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2017-04-13佟金玲刘仁辉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佟金玲,刘仁辉
(1.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2.沈阳体育学院 运动训练学院,辽宁 沈阳 110102)
论我国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佟金玲1,刘仁辉2
(1.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2.沈阳体育学院 运动训练学院,辽宁 沈阳 110102)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内涵、权利性质、与相关权利的界限仍存在争议。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转播权属性界定模糊,出现司法裁判中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作不同的判决。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从广播组织范围的扩大、明确转播行为性质,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解决日益泛滥的网络转播权侵权的问题。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广播组织权;邻接权
随着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改变了人类生活的轨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统计:截至2016年底,互联网用户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人类社会信息传播方式经历以符号的传播、语言的传播、印刷的传播、广播电视的传播,又跨入综合图文、信息、声音动画的实时在线传播的网络传播阶段[1]111。而通过网络为媒介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和隐蔽,其中对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立法的缺失,导致权利人陷入维权的困境。
一、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转播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转播(reboradcast),意为同步无线传播,来源于《伯尔尼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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