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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收制度的问题审思与改进路径

2017-04-24李朝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制度

摘 要 没收作为一种惩罚的方法,是一种附加刑,理论可以独立使用,但事实上是没有办法独立使用的;刑事没收财产处罚对象只能针对其他个人不能主张所有权利的物品。因此,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应该符合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是打击非法犯罪的需要。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没收的安全属性类似于一些国家刑法处罚。中国刑法“没收”属性属于非刑事没收财产。

关键词 中国刑法 没收 制度

1刑法中的“没收”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中 “没收”的本质是没收处罚(即沒收财产惩罚)和非惩罚财产没收。前者是没收当前刑法的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个人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没有被全部没收的财产,应当给予其家庭保持必要的生活费。当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应当没收属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这一惩罚的特点是:无论惩罚财产没收来源是否合法,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直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后者是刑法第64条的规定的:没收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收财产刑和没收财产处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刑罚,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它是一种附加刑,仅适用于刑法中具体规定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的犯罪。后者是基于安全的需要和预防犯罪的惩罚措施,没收货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是惩罚的法律后果。因此,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应该符合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是打击非法犯罪的需要。

2没收刑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没收刑之正当根据值得怀疑

任何形式的规定有其合理存在的意义,没收财产的惩罚也不例外。由于罚款惩罚是剥夺犯罪财产性质的处罚,刑事犯罪处以罚款,限制或剥夺犯罪人进行再次犯罪的能力。因此,依旧保留没收处罚又没有太多意义。国家司法实践表明,没收财产刑不能消除犯罪意图,防止其再一次犯罪,而且也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革,不符合现代教育原则;与此同时,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会使犯罪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往往悲惨的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可能由于来自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再一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由于中国的没收财产是无限数量的,经济上的不平等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因此增加了犯罪的社会情绪。

2.2没收财产刑有悖于刑罚现代化的要求

法治下的现代国家,根据相应的法律惩罚犯罪是对社会危害进行惩治的一个基本要求。设置适当的惩罚必须遵循适应性原则。来自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首先,没收财产的惩罚是无限的,尽管法律要求没收的是一部分,但没收的多少是因人而异的,完全取决于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惩罚应该严格遵循责任的合理要求,负责没收财产的惩罚可能会偏离原则。虽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没收犯罪人所有的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犯罪人个人财产的范围的扩张,一定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的所有权。即使是罪犯的财产,配偶和孩子也拥有继承权。没收犯罪判处死刑人员所有的个人财产,相当于剥夺了配偶和孩子的继承权;第三,没收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剥夺犯罪惩罚罪犯,减少或消除潜在的威胁到统治秩序的人。

2.3没收财产刑有刑罚外报应之嫌

在中国刑法中可以申请额外惩罚即没收财产,通过分析表明,立法者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作为刑事责任的一部分,但适用刑事责任的处罚,根据其社会危害性自由处罚或惩罚,因为这种犯罪对国家的特殊危险,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阻止犯罪人使用他的财产,进一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严重的惩罚。所以,似乎使最严重的罪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并使这个国家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提高国家安全的保险系数。然而,这种方法显然偏离了公平的要求惩罚,被判处刑罚以外的刑事责任范围,没收财产惩罚严重异化,其本质不再仅仅是惩罚,因为它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

2.4没收财产刑面临的现实困境

没收财产惩罚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必须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立法,没收财产刑的范围不是很清楚。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罪犯人”的个人财产,从字面上的解释是,应该明确刑事财产所有权,似乎没有歧义。但由于剥夺犯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所以实际上从权利的角度剥夺罪犯人的财产权利。覆盖广泛的民法和个人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产权可以没收的对象成为必须回答的问题。不仅如此,产权在现实生活中会被没收,或者只是没收财产变成了现实,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没收财产,即剥夺犯罪人现有财产,但现有的财产也可能在别人的控制下,不能单独强调现有的财产犯罪,罪犯人可以通过贷款取得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刑法中“没收”制度的改进思路

3.1废止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在中国刑法中与处以罚金是拥有相同属性的附加刑,所以没收财产刑的剥夺财产处罚,与处以罚金的出发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存在。因此,当前的刑法没收财产刑应当及时通过修正案废除,并扩大了处以罚金的适用范围。由此,我国的刑事立法能够进一步在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上向国际刑法体系靠近。

3.2将没收作为一种独立处分,以“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的名义单列

刑法第64条规定了恢复和特定的没收财产处罚的规定,以解决其所有权的问题。但刑事没收措施的执行应该是一种惩罚,不应该只局限于在刑罚制度。它不是根据惩罚犯罪的关系,而是出于安全原因的纪律措施。因此,我们建议“将没收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制裁惩罚的性质。虽然“强制措施”不是惩罚,但也能够起到相应的目的。因此,刑法的类型应该明确规定没收的范围和数量及适用性等等,同时明确规定没收应由法院最终决定。根据犯罪类型作出规定,适当合理的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3设立追征制度

罪犯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避免财产没收,经常将用于犯罪的可支配收入提前转移。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如果仍然采取没收措施,将改变已经形成了的有序的社会关系。出于维护法律完整与公平、完全打击非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政策考虑,建议建立相应的追缴制度,使相关的犯罪事实不能被没收或法律的原因不能被收缴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3.4没收补偿制度和没收替代制度

没收财产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别人的合法财产,没收补偿系统的建立使得没收财产的过程中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特定情况想没收财产侵权是他人的合法財产的所有权。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可以采取没收第三人的赔偿制度,以弥补损失,即没收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要求犯罪人相应支付同等的其他财产价值;如果犯罪人无法支付,可以没收刑事法庭一代转移收入;拍卖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没收财产中属于犯罪人的一部分。

3.5开展刑事没收的国际合作

在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际形势下,国内刑事立法,积极改革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连接。据《反腐败公约》措施,没收的合作需求,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以适应各种情况,国内法律的适用性需要回到“中国”本身。“中国问题”,是讨论如何使中国的刑事没收系统链接国际公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建议建立外国刑事没收判决和执行的司法审查机制,有效恢复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收益资产。建立一个系统的“没收”机制。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法院来决定没收的额度,以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国际司法合作建立系统的资产。然而,在国家之间的合作“共享”没收犯罪所得或财产,继续要建立一个财产没收处理系统。建议必须在真正感兴趣的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现在的现实是,中国的经济罪犯逃到发达国家,不能盲目地强调“互惠”。首先,中国的“资产共享”在未来的设计系统,在资产共享和司法协助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其次,考虑到与外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复苏的份额增加,犯罪的收入及与有关国家分享协议的具体情况。

4结语

从当代刑法理论的实践中来看,没收处罚是很难实现的,也会产生不平等性,很可能连累其他无辜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并影响继承人的利益,违反了刑罚不影响家庭生活和个人责任的原则,产生了罪犯社会化的负面影响。出于维护法律完整与公平、完全打击非法犯罪行为,为国家政策考虑,建议建立相应的追缴制度,使相关的犯罪事实不能被没收或法律的原因不能被收缴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李朝阳,男,重庆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 王勤.中华刑法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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