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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体系性思维方式
——以熊某案之定性为视角

2017-04-13刘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体系思维

刘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论刑法的体系性思维方式
——以熊某案之定性为视角

刘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刑法思维方式探讨的是关于刑法理论研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法学教研中各主体的思考过程所采取的路径。它涉及到理论建构、法的确立、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多个领域的问题。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学科当然也不止一种思维方式,在法学特别是刑法学上,体系性思维是其最为重要的思维方式,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刑法学上的犯罪论体系,所坚持的也是体系性思维。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出发,试分析体系性思维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的重要性。

体系性思维方式 解释原理

思维方法是人们通过思维活动为了实现特定思维目的所凭借的途径、手段或办法,也就是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而刑法学思维,就是人们在刑法现象、刑法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体系性思维”重在“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体系性思维方式就要求针对某一犯罪事实的司法考量, 不仅要看犯罪构成本身, 还要结合立法者的意图、法益侵犯的对象、刑法的总则与分则、前后罪名的法条竞合等综合思考。笔者拟就一则具体案例来阐述一下体系性思维的重要性。

一、案情

2011年8月28日,“猴子”(具体信息不详)电话联系潘某,称欲购买一部苹果四代手机,并相约晚上20点左右在王府井电影院门口见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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