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法律问题
2017-04-15邵珠茵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
邵珠茵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法律问题
邵珠茵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委员会制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形式,不同于首长制行政机关。其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为追求民主的现代化国家所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委员会制行政机关起步晚,发展缓慢,尚存在缺陷和漏洞。借鉴其他国家健全的委员会制行政机关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成为中国法律工作者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委员会制;委员会制行政机关
一、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相关概念及其特征
委员会制是一种能够充分发挥议事和整合功能的民主机制。在委员会的运作中,不仅每个委员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把充分的表达、商议作为其正确运行的基本要求。委员会制的最高决策权属于集体,委员会的领导者发挥的是组织指挥作用,而不是行使最终决定权。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共同行使。
与委员会制并立的首长负责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首长对行政机关各种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他领导成员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笔者认为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重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由地位平等的复数成员组成,每个人享有同样的投票权和表决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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