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盘查权的性质
2017-04-28□李铭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 铭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江苏 南通 226001)
【治安管理与行政执法】
试论盘查权的性质
□李 铭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江苏 南通 226001)
现行法律规范中盘查权存在行政目的不清、内容过于原则、下位法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等诸多问题。盘查作为警察行政调查手段之一,应分阶段判明行为的法律性质。第一阶段当场盘问、检查中,相对人主动配合的属事实行为;拒绝配合需使用强力的是行政调查。第二阶段继续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盘查权是警察行政调查权。
盘查;当场盘问;事实行为;即时强制;行政调查权
一、现行法律规范的文本解读
余凌云教授曾对现行法律规范中盘查权涉及的相关条款进行过详细梳理,厘清了我国盘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1]我们有必要从盘查目的、盘查对象、继续盘问对象等主要方面对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详见下表),按图索骥、追根溯源发现立法意图及其学理脉络。

名称及实施时间性质盘查目的盘查对象继续盘问对象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1986年公发18号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形迹可疑人员无《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5日部门规章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有违法犯罪嫌疑无《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违法犯罪嫌疑四种法定情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行政解释维护公共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