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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与创新

2017-04-17李康

大经贸 2016年12期
关键词:融资租赁模式发展趋势

李康

【摘 要】 融资租赁是我国的一个朝阳行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期间并不契合,以流动负债供养非流动资产的方式造成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不对称,致使租赁公司常常会陷入流动资金短缺的困境。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租赁资产证券化成为必然结果。本文基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对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趋势,并针对其创新方向进行分析与建议。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资产证券化 模式 发展趋势 创新

一、背景

说起租赁资产证券化就不能不说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目前已成为欧美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且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但是其降低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等优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已渐渐深入人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有效推动与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化发展的进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其产品的还款来源并不依赖于融资主体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指数与偿还能力,而取决于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在未来能够实现的现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资的相关资产作为根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还账支撑作用。不难的出结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实现的现金流入以实现融资。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与原理精析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理解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细分产物,它是融资租赁公司对一连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径类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稳定性与规模效应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多数情况下是指通过出租债权、对相关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实现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权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再转换成为在现行市场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证券,以实现融资或变现的过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向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出售流动性差的租赁性债权以获取资金流入。随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抵押租赁债权,将租赁债权发行于市场中,然后中介机构将租赁债权销售给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获取租赁证券化资金。就其本质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在预期可实现的现金流的帮助下发行证券实现融资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隔离风险、组合资产、配置资源和分散现金流。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1、风险隔离原理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是至关重要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

风险隔离原理中的风险主要是指破产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保护相关资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全部的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只能用来偿还投资者,或者优先用来偿还投资者。这就要求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必须获得该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所有权,使这些资产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然后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设计成为一个隔离破产的实体。不但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必须进行破产隔离,而且要防止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因为与租赁公司有某种关联而被当作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因为租赁公司破产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产。为了隔离破产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限制,这可以通过两步来实现:首先,租赁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实体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租赁资产的转移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使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担保性资金筹集。这个条件就是租赁资产转让需要符合“真实销售”,换句话说,就是实现了真实销售的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上的租赁资产转让。而债权资产的转让必须符合真实出售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移出了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旦租赁公司破产,该租赁资产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资产而成为破产财产。其次,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选择一种适当的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不会被认为是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防止因为租赁公司的破产而导致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另一方面,使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把资产证券化活动作为唯一的经营活动,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债务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优先拥有清偿权。

实现风险隔离原理需要注意两个核心部分: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转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赁公司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间实现风险隔离。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筹建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以实现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承担风险隔离载体的作用,进一步保证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与租赁公司风险之间及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自身风险之间的风险的有效隔离。

2、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主要依靠组合资产原理。该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质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链,丰富了租赁资产的类型,同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租赁资产造成的风险系数,实现了整体效益。该原理不仅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的分离与重新组合债权、债务起着重大作用,而且也对债权、债务中的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3、资源配置原理

资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对各类资源进行优化与合理组合,使其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动力。该原理将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资产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径,实现资金利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赁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该原理对租赁资产实现真实出售、大力提高资产流动性、有效改善自身资产构成、实现对资产与负债更加合理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三、我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我国现行市场对资产证券化并未设立准入障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经营性融资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融资机构。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推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是具有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承租人、信用增级机构、资产管理人等。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批准设立。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来说,增级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没有专业的信用增级机构,通常情况下依靠保险公司或者对外提供信用增级担保。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迟缓,这些信用担保常常会被限制,同样,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也会受限。因此,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通常对内部实施增级或者是对现金流进行信用担保增级。

四、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对我国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的建议:1.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2.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3.建立相关中介机构。

(一)租赁公司内部经营理念转换以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要改变固有经营理念,转变思想,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现代化变革。公司管理层应当学习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将其先进的管理、经营等机制与自身有利模式相结合,推陈出新,努力构建现代化企业制度,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使管理部门与行政部门职责分离,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同时,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努力提升自身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能力,积累学习经验、强化学习能力以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租赁公司也应积极完善与突出财务管理战略,讓财务部门行使更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优化财务组织,规范财务制度,获得较大的现金流,提高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还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待问题,积极引进先进人才,注重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业务能力,督促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与透明度,满足社会、政法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了解与使用要求。

(二)政法应对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应当明确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赋予其发行债券的能力,但同时也要限制其可经营业务的范围,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隔离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的破产风险。其次,放宽债权的转让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债权进行转让;允许债权在现有市场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然后,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给予政策与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在债权流转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给予减免,比如降低其营业税、租赁债权证券化公司实体层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的税率,防止部分税费重复征收,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盈利空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促使我国信用增级机构的完善发展,并对隔离破产风险的相关法规予以修订,有效解决在现有市场中日益发展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发展缓慢的信用增级机构之间产生的矛盾。政府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资产真实销售的标准,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分录编写原则;并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适应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

1、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增级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关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带来的收益与风险,提高其信用等级,使各方投入资本得以充分的利用。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级,我国应当加速租赁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政府加大投资力度,还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呼吁、吸引民间投资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借以加快担保体系商业化发展的脚步。其次,我国政府应当强化对租赁企业等机构的信用担保力度,政府应当与社会相关自律组织通力合作以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国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体担保业务的承担方。

2、完善对代理记账行业的要求,以提升行业形象

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会计事务处理应当严禁个人代理记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大力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建设与业务情况,制定与完善记账代理机构的执业规范、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具体要求,以使相关市场规范、合法、健康、持续地发展。以此同时,代理记账机构也应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代理记账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爱岗敬业、强化服务能力,提高行业形象。

五、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建议

笔者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慧.小型企业代理记账问题研究[J].财经论坛,2013.

[2] 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7.

[3] 郭智涛.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探讨[J].投资合作,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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