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法律思路
2017-04-18万洪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转型升级
摘 要 “僵尸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经过变革重组,打破旧的经济结构,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破产清算、重新兼并重组、进行转型升级,建立新的经济结构体制,用法治化、市场化的办法淘汰落后产能,跃上新台阶,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僵尸企业” 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 转型升级
作者简介: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0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概念,是指那些常年亏损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些企业没有办法继续经营,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应依法破产而没有破产。对于“僵尸企业”应该毫不留情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让闲置的社会资源、财富和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2015年12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僵尸企业”,并作出了具体的清理要求。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对于连续三年亏损且不符合国家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目前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因素多种多样,它们长期以“高投入、高済耗、高污染、低质量、低效益、低产出”和“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工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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