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司法鉴定协作的现实必要性及其模式探索*
2017-04-21朱晋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司法 2017年4期
关键词:区域
朱晋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区域司法鉴定协作的现实必要性及其模式探索*
朱晋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一、区域司法鉴定内涵及特征
(一)区域司法鉴定内涵
区域法治是区域主义的一项产物,而区域司法鉴定又是区域法治当中的重要部分。所谓“区域主义通常是指地理上彼此相连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和组织机制,加强地区内社会和经济发展互动的意识”②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若干问题述评》,《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③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理论:渊源、发展与综合化趋势》,《欧洲研究》,2006年第1期。。区域主义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伴随区域主义的产生,区域法治问题也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之上的区域法治的多样性和国家法治整体性基础之上的区域法治发展的个别性”④张文显:《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共识》,载公丕祥主编:《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的体现。在法律实践中,区域法治代表的是“多元法律秩序的兴起:地方性、跨国性、国际性、全球性法律规范经常并存于同一社会空间之中”⑤[英]威廉·退宁著:《全球化与法律理论》,钱向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113页。。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跨地区的纠纷处理是体现区域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跨地区性特征日益显著,因纠纷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实践也越来越普遍,跨区域司法合作也就成为当今司法不可避免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