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问题
2017-04-21何登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国司法 2017年4期
关键词:考核
何登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问题
何登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线》,2014年第11期。。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宣传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也是法治宣传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决定》发布后,各地纷纷试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阻碍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制度性障碍没有得到根本性消除,普法的合力还没有形成,仍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
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内涵之明确
从1985年实行“一五”普法开始,到目前已经经历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从最初仅仅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国家普法责任到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普法义务,再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提出,是一个认识逐步升华的过程。
(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出的历史回顾
普法责任制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长期的普法实践中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律认识的不断提高,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下面用列表简要回顾普法责任制提出的历史脉络。

②“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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