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2017-04-20沈云星
商情 2017年8期
沈云星
【摘要】着作权制度随着技术的发展而随之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立法正是最好的体现。但是新技术的发展也引起产业模式的变化,并且不断的影响着网络着作权利益的平衡。由此滋生的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频繁发生。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就侵权认定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法律的选择来看,仍然存在适用混乱的现象。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认定标准 适用法律
一、引言
信息网络传播是指着作权人采用有限或无线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欣赏作品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着作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着作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性权利。例如着作权利人享有利用网络分享自己作品的权利、有授予他人利用网络分享自己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禁止他人没有经过许可利用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不但保护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和权益,而且实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使用标准的混乱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上诉率高居不下的现状产生。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司法适用标准之争
查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类案件,对侵权案件中适用何种标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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