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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她的是老板还是公司

2017-04-10吴蓉

上海工运 2017年3期

◎吴蓉

雇佣她的是老板还是公司

◎吴蓉

侯小姐入职B投资管理公司5个月,其间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围绕着侯小姐和公司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双方从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历时一年多,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后,最终得以确认。

入职近半年没签合同

据侯小姐介绍,自己是通过网络招聘投递简历,通过老板本人及其他同事面试后入职的。公司办公地点在上海市中江路某大厦。公司的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时间是9时至18时,中间午休1小时。由于办公地点人员少,故不进行考勤。公司每月通过银行定时向侯小姐发放工资。

2015年12月8日,侯小姐在离开公司后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资6000元。该会受理后于2016年1月22日做出裁决,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侯小姐不服,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三项诉讼请求中,侯小姐将仲裁时的补偿金改为了赔偿金,金额未变;另外,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3万元改为2.4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与仲裁时相同。

B公司认为,从侯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她仅为老板个人提供过劳务。侯小姐按劳务的约定做了一系列劳务工作,证据能相互印证侯小姐是按照老板个人的指派,故无固定岗位且工作任务杂而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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