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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辨析

2017-04-13段禹成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段禹成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320000)

【法律与社会】

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辨析

段禹成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320000)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且争议较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方法甚至容易上升至宪法意义上的平等问题。本文从简述理论争议、揭示法律矛盾入手,参考国外侵权法上相关内容,首先论证赔偿对象不应为死者本人,而应为一些与死者有关的人;接着从司法的角度说明死亡赔偿金不适为生命价值赔偿,也并非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造成死亡的情形下确有缺失;最后在逸失利益说下的两种观点内比较取舍,得出死亡赔偿金应为对继承人可继承财产丧失的赔偿的结论。

死亡赔偿金;生命权;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继承

一、死亡赔偿金的研究指向

死亡赔偿金,系民法中因侵权行为导致自然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可能产生的物质性赔偿义务中的一种项目。我国大陆现行法中,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有所涉及。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关注因各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而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包括“为什么而赔”、“赔的是什么”、“赔给什么人”三个问题,以后两个问题为重要。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分配方式等不同处理,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例如2005年重庆何源案这样因“同命不同价”而引发社会广泛质疑的案例,以及例如2010年湖北牟维斌交通肇事后关于赔偿权利人的连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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