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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研究

2017-04-11李卫华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李卫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学研究】

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研究

□李卫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类性质较为模糊的“灰色化行政不作为”,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就是典型之一,它导致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认定。因此,研究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等很有必要。

行政不作为;灰色化行政不作为;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实践意义、最具有中国特色,又是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1]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形式,在目前行政手段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化的情况下,越来越呈现出隐蔽性、模糊性和灰色化发展趋势。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可以说是行政不作为向灰色化发展的典型,此类行政不作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具有极大迷惑性,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对其研究甚少,甚至对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因此,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急需加深,以便推动行政不作为立法与指导行政权的积极规范行使。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和意义的行为;第四,在外观上具有使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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