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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以江西省为例

2017-04-09席卫群

社会科学家 2017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席卫群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又有了较大改变,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它与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技术转让优惠等税收优惠相配套,形成了从研发到运营再到转让的一套完整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链条。

(一)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历程

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盈利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加计扣除50%。

1999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但不要求盈利条件。

200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发费用都可享受加计扣除50%的规定,并允许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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