可能出现的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侵害人将损害的物品恢复原状,若是损害造成利益损失,应当赔偿。(5)赔偿损失,侵害人非法侵害受害人,当物品不能修复时,侵权人应当赔偿价值损失以及利益损失。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时代中,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推动物权法与民法的科学化进程,同时需要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内,从而推动物权民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与严密。

参考文献:

[1]李敏.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分析[J]. 科技经济导刊,2016,(34):216.

[2]严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

[3]许冰梅.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徘徊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之间[J]. 法学杂志,2008,(01):53-56.

[4]温世扬,廖焕国.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以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为中心考察[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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