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法院附设诉调对接机制的范式困境及重构
2017-04-21◎金炼
创意城市学刊 2017年1期
◎ 金 炼
法院调解制度容易忽视当事人在调解中应当具有的地位,“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引导和法律帮助的同时,限制其他权力的行使”[1]。因此,其带有的司法强权色彩备受诟病。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引入多元化调解力量,增强了当事人的自主参与意识,推动调解程序逐渐由法官职权主导向当事人主义转换,从而逐渐得到认可和推崇。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激化,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一环,诉调对接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路径选择。
一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附设诉调对接机制及其流转模式
(一)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立案部门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增加。以笔者选取的Z省91个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平均数为例(数据来自Z省审判管理系统),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截至2016年5月31日,平均登记立案15015件,同比增长34.89%;结案14344件,同比增长25.29%;未结案2736件,同比增长53.50%。
收结案数的增加,使得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随之增加,一线法官不堪重负。Z省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人均结案数为118.54件,同比增长16.14%;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20.77件,同比增长17.74%;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92.42件,同比增长18.07%。
(二)法院附设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程式及效果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为积极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一环[2],诉调对接受到学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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