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2017-04-13邬晨牧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利润
邬晨牧
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邬晨牧
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为了找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最佳解决方案,运用比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通过对不同路径的法理基础、适用难点的思考,认为:利润剥夺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当得利作为返还救济的一种方式,以无因管理作为调整办法都难以适用。因此,将利润剥夺并入法定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存在,将有利于发挥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也能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知识产权;利润剥夺;请求权;法定赔偿
在传统民法中,侵权往往伴随着损害结果发生,侵权救济的依据就是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在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中,关于侵权的结果一般表现为侵权人的必然获利,而权利人有两种对立的潜在可能:(1)因侵权而遭受到实际损失,即“损害型侵权”;(2)间接获益,即“受益型侵权”[1]。对后一种侵权结果的不同理解和定性,会影响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利润剥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如侵权损害赔偿说、不当得利说、无因管理说、利润剥夺独立说、法定赔偿说[2]。不同的学说对于利润剥夺中“利润”的性质认定不同,从而导致实践中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1 “利润剥夺”中“利润”的定性
首先需要区别开“利润”和“侵权损害”中关于“损害”以及“不当得利”中关于“得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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