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法自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17-04-24牟震林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34期
关键词:量刑刑法

摘 要 自首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刑法处罚。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自首制度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从中国的刑法中单位和个人犯罪来看,其中大多数的规则是,可以被判处罚款,而不是根据单位犯罪,不同条件下的损伤程度不同来判断。犯罪分子如果被认定为具有自首行为,不仅有条件做出减免罚款或免除处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犯罪分子向单位或所在社会组织坦白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依旧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仅仅包括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才能表现出自首行为,没有独立意识的单位没有思想没有精神不能做出自首行为。因此,必须从法律立法上完善自首行为的认定,使更多的自首行为有法可依,能够被认定。

关键词 刑法 自首制度 量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诚实地承认其的罪行。自首的监管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有二千年的历史,但自首历史的起源形式单一。1979年,自首制度首先在刑法第六十三条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属于一般的总结。直到1997年,在刑法和其司法解释的修正案中,自首的概念制度、条件、惩罚的原则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并具体规定自首制度应用方式。自首的监管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有二千年的历史,但自首历史的起源形式单一。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其规则,所谓刑事自首,自首后自动诚实的承认他的罪行,或监禁的人承认其他犯罪事实,同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和国家裁判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否愿意悔改不是一个具体的标准。其次,刑事自首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承认了自身的罪行。量刑上会根据具体问题给予不同的量刑,犯罪嫌疑人由朋友和家人陪同来到司法机关,或者由亲戚采用强制、捆绑等措施来到司法机关自首,在调查人员逮捕时没有拒捕,并诚实坦白了罪行,尽管不像自动自首给予相应量刑,但可以引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适当地从轻处罚。这样能够实现减轻惩罚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也为国家建立的制度达到最高效率做出贡献,自首作为法律环境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的盈利能力得以识别的体现。

1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价值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使用自首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自首制度是通过制度来鼓励犯罪分子自首。自首制度是符合经济原则的惩罚,对于国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利益最大化。自首制度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收集证据,从而及时、全面获取其他共同犯罪人,从而彻底分化瓦解犯罪。这样能够实现减轻惩罚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也为国家建立的制度达到最高效率做出贡献,自首作为法律环境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的盈利能力得以识别的体现。

2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问题

(1)犯罪分子自首后受到严厉的惩罚的现象。因为自首行为被承认的一项首要因素是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和国家的处罚,但是没有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会出现由于证据不足不会被指控的情况发生。这样就造成了坦白从宽反而要接受惩罚,而不自首自己的罪行反而逃脱惩罚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刑事自首的积极性,使立法者的目的制定自首制度的目的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实施。

(2)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首问题。司法机关召集犯罪嫌疑人来到司法机关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口头(电话)或书新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来到侦查机关如实坦白他的罪行。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自首,目前这一类别的情况在中国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提供,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模糊状态定义。首先是不知道能否认定自首,主要原因是侦查机关已經掌握了犯罪事实,无论口头传唤或书和召唤,被传唤都具有提示性。有法律义务的强制措施相当于怀疑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条件下的过失犯罪的认定当前还存在较大争议,因为人们往往会忽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过失犯罪能够认定自首的否定者认为,过失犯罪发生后,犯罪分子一般会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防止损害扩大,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还原事实发生的情景和真相。但事实证明,问题是开放的内容一般在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并不排除过失犯罪的自首。此外,从自首建立的初始阶段,只是从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来掩盖他们的罪行,那么这样的过失犯罪行为将为公安机关调查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困难。如果我们视而不见这一类自首,那么后果对于刑法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极大的损失。

(4)投案单位没有将案件流转到司法机关的自首认定问题。犯罪分子向单位或所在社会组织坦白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依旧存在争议。一旦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并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首,而是向其所在单位,城市组织和农村委员会来解释他的犯罪事实,但由于种种原因,组织的负责人,没有及时在案发前将所反映的问题报告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当前还存在较大争议。

(5)单位犯罪中的自首问题。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能否认定为自首行为。有些学者认为,仅仅包括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才能表现出自首行为,没有独立意识的单位没有思想没有精神不能做出自首行为。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只能是认定为单位负责人具有自首行为,而不是单位具有自首行为。这种观点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主要原因是由于刑法单位意味着它可以识别单位为犯罪主体,但只要确认单位犯罪主体的存在,就应该承认单位也可能自首。识别单元自首可以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工作量,降低了监管难度,有利打击了犯罪行为,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降低调查成本,也提高了诉讼效益。因此,必须从法律立法上完善自首行为的认定,使更多的自首行为有法可依,能够被认定。

3我国刑法自首制度的完善进路

3.1明确规定自首制度

自首的扩张对象《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必要的解释,解释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符合立法意图,已基本满足司法实践的适用于自首制度。但是,刑事自首制度已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则适用。应该在未来适当修复相关法律,根据自首的特点特别立法,明确法律的适用规则。

从中国的刑法中单位和个人犯罪罚来看,其中大多数的规则是,可以被判处罚款,而不是根据单位犯罪,不同条件下的损伤程度不同来判断。犯罪分子如果被认定为具有自首行为,不仅有条件做出减免罚款或免除处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3.2设立首服制度

首服看起来与自首是相同的,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犯罪对象认为适用于自首制度,告诉犯罪本身的特点,如果相同的程序和其他共同犯罪,也将增加审理程序的繁琐性。此外,如果它可以有权告诉人们,坦白了罪行,并同意所提到的,仍然显示其自首,所以这些规则不仅符合立法精神,还可以让制度更合理和完善。

3.3完善分则中的贿赂自首制度

首先,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第三节的规定修改为:“行贿者积极诚实地承认贿赂起诉之前,审查和判断,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腐败和贿赂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一章,除了行贿的规定,和类似的单位的贿赂和腐败的指控,为了使自首的一部分制度更加完美,是还应设置在自首制度中的两种犯罪。

4结语

从中国的刑法中单位和个人犯罪來看,其中大多数的规则是,可以被判处罚款,而不是根据单位犯罪,不同条件下的损伤程度不同来判断。犯罪分子如果被认定为具有自首行为,不仅有条件做出减免罚款或免除处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犯罪分子向单位或所在社会组织坦白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依旧存在争议。因此,必须从法律立法上完善自首行为的认定,使更多的自首行为有法可依,能够被认定。

作者简介:牟震林,男,重庆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 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36.

[2] 马克昌.论自首[J].法学评论,1983(01).

[3] 陈兴良.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6:315.

猜你喜欢

量刑刑法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美国联邦量刑过程中无罪开释行为的适用之惑及其应对策略
《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与适用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