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司法权的边界*
2017-04-11陈立虎吴欢欢
时代法学 2017年2期
陈立虎,吴欢欢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论WTO司法权的边界*
陈立虎,吴欢欢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引入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了其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遵守而被公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最独特的贡献。然而在其运作过程中,作为国际语境下的司法性机构,实践的挑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遭遇了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外的多重合法化危机,并愈演愈烈。贸易与环境的均衡、法律适用的权限等现实问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不得不对其合法化边界进行重新划定。而在国际机构良善运行之必要、贸易本身的穿越性以及不同国际法规范追求的价值必然迥异的大背景下,争端解决机构司法边界的重新划定应从遵从国际法原理、公平解决贸易交叉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科学处理条约法律冲突等多方面进行。
正当性;合法化边界;贸易偏见;法庭之友
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自由贸易意味着一国不对进口商品施加限制和壁垒,也放松对本国出口产品的扶持和倾斜;而保护贸易更多的体现在对外国进口产品的严防死守和对本国产品出口的大力支持。其实,自国家实体存在以来,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都没有以绝对的模式出现过,而是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
二战后,各国百废待兴,亟待恢复国家经济,但不少国家以邻为壑,高筑贸易壁垒,严重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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