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罪*
2017-04-11马荣春
时代法学 2017年4期
马 婕,马荣春
(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论一罪*
马 婕1,马荣春2
(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2.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与牵连犯;按照立法与司法的对应,一罪可分为立法的一罪与司法的一罪。其中,立法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转化犯、包容犯与法规竞合犯,而司法的一最则包括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在宏观层面上,一罪的分类牵涉并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罪数;形式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立法的一罪;司法的一罪
DOI.10.19510/j.cnki.43-1431/d.20170509.004
一、一罪划分的学说概略
毋庸置疑,“一罪”是罪数形态问题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对于罪数理论中的“一罪”可见三种划分法:一是高铭暄、马克昌教授主编的教材《刑法学》所采用的划分法(以下简称“高马划分法”),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划分法,其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和“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前述划分法没有处置法规竞合犯的问题,即未将法规竞合犯安排到“一罪”之中*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83-196.;……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