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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视角下的审判独立

2017-09-23双,全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舆论

吴 双,全 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网络舆论视角下的审判独立

吴 双,全 亮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为了应对互联网时代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下极为突出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对网络舆论热点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种种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单方面原因导致的,网络舆论也并非百害无一利,我国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背后具有独特的原因。在科层式权力结构下,法院、法官以及审判程序本身与网络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其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造成舆论干预审判、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因此法院不得不重视重构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这种良性互动仰仗于公民司法思维之养成和法官直面舆论之魄力。

网络舆论;审判独立;言论权利;司法改革

1 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1.1 实践视角下的关系

2000年之后,互联网的兴起除了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外,也对司法行为尤其是审判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统计了2001年以来40件舆论热点刑事案件,其中有靳如超爆炸案、刘涌案、马加爵杀人案、聂树斌案、邱兴华杀人案、山西黑砖窑案、许霆盗窃案、董珊珊家暴案、赵作海案、药家鑫案、洛阳性奴案、李天一强奸案、念斌案、复旦大学投毒案、快播案等。从本次梳理的结果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度不断增强(图1)。从所选的40件舆论热点案件看,网络舆论影响判决结果的有25件,占总数的62.5%,其中2010年之后有15件,占已影响判决结果案件数的60%。

我国《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赋予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及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诉愿的权利,因此在网络载体上以法院审判为对象行使自己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是,《宪法》第126条同样赋予人民法院

独立审判的权力,人民法院独立履行职责同样有法可据。活动领域的重叠随即出现,对这种重叠现象的本质性研究,在于从微观层面考察权力运作的末梢,透析权力与权利交界的地方[1]。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的矛盾,其实是权利与权力的基本矛盾在二者的交叉领域淋漓尽致地表现。

1.2 当前的研究现状

从研究数量上看,2017年4月10日,笔者以“网络舆论”“司法审判”为关键词,在CNKI上共检索到71篇期刊文章,其中来自核心期刊的只有14篇,并止于2015年。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理论研究,多采取“现象—原因—对策”的结构。其中研究“原因”的手段主要采取较为宽泛的视角,广泛地从社会、司法、媒体、个人的角度予以讨论。二是以某一具体案例为基础,引发关于网络舆论和审判独立的思考,没有系统化和全局化的数据统计,多将研究重点置于网络舆论的恶性影响上,指出网络舆论“手太长,管太宽”,忽视了网络舆论对审判活动之规制作用等正面影响的阐述。

2017年3月的“于欢案”和4月曝出的四川泸县太伏中学案进一步展示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重大作用力,这种影响的好坏难以简单盖棺定论,反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网络舆论是推进案件进程的有效助力。正是这样的“甜头”,使得公民偏爱将大小“案情”在网络上公之于众,不论目的,只求造势,各大媒体正好跟风,力博关注。因此,新形势下的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中心”下的审判活动需尽快建立并固定一套关于面对网络舆论的理性司法态度、处理不法网络舆论的规制手段以及应对网络舆论的程序机制。当今审判活动尤其要重视与新媒体的关系处理。对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重建需要从体制上探根追源,致力于司法独立与社情民意之间的价值平衡。塑造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非一日之功,需要法院、法官、媒体、公民的共同努力和改变,更需要价值观、制度、程序的不断重申和维护。

2 网络舆论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网络舆论的双刃性决定了它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简单的、唯一的单方面作用,它的复杂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网络舆论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

2.1.1 司法民主功能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都体现着政治民主,作为深受国家权力组织结构影响的司法程序当然也要提倡民主,陪审制度与舆论监督都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舆论也发挥着更加强烈与周严的监督功能,强迫司法业务不得不回应公民的正义诉求。譬如,2009年的云南“躲猫猫”案,网民不满警方所给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受重伤死亡的奇葩原因——系玩“躲猫猫”不慎摔伤而亡,云南省政府在舆论的攻势下选取网民组成调查小组参与对该案的核实,即体现了现代“司法公开”与“政务公开”的新常态。

2.1.2 案件披露功能

本文统计的2001-2016年舆论热点刑事案件有40件,但是,仅仅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就有109.9万件,因此案件披露具有偶然性,有些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无疑是幸运的,促使国家机关重视这些案件的审判,小心翼翼地平衡各方利益,加速得到赔偿的过程等。例如,2008年许霆盗窃案因为在网络上曝光,引发法与情的争议,最终从无期徒刑改判至5年有期徒刑;相反,2002年的何鹏案——后被称为云南版“许霆案”就没有这样好的运气了,没有舆论披露的何鹏当时被判了无期徒刑。当然,在网络舆论被轻易控制的今天,被关注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冤假错案也许正悄然发生。

2.1.3 司法监督功能

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中的核心功能:一方面通过监督司法审判本身来促使公平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个人的力量不正当干预审判来保障审判的独立。

2.1.4 制度完善功能

在本次统计中,舆论热点案件对于法律制度完善产生促进作用的有25件,占总数的62.5%(图2)。自2000年网络发展起来之后,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引起的死刑存废的讨论效果显著,“97刑法”颁布至今死刑罪名未曾增加反而减少了21个,这是法治的巨大进步。

图2 网络舆论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2.2 网络舆论对审判独立的消极影响2.2.1 网络舆论可能使司法权威弱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的满意度成了法官判案的可欲结果。正是这种政策倾向,人们越发相信网络能够改变法官的判决,舆论作用比法律更大,甚至比信访的周期更短,作用更明显。这种“信访信网不信审”的现象,说明司法权威严重下降。法院自身的职能设定便是居中裁判,不可偏信双方当事人,当然更不能过度重视法庭之外的网络舆论。法官的职业情绪与个人情绪是分开的,否则有违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传闻证据规则。

2.2.2 网络舆论可能使司法公正异化

舆论干预审判的表现为:一是类似药家鑫案件等案中的媒体审判,预先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二是类似复旦大学投毒案,全民调查林森浩的作案证据。任何一项制度或者现象走向极端都是不被认可的,法律与舆论在法官判案的过程中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这是由法官的司法责任与社会责任所决定的。但是“法律专政”与“舆论专政”都有违法适用的本质。总的来说,法院若是一味地迎合网络舆论,法院的公正性、中立性、公信力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3 网络舆论影响审判独立的原因分析

3.1 网络舆论发展势头强,扩张力大

网络舆论何以对司法审判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力?法院的影响力式微,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的发展呈现欣欣向荣态势,而同一时期的审判却因为传统的原因而束手束脚。首先,网民数量的急剧性增长。互联网中心(CNNIC)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达到7.1亿人,相当于51.7%的普及率,这样一个庞大的言论群体,其威力可想而知。其次,随时随地可上网。据统计,在网民中,手机网民达到6.56亿人,占总网民数的92.5%,掌上流动的新闻、指尖上传达的舆论随时可以共享。再次,参与主体的类型多样化。传统媒体被特定的人员垄断,互联网却没有门槛,学者、官员、学生、农民等都是庞大的网民组成人员。最后,舆论信息的膨胀和更新的迅速。世界各地的信息被几十亿人关注、转发、评论,这样的力量无比强大,因此,人人都觉得司法正义伸张起来很容易,跟风式的情绪化表达很快被下一轮风波代替,称之为“信息”爆炸不足为过。

3.1.1 网络主体法律水平低,重结果,轻过程

网络参与主体不仅多元化,而且分布不均匀。互联网中心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农村网民有1.95亿人,占网民总数的28%,青少年网民占42%,西部地区占26.7%。而我国西部地区恰恰是法律意识薄弱地区,农民和青少年学生又正是上网时间较长却也是易受煽动的人群。因此,对于他们来说,法律技术标准和法律程序往往不是他们看重的、值得激烈言论的,他们声张的个人的正义诉求、国家的正义诉求多是着眼或者着力于实质正义,只要结果符合他们的心意即可[2]。在本次40件舆论热点刑事案件中,网民热搜点几乎全部涉及到我国当前难以调和的社会基本矛盾以及道德底线问题。其中法律与人道主义之间的界定问题、对现有司法程序的不满以及官方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尤其凸显,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0%、28%和28%(表1)。

表1 网络舆论热搜点类型统计

3.1.2 网络信息真实性难保,可煽动、易控制

网络信息的上传是不受限制的,几乎没有门槛和严格的管控程序,这就意味着信息的真实性是不确定的。现如今,造假技术与虚虚实实技术被有心人用得出神入化,以致眼见都不一定为实,更何况是经过多重加工后的信息。再加上网络舆论力量被“神话”,其作用力已今非昔比,比如大学生找工作受到单位主管的不公正对待,大学生仅将双方对话信息曝光在微博上,该单位主管就被降职处分。这样强大的力量难免不被利用,“水军”就是在这个可营利的市场上发展壮大起来的,他们的存在反过来更加让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另外,信息大爆炸的今天,人们追求“高效率”,网络主体每天接收成千上万条信息,更新速度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花大量时间理性思考某一事件的漏洞和矛盾,这样看来,他们追求的正义大都是“过手不过心”的表面正义,而非实质正义。网络言论的抛出者多是掌握了民众的这种心理,将事件往社会的基本矛盾上靠拢,尽量将自己的矛盾含射成社会的大矛盾,这种顺应民心、投其所好的“机智”恰好表明了网络舆论易受控制的原因。

3.1.3 规制网络主体的法律规范缺失

目前,关于约束网络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欠缺,无疑是造成舆论势力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却乏善可陈。首先,受制于“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证据规则,网络侵权责任的原告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技术性等特点,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并不是所有人都懂得网络IP地址操控,在网络中抢占先机,娴熟地保存证据;同时,网络侵权之诉的被告确定也难以掌控。刑事责任方面,由于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律缺失,通常司法机关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不作犯罪处理;《刑法》第285、286条关于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也被学者视为“口袋罪”,即便根据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也存在标准模糊不定的缺陷[3]。网络这一公共场所已经成为网络主体情绪化表达的共同场所,因不负责任而更加肆无忌惮。

3.2 审判独立改革未完成,处境尴尬

审判独立不意味着不受约束,只是由于审判方式的传统特征和庭审方式改革正在进行的原因,导致法院审判独立性还没有走上正常轨道。

3.2.1 传统科层式司法组织模式下的审判

(1)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官经过层层选拔或者公开考试招录,入职以后成为职业法官。法官职业化形成的相关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不允许其将个人情感与职业情感糅合在一起,但网络舆论又恰恰期望社会声音能影响法官的心意。法官因职业化原因,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在法律知识基础参差不齐的网络主体中,则可能不理解法官的这种专业化做法,不理解案件审判受程序性、时效性限制的规定。

(2)法条标准化的影响。 非专业的网络主体可能不清楚法官所能用证据还原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官在面临案件事实时,根据法条的规定去寻找案件事实中相对应的因素,以此形成案件的小前提。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是法官惯用的推理方式,而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作为法官判案的重中之重,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不大,但是不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规范的运用和发挥就会造成舆论攻势。法官对法条的依赖一是惯性,二是不突破法律的原则使然。在这样的体制下,法官不敢轻易突破法律,只能遵守。然而,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滞后性和普遍性,在适应生活事实时往往脱节或者水土不服,但网络舆论习惯于用道德的眼光将责任归咎于法官,这样将道德责任强加于法官的头上是不理智的,恰如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律是伦理的秋毫”,法与道德的分离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保障。

(3)阶段式审判和书面卷宗依赖性的影响。 从整个法律程序看,法院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条案件处理进程之中处于尾端,在前两个步骤上仰赖于司法机关的案件进展以及把控程度,在这种渐进式的程序中,法官实际上接触不了最原始的案件事实,看到的只是经过两道处理程序后所提交的书面卷宗,即使大多数人都诟病于法官过度依赖卷宗,但他们也实为无其他选择的传统做法。可见,这种分步骤的分工合作,在互相制约的同时也削弱了案件事实处理的连贯性,法院以及法官处在舆论的风尖上,实际上承担了先前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舆论责任。就审判本身来说,也面临着两审、终审、再审,甚至死刑案件还要经过最高院的复核,相较于协作型司法程序中初级判决的终审性,我国的终审判决是否终局要经历上诉权和再审纠错权的挑战,且随着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的确定,这种风险长期并不可预料的存在着,因此不出错尤其不出现适用法律的错误是法官的保守追求。舆论尽管也许站在情理的角度上完胜,但不足以给法官足够的勇气来推陈出新,不然也不会出现“许霆案”初审的类似判决。

(4)上级审查约束力的影响。正是上级审查的常态化,考虑到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上诉或抗诉到二审法院,初审判决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通常会倾向于坚持根据法律和程序来判案,以此来转移压力。或者即便出现“一审平民愤”重视舆论的判决,也会有“二审查事实”来加以规整[4]。

总之,我国审判方式的特征决定了法院或者法官与网络公众之间存在专业与非专业的“距离”,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案件理解上的差异,又因审判受到各方面的制约,独立性不强,因而更容易受舆论的影响。

3.2.2 审判独立改革进程中的无奈

近年来,直接涉及到审判的改革有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处于前后拉扯的未完成阶段,法官员额制还在情绪化的适应阶段,需要实践和时间来检验,但网络主体在关注案件时不会给法官适应期。对习惯于庭审出现意外时采取休庭、延期审理的中国法官来说,本就不擅长意外情况的处理,因此法院对舆论回应力度不够,或许是无所适从的原因。

法院和法官本就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随着人们对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关注,法官不仅承担着司法责任,还直接地面临着社会效果的考验。这样的双重责任使法官又不得不考虑重视乃至惧于舆论“唾沫”。中国历来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式的政治传统,对于中央司法改革之重民意政策,顺从落实是必须的选择。因此,法院处于适用法律与重视舆论的两难境地,这样的平衡一不小心倾斜了就可能招致多方的责难。

4 网络舆论作用于审判独立的共赢路径

4.1 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的理想型互动

4.1.1 独立审判引导舆论方向,确立舆论信心

坚持每个案件独立审判,长久之后自然会形成法院审判固定的磁场,引导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可预测性,自然不会认为个人可以随意撼动判决结果。玫瑰在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同时也装饰了花园,同理,审判者在期待的可能中做好了自己应尽的本分,亦可以引导舆论主体树立对审判独立的信心与期待。

4.1.2 网络舆论约束司法行为,不越权审判

现在司法人员和学者对网络舆论担心的或者负面评价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媒体审判,舆论定罪。法院之所以成为审判机关,是因为宪法的授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性,因而媒体或舆论不能成为审判主体。社会正义就是每一个公民按照最合适自己的配置完成自己的特定职务[5]。以这种正义观点对今天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或有启示。

4.1.3 建立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商型正义

正是当前背景下网络舆论与审判独立之间关系紧张,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建立舆论与审判之间的协商正义,即形成网络与审判之间的对话机制,以双方沟通来实现双方都满意的司法结果。但笔者认为,无论是网络舆论坚持的实质正义标准还是法院所重视的程序正义都是存在风险的,那么协商型的对话机制同样存在风险。首先,协商对象不确定。如果是当事人与法院协商,与检察环节的认罪协商制度相冲突,也有违背法律的风险;如果在庞大的主体中挑选协商代表与法院协商,一是网络主体的不确定,工程浩大,难以操作,二是该代表是以何种身份、何种“诉的利益”与法院协商难以界定。其次,不存在协商基础。法院是掌权者,协商是在主体平等的氛围中进行的,而网络主体的身份难以把握,何谈“平等基础”。再次,协商空间难以界定。将法官掌握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与网络主体的(姑且说是)不发表言论权或者满意权进行交易吗?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协商基础的不对等,甚至不好控制,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最后,协商的过程违背效率、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无论是协商对象的筛选还是法院协商的操持者的设立,抑或是协商场地、时间安排,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6]。

4.2 网络舆论的自制

舆论一面愤怒于审判的不独立,受制于行政机关等其他力量,一面又期待审判受所谓“舆论正义”的约束,这本身是一种悖论。尽管现在看来网络舆论从总体上对判决的颠覆性影响不多,但是这种发展势头却让人们不得不警醒,避免网络舆论成为造成冤案的又一大因素。

4.2.1 网络法律规范的完善

目前,网络立法主要着眼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没有专门的网络立法规定网络舆论主体言论的后果责任。这种后果不仅包括公民侵权责任的规定,还应纳入对司法秩序的负面影响的责任承担。网络舆论责任体系的建立是网络立法的关键,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秩序,盖因虚拟空间的杀伤力已足以睥睨实际生活中的伤害。

4.2.2 传统媒体号召网络市场,发动有影响力的舆论主体

传统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因为有把关设置,信服力和影响力强于一般网络主体,传统媒体进军网络市场的第一步便是“官网”和“官微”。另外,微博、微信、贴吧等平台都有说话分量比较重的中心人物和粉丝量较多的“大V”,因网络舆论的跟风性,故这些人物的观点与价值观传播作用是可以想象的。

4.3 司法改革的深化

4.3.1 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1)内心的制度自信。法官应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程序与实体的统一,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即使某一个人不服不利己的判决,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仍然可以保持对中立司法的信心。法官也须对自己有信心、对制度有信心,而不是一味地迎合社会舆论作出同案不同判的考虑,不顾司法权威的长远利益。

(2)理性对待网络舆论。当一个案件触发公众的敏感点和共同利益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需要表达。法是社会意志的体现,而社会意志却不是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只有个人意志中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部分汇聚起来才是社会公共意志,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就是这部分利益[7]。因此,网络舆论不等于社会公共意志,法官对网络舆论的态度是慎重而不是迷信。

(3)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虽然法官在判案时需要左顾右盼、瞻前顾后,可是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依然有选择的余地,既然如此,就存在司法权力滥用的可能,兹生司法腐败,这是导致法院判决失信于民的极大负面影响之一[8]。而社会对法官的期待和要求是过硬的专业素质、广泛的社会知识与博大的人文情怀的统一。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亦是这三个因素的综合运作使然,否则,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行政干预等就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4.3.2 加强与公众的交流

网络舆论的形成始于群众,源于社会,亲民性强,法官在面临舆论时更多地选择迁就,而不是沟通。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公众交流沟通,无论是直接开诚公布,还是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都是有效的。可以期待,随着庭审实质化等改革的完善,审判与舆论之间的关系会呈现和缓的局面。

(1)创新更多类似微博公开直播庭审的方式。近年来兴起的微博公开直播庭审方式的创新有利于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司法,这无疑是一种新的路径,是一次关于明确社会规范或者重申已有社会规范的机会,克服了传统公开庭审的地域性和时间性限制。

(2)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直面舆论。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舆论有干预司法的倾向,法院完全可以组织面对面的交流,新闻发布会只是其中的一种,比如网络视频直播答疑等,法院应该重视自己的“舆论公关”。

(3)裁判文书的说理更充分。2013年11月12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目的就是通过法官的裁判说理分析自己的立场,这是除了公开庭审外另一说服网络主体的正式途径。

5 结 语

社会普通民众对于网络舆论对审判乃至司法独立的影响持乐观态度的比较多,而司法官员以及法学学者多认为不能承受舆论负面压力之重。每一次司法的妥协都被视作是“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9]。网络公众的自信心正在不断膨胀。虽然网络舆论直接作用于或者更改判决结果的个案不多,但是这种发展旺势却不得不小心对待,避免极端情况下的“舆论专政”“舆论革命”。同时,应该看到网络舆论对法律制度之更新、完善的作用。法官中立是司法魅力之源,但法官独立并非隔绝于网络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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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博)

DF84

:A

:1673-2006(2017)07-0013-06

10.3969/j.issn.1673-2006.2017.07.004

2017-03-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构建研究”(15BFX09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机理与规制:中国法官失范行为考察”(13YJC820066);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项目“司法公信力视野下司法人员行为规范研究”(14qn56)。

吴双(1994-),女,四川巴中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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