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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保护研究

2017-04-18杨黎庄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9期

杨黎+庄兮

摘 要 《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三项基本权利,而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是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实践中,存在许多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情况,维权过程中,由于法律对知情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和知情权范围大小落实得不够全面,导致股东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立法上对此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 股东 知情权 纠纷 当事人 范围

作者简介:杨黎、庄兮,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39

公司存续的主要目的是盈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收回成本并分得额外红利,而公司要取得利润的前提是有职业人对公司进行充分管理、使之得到良好的运行,因此出现了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往往呈现为大股东同时兼任职业经理人。不管何种公司类型,有权力就有腐败,因为利益的冲突,导致股东难以正常获得公司各项信息,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并采取行动,因此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为防止权益侵害,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反映的情况来看,股东知情权侵权方式并非都相同。

一、 侵权行为表现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及诉讼前置程序作了规定,但没有罗列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表现和责任承担问题,实践中不是所有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方式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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